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6:07:08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集团吸纳多名社会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当事人杨某某占用被害人杨朝某的房屋,期间将被害人的冰箱搬走拿给王某某使用。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逃避打伤周某某的法律责任,指使他人顶替,并在杨朝某被侵占的房中生活,期间,杨某某接受王某某提供的生活费,并承担照顾王某某起居的工作。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张楠楠在接受被告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杨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后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主动地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张楠楠就杨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其他法定的情节发表辩护意见,称:1、杨某某在本案中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与者,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参与程度低;2、非法侵占房屋的主观恶性小;3、窝藏地点不是杨某某提出,杨某某仅作为中间人转交生活费;4、杨某某为初犯、偶犯,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有坦白的情节。综上,希望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20)黔0103刑初5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并且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