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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3 17:09: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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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原标题:河北省河间市一村民违法建楼租给医院,国土局拆不掉还输了官司 | 拍案)

核心提示:位于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的一处“违建”已存在多年。当地国土部门先后下达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该案在移交法院执行时,却多次被撤销或不准予执行。

涉案的违章建筑。记者武浩然/摄

今年2月20日,河北省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向被处罚人李某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卧佛堂镇四分村集体,没收土地上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此前,该局分别于2016、2017、2018年下达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在其向河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均被撤销或不准予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被处罚人因不服河间市国土局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其诉至法院,后因被告河间市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24份证据而败诉。

顶风而建的项目

位于河间市卧佛堂镇四分村卧吕路东侧的一处七层建筑(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因违建被当地村民举报多年。如今,该建筑楼顶上依然悬挂“华康医院”招牌,但楼内设备、设施及人员已经搬离,大门紧闭。

据河间市国土局文件显示,该地由四分村村民李某胜于2016年6月擅自占用

1310.4平方米建医院,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国土局于2016年6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河间市卧佛堂镇人民政府调查认为,该项目未经合法批准,在村规划内建设用地建医院,镇政府联合镇国土所多次去现场制止并下达停工书面文件,但对方都是趁夜间偷偷复工。

当地知情者介绍,此处“违建”是在多部门监管下顶风而建的,建成后租赁给一家名为“华康”的民营医院对外经营。因土地手续问题,河间市国土局向卧佛堂镇政府、电管站等部门进行了抄告,河间市供电分公司曾于2017年8月及11月先后两次作出停电处理。而在各部门表态之后仅两个月,该医院又开始营业。

直到2018年6月,该医院在举报者与有关部门的多次交涉中被迫停业、搬离。

“医院虽然停业了,但实际上该建筑每层占地1800平方米,6层就达上万平方米,如此大规模的建筑不可能仅在夜间施工就能完成。”作为该违建的举报者,四分村村民李付如提出严重质疑。

违法行为到底由谁来依法查处

尽管当地国土部门及镇政府均介入此事,但仍未能有效制止上述违建行为。李付如便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举报,2016年12月,该局调查后回复称,该项目未取得相关土地手续,也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建议其按照相关职能分工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卧佛镇人民政府及国土等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以便及时查处。

对此,李付如以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2017年2月27日,该机关出具决定书,遂撤销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原回复函的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对李付如的举报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李付如并未得到新的答复。2017年9月,李付如将上述违建事宜向河间市信访局进行反映。经转交,仍由卧佛堂镇作出答复。2018年2月12日,李付如将违建问题向河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同日得到答复为,该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若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应由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若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应由国土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查处。建议申请人与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进行联系,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此后,李付如向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交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申请书”。该局书面答复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并无相对集中处罚权,因此不具备查处上述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职权。

针对华康医院所在大楼应依法拆除或没收土地等问题,李付如也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反映。经转交,2018年7月3日,河间市国土局答复其本人称“,2016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李某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当事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遂申请河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法院驳回。2018年6月5日,本局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待复议期满,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处罚到执行的“拉锯战”

根据案卷显示,针对李某胜占地建医院一案,河间市国土局自2016年6月8日立案调查后,先后下达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该案移交到河间市人民法院后,被数次撤销或不准予执行。

对此,此案的主审法官孙晓声进行了回应,并书面答复称,要么(国土局)申请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要么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既要依法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也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从处罚到执行缘何成了一场“拉锯战”?采访中,河间市当地一位官员同样表示疑惑。根据2016年9月8日河间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期限为6个月,故本案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以此裁定驳回申请。

2017年2月7日该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理由为,本案被执行人占地系建设用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问题,故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不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017年11月16日,该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理由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处以罚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仅对被执行人作出退还占地和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郝新锋律师表示,河间市人民法院不应对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如何处罚、怎样处罚作出判断,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法律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判断,而上述情况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郝新锋同时认为,李某胜在农村集体农用耕地上建设房产,却没有相关部门的征收程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记者注意到,因被处罚人李某胜不服河间市国土局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遂提出行政诉讼。该案因被告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24份证据,而被判决撤销上述处罚决定,责令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9年2月20日,河间市国土局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按照6个月的复议期,该案再次移交法院执行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卧佛堂镇国土资源所杨姓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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