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7:15:49来源:法律常识
“感谢检察机关半天时间就解决了我的问题,让我会见到了陆某某”。
2018年8月23日下午,泰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干警接待了某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的来访,朱律师反映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让其会见犯罪嫌疑人陆俊锋,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泰州市院依法转到高新区检察院办理,高新区检察院于当日受理并仅用半天时间查明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建议。
经查,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0日,朱律师接受陆某某家人的委托作为陆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诉讼。2018年8月23日,朱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办案民警未同意其申请。
为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高新区检察院控申干警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调查,询问办案民警,办案民警称不是不让会见,而是让朱律师等一等,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在三日内安排会见。
检察院承办人认为: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许可不许可的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立法本意和及时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要求,高新区检察院控申干警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进行沟通,口头建议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朱律师会见,保证朱律师的会见权利。
公安机关对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的意见诚恳接受,表示将会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会见,感谢高新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控申干警随即答复朱律师,告知案件办理结果,让朱律师准备好三证,等待公安机关电话通知。2个工作日后,高新区检察院持续跟进了结果。朱律师对高新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律师诉讼权利保护,及时高效处理案件的做法表示感谢。
检察官说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侦查机关应当在几日内安排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在三日内安排律师会见,承办人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安排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间。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许可不许可的决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样的重罪,公安机关都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决定,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相比于重罪罪名较轻,再比照刑诉法37条对于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间规定,按照立法本意和及时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同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会见。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在三天内安排律师会见,并无法律依据。
除会见权、通信权,法律还规定了辩护人享有查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诉控告权等权利。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