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0:20:00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谢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陶某、孔某、王某、周某、周某某伙同一名男子经商量抢劫后,约定分两组作案,得手后平分。
2018年5月17日1时30分许,谢某、陶某、孔某、周某一组在寻找作案目标过程中,谢某让孔某先去万科广场等候。谢某、陶某、周某则窜至东莞市长安镇某社区,见被害人何某路过,谢某遂上前用左手勒住何的脖子并用右手抢何手中的手机,陶某上前捂住何的嘴巴,周某上前扯何的单肩包,三人合力抢走何的手机1部,单肩挂包1个并逃离现场。另一组王某、周某某等人寻找抢劫目标未果。后谢某等人进行了汇合,并将上述财物销赃,七人共分所得赃款。
2018年5月18日1时许,谢某、王某、周某某窜至长安镇某大桥附近,尾随黄、李二人,后谢某趁黄某不备抢走黄的一部手机1部后逃跑,王某、周某某在抢李某的手机时被李挣脱并大喊,随即王、周也逃离现场。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辩护人在接到谢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与谢某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达自己的悔意,认罪态度良好。辩护人发现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谢某参与了两宗作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谢某参与两宗抢劫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谢某第二宗作案构成抢劫罪存在异议。辩护人通过分析案件证据,认为被告人的第二宗作案不构成犯罪。因为根据办案机关侦查到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谢某等人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得被害人手机,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行为,同时因为被抢的手机的价值未达到抢夺罪的入罪数额的起点,不构成抢夺罪,故第二宗作案不能认定为犯罪。
辩护人就上述方面重点向办案机关进行了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谢某参与的第二宗作案不构成犯罪,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