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5:15:40来源:法律常识
两年前,发生在吉林省松原市女子宋淑梅家的一起纠纷,使她和姐姐两个家庭都受到了巨大的打击。
2018年5月,因浇地放水发生口角,宋淑梅的姐夫蔡某使用木棒殴打宋淑梅,丈夫李国春为救妻子,持锹致姐夫蔡某重伤。2019年12月,一审法院认为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4月7日,宋淑梅接受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蔡某经常动手打人,曾不止一次殴打自己,“这一次我已经被打倒了,蔡某还拿木棒继续打我头,他(李国春)真的就是为了救我,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目前,李国春已向吉林市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李国春的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清利认为,宋淑梅被蔡某持木棒两次击打要害部位,被打倒在地,蔡某仍然持续攻击,已属严重危及宋淑梅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李国春出于本能反应,采取随手持铁锹进行反击的行为,系特殊防卫。
4月8日,蔡某的妻子宋某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把我家的(丈夫)打成植物人了,他们还想判无罪,哪有那么便宜的事?反正这个刑,是一天不能减。”
宋淑梅说,当事两方就是在此处发生了激烈冲突。受访者供图
因使用公用电机纠纷,姐夫棒打小姨子
据宋淑梅回忆,为放水防旱,2018年5月5日早,她与丈夫李国春拿着工具来到晨光村公用的电机井,准备接管放水。
据宋淑梅介绍,使用抽水机就必须要用村里公用的电机井,电机井共分两条线路,电机井与电闸盒之间是一段动力线,属于村上固定设备应有的动力线;电闸盒上的另一根电线则连接抽水机接线柱。
宋淑梅与丈夫李国春接好线路,准备放水时,宋淑梅的姐姐宋某走来阻止:“这是我家电线,不允许你使。”不明情况的宋淑梅拨打电话向村里了解情况,同时让李国春回到家中取电线。此后,村里的干部、电工都来到现场,经过村干部的调解,宋淑梅被允许使用电线接电。
在顺利放了一天水以后,当晚7时左右,抽水机突然停水,宋淑梅与李国春立即赶到电机井查看情况。走到附近时发现是姐姐宋某的丈夫蔡某将电闸关掉,并且蔡某嘴里还骂着脏话,表示不允许别人使用电机井,随后宋淑梅和蔡某发生口角。
“电机井为村里所有,我是得到许可后使用,所以我随手就把电闸合上了。”宋淑梅告诉记者,“当时蔡某情绪激动,一直在辱骂我,我姐(宋某)也劝阻了蔡某,还往回拽蔡某,但是他不听。”
据宋淑梅回忆,蔡某回到院里拿出一根大约2米多长的木棒子,“今天我就打死你!”第一棒就打在宋淑梅的脖子上,随后宋淑梅又被打中头部倒在地上。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的一审判决书中也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定。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蔡某持木棒殴打宋淑梅并将宋淑梅打倒,当蔡某持木棒再行殴打宋淑梅时,被告人李国春持铁锹打被害人蔡某头面部,并将其打倒”。
宋淑梅在松原市中心医院的诊断显示,“头部外伤,左枕部软组织挫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
法院认为,“由于被害人蔡某拉闸断电,导致被告人李国春不能放水浇地,而后被害人蔡某又殴打被告人妻子,导致本案发生”。
2019年12月,一审法院认为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受访者供图
丈夫护妻致姐夫重伤,一审获刑11年6个月
宋淑梅被打倒在地后,蔡某并未停手,而是继续挥棒向宋淑梅的头部打去。为了保护妻子,李国春随手拿起铁锹阻挡,打中蔡某头面部,将其打倒。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蔡某被送往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蔡某为重伤(处于植物存活状态)一级、一级伤残。
一审判决书认为,依据蔡某伤情诊断,李国春用铁锹横向砍打被害人蔡某头部左侧一下,绝对不能造成被害人蔡某如此严重的伤情;从被害人蔡某诊断看,铁锹从头顶上方向下拍打才能导致双侧颞顶骨骨折、左筛骨纸板骨折、右侧额骨骨折等头面部双侧受伤,李国春称从侧面砍打下是错误的,这与被害人蔡某的伤情诊断极不吻合。
说明李国春在使用铁锹殴打被害人蔡某不是一次,之后继续殴打被害人蔡某,最终造成被害人蔡某的严重伤情,李国春非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其行为手段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019年12月19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已提起上诉,受害方家属称刑期一天不能减
宋淑梅告诉记者,李国春是夜班出租车司机,平时为人老实。此前蔡某经常动手打人,曾不止一次殴打宋淑梅,李国春也没有出手伤人。“但是这一次我已经被打倒了,蔡某还拿木棒继续打我头,他(李国春)真的就是为了救我,这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目前,李国春已向吉林市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李国春的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清利认为,一审法院以推定方式认为李国春实施了不止一次的反击行为,进而认定上诉人行为非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对正当防卫,特别是无限防卫权的极为片面、错误的认识。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国春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从防卫意图上看,李国春出于本能反应,在妻子宋淑梅被蔡某持木棒两次击打要害部位,且宋淑梅已经被打倒在地、蔡某仍然持续攻击的情形下,使用浇地用的铁锹予以还击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而实施。
从防卫特殊性来看,本案蔡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宋淑梅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对此李国春采取随手持铁锹进行反击的行为,系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如果致人死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李国春提起上诉一事,4月8日,蔡某的妻子宋某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把我家的(丈夫)打成植物人了,他们还想判无罪,哪有那么便宜的事,反正这个刑是一天不能减。”
宋某说:“李国春具体判多少年我不清楚,我没有看判决书,手里只有一份关于民事赔偿的材料。”据宋某介绍,她要求对方赔偿80万元,经过协调,对方只赔偿40万元,宋某作出让步,同意40万元的赔偿,但是赔偿并未一次性支付,对方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没想到他们还上诉了。一分钱不想拿,一天(监狱)也不想蹲,哪有这说法?法律都规定了,哪有那么便宜的事,反正这个刑是一天不能减。”宋某说。
宋某表示,丈夫蔡某一直是家中的支柱,自己身体不好也没有工作,儿子还在长春读书,处处都需要用钱。蔡某被李国春打成了植物人,日常护理就需要两个人。宋某计划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正在等待法院方面的进展。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