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刑事案律师代理费(山东刑事案律师代理费多少)

时间:2023-05-04 09:27:13来源:法律常识

山东刑事案律师代理费(山东刑事案律师代理费多少)

一、裁判理由: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万龙鱼场收取了钓鱼费用却未对坐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张志泽进行警示劝离,存在较大过错。2、张日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预见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却放任危险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3、作为村委会和案涉线路产权人,平房村委会亦应对此线路及所在范围尽到维护和监管义务,故对于张日泽的触电死亡,平房村委会存在一定过错。4、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尤其是在案涉电路已报停用的情况下,仍继续输送电,理应对案涉线路进行妥善的管理和维护,应承担15%的责任。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

1. 撤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供电公司、万龙鱼场、平房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过低,请求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万龙鱼场、平房村委会、供电公司承担。

上诉人(一审被告)供电公司:

撤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孙明珠、张某、安文芬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昂昂溪区万龙养鱼场:

1、万龙鱼场的责任已经负了,万龙鱼场是没提醒,但是有警示牌,张日泽不是第一次去该鱼场,鱼场工作人员不知道张日泽去,张日泽和朋友一起去的,去了给鱼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支付了60元。万龙鱼场也受很大的损失,电线是归原砖场管的,砖场已经黄了十多年了,万龙鱼场并不知道单独出来的这根线是否有电,万龙鱼场做了现场抢救并拨打120,万龙鱼场尽最大努力了。

2、鱼场已经营多年,始终没有打鱼,靠垂钓收费营业,没有任何部门向万龙鱼场告知过高压线下不允许垂钓,线路周围没有用户,万龙鱼场不知道该线路有电。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平房村民委员会:

1、鱼塘已发包出去了,砖场已报停,跟村里没有关系了。平房村委会不是线路管理者,所有的设施都是电业局设立的,我们不设电工管理,无法自行拆卸,应该是供电公司管理。

2、因为平房村委会已将鱼场发包了,因此应该由万龙鱼场进行管理,且万龙鱼场盈利赚钱。平房村委会报完停用,电业局应该拆除,村委会无法自行拆除。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29日早8时许,张日泽与朋友马士伟在水师平房村三家子屯万龙鱼场钓鱼,二人交了60元钓鱼费。张日泽在鱼场西北角朝东钓鱼。因其上方有高压线,马士伟提醒道:“你身后有电线,别在那儿钓了”。张日泽说:“没事,挺远呢”。中午11时许,马士伟听见张日泽“啊”的一声,走过去一看,见张日泽倒地不起,马士伟和其他两个钓鱼的人赶紧施救,并通知鱼场。后经120急救送至齐齐哈尔市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确定其为电击死亡。万龙鱼场经营者系常婷婷。该处原系平房村三家子屯废弃地。万龙鱼场经营钓鱼业务,每人收取30元服务费,事发现场附近设有“高压线危险”的警示牌,但木牌位置和高度并不显眼。鱼场上方的电线原属附近的砖厂。砖厂原系平房村三家子屯村办企业,后于2001年承包给刘凡记经营,刘凡记开办双盈制砖厂。2014年经营到期后,将砖厂及相关设施交还给村里。张日泽触电位置的电线,是在平房村至三家子屯村公路道路南侧的主干线引至原砖厂变压器的分支电线,触电位置在主干线T形接点分出的第一根电线杆处,电压为10千伏。根据供电公司提供的电脑管理软件信息记载,该线路及变压器处于停用状态。但事实上仍然有电。

四、争议焦点:

侵权人应各自承担多少责任。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在原砖厂高压线已经停用的情况下,未妥善进行管理和维护,使高压线仍处于通电状态,导致张日泽触电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万龙鱼场在明知鱼池上方有高压线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设警示标志不明显、未对被害人进行有效劝阻,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平房村委会做为供电设施的产权人,在砖厂已经弃用多年的情况下,未对停用的电力设施进行拆除,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张日泽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当对高压线附近存在危险的事实,具有基本的常识与判断能力,其在高压电线下手持鱼竿垂钓,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境地。其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被电击身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失,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全案情况考虑,本院认定供电公司应负50%责任;万龙鱼场、平房村委会各负5%责任;张日泽自身应付40%责任。对孙明珠、张某、安文芬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622300元(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31115元/年×20年);2.丧葬费37277元(上一年度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74554元/年÷2);3.被抚养人张某生活费101985元(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0397元/年×5年);4.医疗费、存尸费、解剖费24944元;5.精神抚慰金孙明珠、张某、安文芬主张50000元,鉴于张日泽在本起事故中自身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20000元。另孙明珠、张某、安文芬主张被抚养人安文芬生活费224367元,因未能提供被抚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等相关证据,故无法予以认定。以上合理损失共计806506元,由供电公司承担403253元、由万龙鱼场、平房村委会各自承担40325.3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孙明珠、张某、安文芬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1、供电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孙明珠、张某、安文芬各项费用共计403253元;2、昂昂溪区万龙养鱼场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孙明珠、张某、安文芬各项费用共计40325.30元;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X族镇平房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孙明珠、张某、安文芬各项费用共计40325.30元;4、驳回孙明珠、张某、安文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2元,由孙明珠、张某、安文芬负担1100元;由供电公司负担1376元;由昂昂溪区万龙养鱼场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X族镇平房村民委员会各自负担138元。

二审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张日泽钓鱼触电身亡一事,存在多方责任主体。

关于万龙鱼场应当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万龙鱼场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经营活动,亦未提交钓鱼许可经营手续,虽万龙鱼场主张不知道该条线路有电,但却树立高压危险的警示牌,故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万龙鱼场收取了钓鱼费用却未对坐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张志泽进行警示劝离,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对于张日泽应当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张日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预见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却放任危险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平房村委会应当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因案涉线路是平房村委会发包砖场时设置,砖厂已经结束承包,平房村委会自认砖厂土地早已收回村里,故案涉线路产权和管理权应归平房村委会,无需追加砖场作为责任主体。虽然此线路旁土坑已被平房村委会发包,但万龙鱼场多年来以此土坑经营钓鱼业务,作为村委会和案涉线路产权人,平房村委会亦应对此线路及所在范围尽到维护和监管义务,故对于张日泽的触电死亡,平房村委会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5%的责任。

关于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案涉线路虽不符合其主张的拆除条件,但该线路连续多年零用电量,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尤其是在案涉电路已报停用的情况下,仍继续输送电,理应对案涉线路进行妥善的管理和维护,应承担15%的责任。

张日泽因触电死亡,其近亲属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痛苦,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安文芬的抚养费问题,因其每月有1,600元收入,且有其他子女,安文芬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合理损失共计806,506元并无不当,故应由万龙鱼场承担322,602.40元,由供电公司、平房村委会各自承担120,975.90元。

六、审理结果:

1、维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变更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明珠、张某、安文芬各项费用共计120975.90元;

3、变更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昂昂溪区万龙养鱼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明珠、张某、安文芬各项费用共计322602.40元;

4、变更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X族镇平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明珠、张某、安文芬各项费用共计12097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760元,由昂昂溪区万龙养鱼场负担5504元,孙明珠、张某、安文芬负担4128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X族镇平房村民委员会、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供电公司各自负担20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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