时间:2023-05-02 00:09:0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再审程序是裁判生效后的最后救济渠道。作为程序“开关”的再审启动程序能否打开成为顺利推进再审纠错程序的前提,应将其视为纠正冤错案件、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刑事再审的主体和理由,主体的不同,提起刑事再审的理由的具体规定也不同:一类是自然人提起的申诉,第二类是国家司法机关启动的审判监督。对于刑事再审而言,该司法程序启动的标志性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和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这是由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途径不同以及法院、检察院各自司法职能的不同所决定的。
一、申诉≠申请再审
不少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当事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提起再审,还有的把二者等同起来,其实申诉和再审的提起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话,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
(一)刑诉法中的申诉
刑诉法除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外,还有很多其他可以申诉的情形:
一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二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是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刑诉法中的再审
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再审的提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当事人无权直接提起再审。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四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向法院申诉的指引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并由此全面拉开了防范冤假错案的改革序幕。近些年,随着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推进,呼格吉勒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真相逐一浮出水面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的申诉,是使案件能够时隔多年被重新审理的重要因素。
(一)申请途径
刑事案件申诉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申诉主体申诉,包括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自纠。申诉主体申诉原则上有顺序要求,一般先走法院申诉程序,从基层法院逐级申诉到最高法,再走检察院申诉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如同时申请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则检察院可对该申诉不予受理。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主要是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当事人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