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6:58:05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商事仲裁中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如果仲裁双方在合同中就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那么仲裁委员会一般都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但是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由于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所以各机构对于仲裁费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一、明确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支付
北京、天津、重庆、广州、福州、深圳和珠海等市的仲裁机构规则就明确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可能需要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或者以司法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限。某些仲裁委还会规定的更加详细,例如《北海国际仲裁院规则》规定“律师费不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但对于小额纠纷的律师费补偿金额,可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贵阳仲裁委员会规则》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中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汉中仲裁委员会规则》规定“其请求全部得到支持且全部过错都在对方,并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服务费票据的,仲裁庭应予支持,但赔偿金额应当以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限。”
二、有相关费用规定但未明确律师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仲裁委,以及泉州、清远、柳州和扬州等地的仲裁委规则对律师费的规定都不明确,但是规定了“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一些委员会还规定了“合理费用”的比例,例如《清远仲裁委员会规则》要求“合理费用不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柳州仲裁委员会规则》要求“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扬州仲裁委员会规则》要求“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三、没有规定律师费的支付责任方
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拉萨、佛山、洛阳和大连等地的仲裁委员会规则并未明确律师费应该由败诉方承担。但实践中这些地区的仲裁庭一般也会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全部或部分支持。因为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所以仲裁委可能会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对律师费的承担主体问题进行自由裁量。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