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6:26: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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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是违禁物品,只是帮忙带货带到国内,又能赚些外快,何乐不为?你以为是帮忙,其实可能涉嫌犯罪!
2019年,王某因公司业务需要被派遣到国外工作。2022年1月,王某回国前夕,为获取非法利益,打算为国外当地货主有偿带货,双方商定带货价格后,对方将货物统一交给王某。2022年10日,王某乘坐国际航班,携带大量名表、皮包、洋酒、雪茄等走私物品500余件,未向我国海关申报,将上述走私物品邮寄时被查获。经核定,王某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普通物品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万元。
随着防疫政策的逐渐开放,出境旅游、赴境外工作、出国留学的人也越来越多,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给亲友带些礼物或受人之托代购物品的也不在少数。在此律师提醒,对于国家许可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能存在个人携带价值过高而触犯刑法的风险,因此大家在携带相关物品进出境时,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会构成走私犯罪。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情况下,进出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的,需要主动向海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并接受海关查验。如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规定或者限制性管理,都属于走私行为。
本案中,王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携带的方式将境外的物品走私入境,其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的违法行为,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