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9:14:3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宁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原党组书记、主任彭某某单位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宁都县综合开发办公室被处罚金20万,原党组书记、主任彭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近年来,江西省涉单位受贿案、单位行贿案等案件报道屡见报端。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告诉信息日报江西政读,随着受贿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单位行贿和单位受贿形式也不断翻新,同时变得更加隐蔽、复杂,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实践中继续紧盯,加大打击力度。
“单位受贿”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被处罚金20万,原主任获刑
日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原党组书记、主任彭某某单位受贿罪一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宁都县综合开发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定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赃款,遂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曾发布消息,该院依法受理宁都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彭某某(正科级)涉嫌单位受贿罪一案。经审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宁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主管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措施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等。
单位受贿罪,虽然并不多见,但也并非没有。此前,赣州市上犹县第二中学原校长方明(正科级)犯单位受贿罪,获刑两年。
2014年,赣州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方明在担任赣州上犹县第二中学校长期间,主持会议决定以校长室名义收受个体书商教辅资料回扣款,用于解决校长室成员和部分处室主任福利待遇。明示学校分管领导、各年级主任向学生宣传、推荐个体书商教辅资料。期间共收受教辅资料回扣款41万元,其中19.5万元发给了校长室成员和部分处室主任,17万元由方明支配和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方明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方明具有投案自首、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单位行贿”
四家单位向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慎勇行贿
有行贿者,就有受贿者。同样,有单位受贿,也有单位行贿。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梳理发现,近年来,江西公开审理开庭的涉及单位行贿的案例也屡见报端。
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党委原委员、原副总经理张慎勇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18.68万元、5.5万美元、9万港币。其中,“行贿人员”中不仅仅有独立个人,还包括西安煤科院、武汉设计院、195地质队、煤田研究院等四家单位:伙同张某共同非法收受西安煤科院贿赂72万元,其中张慎勇个人实得36万元;非法收受武汉设计院贿赂39万元及2万元购物卡;非法收受江西煤田地质局195地质队(以下简称195地质队)贿赂12万元;伙同黄某、罗某等人非法收受195地质队贿赂8万元,个人实得2万元,总计收受贿赂20万元;非法收受江西省煤田地质勘查研究院(以下简称煤田研究院)贿赂5.3万元。
此外,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许润龙一案中,有公司被披露涉单位行贿罪。据悉, 江西省万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许润龙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0.18883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方某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前述行贿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法院遂判决江西省万通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方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专家观点
单位“行贿”“受贿”案,正在不断翻新
“单位行贿罪跟单位受贿罪,两种犯罪类型的主体都是单位。但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告诉记者。
刘太金介绍,单位行贿罪跟单位受贿罪的特征是实施犯罪往往由单位决定。以单位行贿罪为例,由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利益归于单位,这就使很多人有一个错觉:“我所做的一切决定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实际上,从表面看来,单位行贿受贿是为了单位发展的整体利益,而绝非单位的领导干部贪图私利,性质并没有个人行贿受贿那样恶劣。但仔细推敲,单位行贿受贿同样是不可谅解的违法犯罪行为,行贿受贿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套取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有限的财政资金分配失衡、失真,同样会使国民经济的发展蒙受损失。
“随着受贿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单位行贿和单位受贿形式也不断翻新,同时变得更加隐蔽、复杂,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实践中继续紧盯,加大打击力度。”刘太金说。
多知道一点
据悉,单位行贿罪跟单位受贿罪均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自:江西政读
编辑丨周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