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12:19:54来源:法律常识
为外侄打赢官司,自己却入了狱。2010年,云南律师刘少斌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刑1年半。3年前出狱后,他开始申诉。昨天,盐津县法院作出判决:因证据内容发生变化,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
在今年1月14日的再审中,证据一边倒,曾指证刘少斌的证人都改变了证词,一证人称,自己当年是遭到刑讯逼供才陷害刘少斌。而刘少斌坐牢期间,女儿失踪,父亲去世。他曾经为外侄打赢的官司,也在随后启动的再审中输了。
据悉,此案是云南首例民事案件代理人被指“妨害作证罪”而入狱的案件。对于证人所说的“刑讯逼供”等问题,记者曾向彝良警方核实,警方相关人员拒绝了采访。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刘少斌刑案所涉事项和环节进行调查。
民事官司
5岁男童被电伤 二审获赔27万
刘少斌是昭通彝良县人,入狱前是昆明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执业前曾做过10年的法律工作者。
2007年11月11日,刘少斌5岁的外侄小涛(化名)在彝良县荞山乡被电击伤,经法医鉴定,双手达5级伤残。此时,刘少斌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小涛的侵权赔偿案,成为他执业后接手的第一桩案子。
涉事变压器属彝良县咪咡河发电公司管理,小涛一方将咪咡河发电公司告上法庭,入股该加工厂的吴朝斌等14户农户同时成为被告。
2009年11月3日,经彝良县法院审理,吴朝斌等被告被判赔13万余元,咪咡河发电公司被判赔14万余元,共计27万余元。
被告方不服上诉,昭通中院2010年5月19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戏剧转折
律师和证人均被抓 被指作假证
官司打了两年,却在终审胜诉后发生急剧变化。
2010年7月12日,彝良县政法委突然协调公、检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该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伪证”进行调查。一个月后,出庭作证的4名证人和原告代理律师刘少斌被抓。
2010年11月15日,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由公安移送彝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少斌为达到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加工厂吴朝斌等14户农户赔偿小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某、方某等人在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做虚假证实,导致法院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彝良法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随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具有戏剧性的是:曾在民事案件中帮刘少斌做出过有利证言的证人,此时却成了指控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刑事犯罪的主要证人。卷宗显示,杨必高等4人在审讯中供述,他们是在刘少斌的授意下,才做出对小涛一方有利的证言。卷宗显示,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审讯时,两名办案人员曾变换身份,先后自称“彝良县公安局人员”和“彝良县检察院人员”。
4名证人,随后也被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起诉,取保候审一年后,2011年,彝良县法院判4人伪造证据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7月底,彝良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刘少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刘少斌上诉被驳回。小涛的官司也在随后启动的再审中输了。
再审风云
证人说“被刑讯逼供作假证”
1年半后,刘少斌出狱,开始了申诉。
刘少斌不惜四处借债,曾远至北京,请法律专家写该案的意见书。他的上访信息最终引起云南省人大法工委的注意。2013年11月,昭通中院决定发回彝良县法院重审。2014年,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改由盐津县法院审理。
今年1月14日,盐津县法院开庭再审此案。由于出庭的盐津县检察院检察官自称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非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庭审一度陷入“冷场”。
庭审中,质证环节呈现出戏剧性的“一边倒”。
刘少斌被定罪的主要证据,来自“帮助伪造证据”的4名证人在审讯中的口供。证人刘某出庭后作证,推翻两年前向警方指证刘少斌涉嫌犯罪的供述,“我没有在笔录上签过字,也没有人向我宣读过讯问笔录,我只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在讯问笔录上按了手印。”
一名证人表示,冤枉刘少斌是因当时县警方一领导威逼拷打。另一名证人则称,进了派出所后,被固定在老虎凳上。对方告诉他,知道他贷款买了货车,耽误一天就损失600多块钱,如果指证刘少斌指使作假证,可以很快放了他。
最终判决
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检察员对刘少斌及辩护人提出的申诉观点、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认为案件关键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盐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所采信赵某、方某、刘某3人的证据内容发生变化,通过庭审,现有证据不能够充分证实在小涛案中,原审被告刘少斌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认定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指控被告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遂作出判决:改判刘少斌无罪。
延展
联合调查组取得的证言均按非法证据排除
本已胜诉的民事案子,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转折?
一张接访记录显示,当时彝良县政法委的一名领导接访小涛案14名被告后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时任彝良县公安局)某副局长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论是办案人员的行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某副检察长协助配合。”
这份由政法委书记批示的接访记录,在今年1月再审开庭时被提呈法官。
刘少斌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该证据证明了副检察长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检察院与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事实,还证实了县政法委干预民事纠纷案的事实。
“不仅侦查人员以联合调查组的名义进行了案件侦办活动,检察机关人员直接参加了抓捕工作,非法对民事案件证人采取强制措施。部分检察机关人员在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期间,甚至还直接负责了询问工作,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这些程序都是不当的。”
李春光透露,在再审开庭前法院组织各方进行的庭前会议上,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几方在这个环节达成共识:凡是在案以联合调查组名义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证人所说的“刑讯逼供”等问题,记者曾向彝良警方核实,警方相关人员拒绝了采访。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对刘少斌刑案所涉事项和环节进行调查。
说法
律师 小涛案将申诉、再审多个证据形成证据链
昨日,刘少斌及李春光拿到了判决书。李春光说,此案判决会带来两个直接后果,一个就是刘少斌可以申请冤狱1年半的国家赔偿;另一个就是对当年小涛民事索赔的案件再进行申诉、再审、改判。目前,昭通中院已受理小涛的申诉。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专家们认为,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供述”,缺乏合法性,刑法未将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虚假陈述作为犯罪,对4名证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的取证不合法。而且,小涛民事案中,多个证据形成证据链,4名证人的供述无论是否真实,都不会改变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威胁、购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没有证据表明刘少斌进行过暴力、威胁、购买等方法。
刘少斌 暂未考虑国家赔偿先恢复自身名誉
刘少斌在拿到判决书后感慨良多,他表示自己对判决结果能够接受,但是他在人生中的“黄金年龄”阶段深陷案件中,且家庭发生巨大变故,身心疲惫,需要调整一段时间。早年离婚的他入狱后,由他抚养长大的女儿从中学辍学,下落不明。他出狱后一年半,才在广州辗转找到餐厅打工的女儿。他的父母也于他出狱前后分别病逝。
“以后不知道会不会再做律师了。”刘少斌说。对于是否会申请国家赔偿,他表示,现在最先想到的是恢复自身名誉,对于国家赔偿等暂时还未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