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刑事诉讼主体(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职责的表述)

时间:2023-05-04 14:25:27来源:法律常识

值班律师刑事诉讼主体(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职责的表述)

全国人大代表于宁杰。受访者供图

目前,全国范围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处理的案件已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不可忽视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自愿性受限、协商性欠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不充分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重罪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被作无罪处理的案例。

澎湃新闻了解到,今年新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于宁杰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了《关于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能定位,保障认罪认罚案件合法公正的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誉为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

于宁杰认为,总体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和司法规律,基本实现了预计的“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同时,认罪认罚案件存在错案风险,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职能定位错误也是一项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关于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建议中指出,上述规定并未对值班律师的职能和相关程序另作规定,应当理解为值班律师的职能仍然是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实现这一职能,值班律师应当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必要途径充分了解案件,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协商等法律帮助,这是委托辩护的法定补充,也是辩护权的合理延伸,值班律师不是也不应当是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之间的中立的第三方,不能成为协助检察机关完成认罪认罚手续的见证人。

于宁杰表示,近年来的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不能充分行使阅卷权和会见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只是在形式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结时没有受到胁迫,实际上只是认罪认罚形式合法的见证人。

“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设置值班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多次强调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等,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中立化和形式化的问题。”于宁杰认为。

为此,于宁杰建议,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能定位,要求并保证值班律师在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履行阅卷、会见当事人等职责,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切实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自愿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审判机关应当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具结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依法裁判。

于宁杰建议,结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全面推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逐步减少值班律师在场具结的案件比例,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由辩护律师帮助当事人办理认罪认罚事务,废止值班律师在场具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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