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当地刑事律师(绍兴刑辩律师)

时间:2023-05-02 08:56:50来源:法律常识

绍兴当地刑事律师(绍兴刑辩律师)

立案、收案

作为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案件进行的程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的种类等等。

其次,应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96条之规定。最后,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再可介入案件(费用)。

侦查阶段的办案技巧

1、联系办案机关,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述工作虽说法律规定律师具备相关的权利,但实际行使时仍有很多的不便,侦查机关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拖延安排会见。在这一阶段,作为律师不可盲目行事,据理立争是应该的,但应注意方式方法,要不卑不亢,注意一点,应将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要求会见的函交付办案人员。第一表示我们律师已正式介入案件,知会侦查机关。第二是在发生办案机关推诿拖延时可有相关依据。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名及案件事实。律师还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其代为申诉、控告、检 举相关事实。

  法律咨询,主要是对罪名的解释,量刑的幅度,犯罪的构成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要忽视咨询,因为你面对的是特殊的咨询人,失去自由而且并不懂法,心理极端脆弱。因此,必须在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及相关解释,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要使自己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特殊状况下,还可通过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为控告申诉,也不可忽视,如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人员,唯一可以见的就是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审讯事实。例,绍兴县废标案,律师会见中发现伤痕,引发刑讯逼供事实而翻案。

  了解案情,大部分情况不允许,要有策略地尽量多了解案件情况,如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向办案人员了解。(除非制止,你完全可以大胆地询问下去)

3、注意问题,或者说风险防范问题

①会见过程中切记不可带有诱导性发问或提示性语句,不要表达主观意向,不要教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讯问,不要具体涉及案件的办案过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②保密工作,就案件情况,除涉嫌罪名,不可向家属或外界透露,因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不可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不得开展调查取证,因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权》(当事人家属往往有要求调查的请求,应予以拒绝)

审查起诉阶段

  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书阶段开始,我们才真正是称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律师享有的权利较之侦查阶段应当说有一定进步,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案件移送法院后工作做好准备工作。

1、查阅复制诉讼文书,主要指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伤势鉴定,评估报告,物价鉴定等,通过这些资料基本了解案件的事实。

2、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各种细节。这里涉及一个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问题。首先应让被告人完整陈述案件的事实。其次,应就案件有关有疑问事实补充询问被告人。例,故意伤害案件(案件不同,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案件起因,作案工具,旁证人,伤害部位。最后应询问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情节,自首、立功、前科等等,通过会见应全面掌握被告人的完整状况,以便确定调查,辩护方向。

3、调查取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4、注意问题

①会见被告人时不允许带家属一并会见。

②不要为被告人捎带信件,传递消息。

③不要将案件资料交予当事人家属。例,河南一律师,因传递材料复印件给家属而获罪。

法庭论辩技巧

  法庭论辩是律师思想水平和各种才华技艺的集中体现。要求论点鲜明,证据充分,思路清晰,辩驳有力。要博学多才的知识,能言善辩的口才,随机应变的机智,还要通过音调的抑扬顿挫,音节的错落有致,语速的快慢变化来感染法官及听众,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可通过形体语方和面部表情达到法庭辩论的最佳效果。

1、庭前准备阶段

  庭上的表现最大程度取决于庭前的准备,再善辩的律师,缺乏对案情的透析,也无法在庭上挥洒自如。正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准备工作几个阶段(主题确定思路辩护)

①阅卷,这是全面了解案件的最有效的方法,正如书读百遍其理自通,百遍不可能,但至少应三遍,第一遍粗读,对案件脉络有一大致了解,比如证据的种类、数量、时间等等,第二遍细读,建议作阅卷笔录。第三遍重点读,读出证据的矛盾外,找出控方证据的漏洞,例,某受贿案件,行贿人证词前后矛盾,时间场合不明,受贿人证词与行贿人不一致等等。

②制作辩论文书,辩护词,但注意不可在法庭上宣读全篇,一要根据庭审情况作相应变更,二要读得有理、有节。跟背诵课文一样的宣读,达不到庭审效果。

③准备第二轮辩护意见,应设问公诉人第二轮可能反诘的问题,事先预先反击方案,否则会有虎头蛇尾之嫌。例,原中院某法官受贿案,公诉人第一轮非常精彩,但第二轮彻底哑火,而我们作为辩护人准备充分,甚至已准备到第三轮辩护材料,因此,庭审效果相当突出。

④辩护方案的确定,取决于刑法基本理论的深入了解和分析,特别是犯罪构成理论

2、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辩护方向的选择

①性质之辩,主要针对案件性质进行辩护,例,李某绑架本案,后改判非法拘禁,抓住主观意图的确定。没有绑架的意图。

②事实之辩,犯罪事实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也可称为证据之辩,例,某伤害案件,被告人被称用锄头砸断了被害人腿骨,我当时查阅了伤情报告及照片后,提出伤势鉴定虽是骨折,但系陈自伤,且不是打击所致骨折,仅有双方互殴事实。一审判决无罪。

③情节之辩,从轻罪辩护时常用的一种方法,要仔细审核案件材料,不要改进任何一个可能的情节。如自首、立功、法律变更、从犯等等,例,小偷、巡察时被抓,因无身份证,但即交待事实,应属自首。又例,98年走私案件,首犯、身份系公司人员,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三被告死刑。

  情理之辩,义愤杀人,特别是英美法等国家律师,是常用的方法。

④程序之辩,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违法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刘湧案

3、庭审阶段

  听、问、看、记

①听得认真,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当事人陈述,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及有无矛盾。同时组织语言进行质证发言准备。例,超期审讯问题,公诉人说过,辩论时拿来作为已方论据。

②问得恰当,庭审中的交叉讯问对查明案情及明晰辩方观点有非常重要作用。如林肯。如伤害案件,击打部位之分析,证人。

③看得明白,证据看清,察言观色,观察法官表情。

④记得仔细,对一些要点,应记录在案,并进行组织,调整辩护提纲。

应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敢辩,现阶段律师处于弱势地位,但不可因公诉人的强势就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律师的出发点是主持正义,相信事实,尊重法律,没什么不敢辩,甚至不怕指出公诉人的错误。例,事实问题,公诉人指责辩护人不尊重事实,回答未经法院判决的事实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例,引用省法院刑庭庭长会议纪要来说明被告人有罪,但被辩护人反驳,不是有权司法解释不可引用。

2、要会辩,发言要得体,不可带情绪发言,方辞观点要明确,语气要平和,有理不在声高,公诉人的指责,诘问要坦然处之,显示出我们律师的风度。

3、要善辩,用各种技巧,指辩论技巧,合理搭配使用。

  总之,律师的办案技巧或者说技术是固定的,但正如不同的厨师会烹调出不同的口味的菜肴,需要律师潜心钻研,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将各种技巧融会贯通,才能成为一种合格的具有自之独制风格的刑辩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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