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0:16:17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2020年3月10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变更林能瑞律师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羁押一年零三个月的林能瑞律师,终于能够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中。
林能瑞律师被控虚假诉讼一案,福清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林能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福清市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林能瑞作出逮捕决定。
2019年12月3日,林能瑞律师在第二次开庭审判时当庭发毒誓:“我林能瑞在这里可以对天发誓,对着国徽发誓,我林能瑞如果明知原、被告串通以虚增债权诉讼的话,我全家死光光。”
林能瑞律师还说“我是被当事人蒙骗的,很明显这是个构陷案件,陷害案件。我认为能让不法分子陷害得逞的话,只要当事人反咬律师一口,律师都要坐牢,那么应该讲中国律师都走在去往监狱的路上。”
此誓言令人不寒而栗。如果单凭当事人出尔反尔的口供,就能给其代理律师定罪,那么中国四十多万律师,的确人人自危。
林能瑞律师终于走出看出所
林能瑞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
第二次庭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能瑞律师的委托,指派王玉刚律师和王征云律师担任其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今天12月3日,明天是国家宪法日,律师林能瑞被控犯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国家宪法日的前一天第二次开庭审理,具有特别的意义,是对执行宪法精神的宣示。在法治的中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任意出入人罪,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崇高信念,也是贯彻执行习主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先谈四个问题。
被告人林能瑞律师当庭发毒誓
贵院今天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林能瑞律师在法庭上当庭发毒誓:“我林能瑞在这里可以对天发誓,对着国徽发誓:我林能瑞如果明知原、被告串通以虚增债权诉讼的话,我全家死光光。”林能瑞律师还说“我是被当事人蒙骗的,很明显这是个构陷案件,陷害案件。我认为能让不法分子陷害得逞的话,只要当事人反咬律师一口,律师都要坐牢,那么应该讲中国律师都走在去往监狱的路上。”这一番话,振聋发聩,发人深省。林能瑞律师提出了一个严肃的命题,即对于当事人的蒙蔽、欺骗,律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在当事人就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律师应如何判断?本案有着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谁在构陷?谁在陷害林能瑞律师?为什么要构陷林能瑞律师?
辩护人在庭前及庭审中提出“排 非”申请,均被审判长以“不需要”为由简单、粗暴拒绝
虽然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被法庭驳回,但辩护人在此还是要说明一下,申请排除的是什么非法证据。
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包括以下四个请求:
一是关系到本案指控林能瑞律师有罪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申请排除在调查组检察官以林秀敏9岁儿子需要照顾为由的思想疏导下林秀敏作出的关于“林能瑞律师知道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之间的串通的供述。
据2019年1月15日《福州日报》(第13680期)A06版福州新闻,标题为《涉嫌参与假官司 律师摊上真官司》一文(详见附件)的报道:“由于肖某(肖忠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明显存在反复,而林某(林秀敏)的供述相对稳定,所以我们决定将林某作为调查的突破口。调查组检察官说道,‘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夫妻俩(肖忠影、林秀敏夫妻)家中有9岁的儿子需要照顾,结合林秀敏系受肖忠影指使参与虚假诉讼且长期遭受肖某家暴的事实,多角度对林某进行思想疏导。最终,林某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由其夫妻俩花钱聘请了律师林某某,在其指导下由毛某等六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疑问是,为什么在肖忠影、林秀敏夫妻否认林能瑞律师有参与串通的情况下,调查组要向林秀敏提及其9岁儿子;9岁儿子与虚假诉讼案之间有何关联性?被告人林秀敏的9岁儿子与林秀敏之前在公安机关否认林能瑞参与串通虚假诉讼有何关联?林秀敏之后改变说法指控林能瑞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与9岁儿子之间有否关联?在林秀敏供述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后,调查组为什么要将她9岁儿子牵扯到案件中来“思想疏导”林秀敏,林秀敏的9岁儿子在林秀敏从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之间的串通,也不知情”,到供述“林能瑞有参与串通,也知情”之间起到了什么作用?。
二是申请排除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年3月19日致福清市公安局的《函》中将事实上的没有开庭,证明成已开庭的虚假证明内容。
三是请求法庭传唤民间借贷案的原告六人和被告二人出庭,说明为什么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没有串通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直至侦查结束的整个阶段民间借贷一案八个原、被告整体一致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而且也不知情,但在检察机关介入后,民间借贷一案八个原、被告却又全体一致推翻之前关于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的供述。其原因何在?其中是否有什么猫腻?
四是请求排除林秀敏、陈贞飞、毛巧玲、陈瑞珍、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关于林能瑞律师参与串通虚假诉讼的虚假供述。
本案中四个引人深思的特点
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既是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案的立案单位,也是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案的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民间借贷案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和被告肖忠影、林秀敏虚假诉讼案时,先自己提审民间借贷一案八位原、被告,获取关于林能瑞律师参与串通虚假诉讼的的供述后,再行使监督职权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核对式”侦查后起诉林能瑞律师。同时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也是指控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罪的公诉机关。
二、福清市人民法院既是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案的证明单位,也是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案的审判机关。本案是福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贞飞、毛巧玲、陈瑞珍、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诉被告肖忠影、林秀敏民间借贷一案时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于2018年4月将案件移送福清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期间,福清市人民法院又于2019年3月19日致《函》福清市公安局,以单位证明材料的方式证明原告陈贞飞、毛巧玲等六人诉被告肖忠影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别于2018年3月7日、2018年3月14日开庭(附卷的《民事审判笔录》证明福清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福清市人民法院也是审理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罪一案的审判机关。
三、本案民事诉讼原、被告关于林能瑞是否参与虚假诉讼及是否知情的供述呈现出完整性的自相矛盾、前后矛盾;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证据呈现出前后(指2018年11月检察机关介入前后)整体性、体系性的矛盾;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获得的证据呈现出整体性、体系性的矛盾,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介入后的“核对式”侦查获得的证据与之前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呈现出整体性、体系性矛盾。重要的是:到目前为此,没有任何一个办案机关或任何一个办案人员为本案证据出现的整体性的、体系性的矛盾负责或者作出解释。
四、辩护人从2019年1月15日福州日报刊登的标题为《涉嫌参与假官司 律师摊上真官司》的报道中发现了检察机关在调查民间借贷一案被告林秀敏时,透露了“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肖某夫妻家中有9岁的儿子需要照顾,结合林某系受肖某指使参与虚假诉讼,且林某长期遭受肖某家暴的事实,多角度对林某进行思想疏导”的取证方法,认为其中存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利用林秀敏“有9岁儿子需要照顾”迫使林秀敏推翻原有供述将虚假诉讼指向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之事,是本案出现证据呈整体性、体系性矛盾的主要原因(因为触动了一个母亲对儿子的情感底线),是否尚有其他的原因,辩护人不得而知,因为法庭不同意辩护人申请传唤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全体到庭做证解释为何整体一致的改变证言的原因。
本案虚假诉讼罪应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林能瑞律师是否构成被指控的虚假诉讼罪,辩护人认为(实际上不应该仅是辩护人认为,而是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如此认为),应当看林能瑞律师是否在“明知”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虚增债权金额的情况下还为其代理民事诉讼,以及民事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诉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妻民间借贷纠纷六案,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第二条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两高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即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是否“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是否“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的”。
辩护人现在第一次开庭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本案第一次开庭质证的证据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总体辩护意见
一、就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周峰、李加玺法官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学术文章《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可分之诉”的案例,也说明用凭空“捏造”的30万元加上真实的借款70万元,以100万元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也必须具有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妨害司法秩序的结果产生,否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二、本案附卷证据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诉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妻民间借贷一案没有触犯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林能瑞律师在整个被控犯虚假诉讼罪一案中,对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恶意串通以虚增债权数额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完全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没有实施上述“两高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
三、陈贞飞关于银行流水打印时间的供述及陈贞飞的银行流水书证证明,附卷所有的林秀敏、陈贞飞供述全部是伪证,陈贞飞、林秀敏均已构成伪证罪,附卷的林秀敏、陈贞飞的所有供述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四、关于对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致福清市公安局的《函》及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刊登在2019年1月15日《福州日报》上标题《涉嫌参与假官司 律师摊上真官司》,详见补充辩护意见。
“可分之诉”不适用于本案的
被告人林能瑞律师及民间借贷案八名原、被告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主动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周峰、李加玺法官(下称:周、李二人)在2019年9月12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下称:《两个问题》)一文,试图将该学术论文中所举的“可分之诉”的案例作为其认定本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依据。
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
一、以“可分之诉”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妨害司法秩序”的结果
“可分之诉”之说出现在周、李二人《两个问题》一文。《两个问题》一文中所举的案例是:甲欠乙7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两人恶意串通,由甲再向乙出具1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将总借款金额增加至100万元,由乙持两个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裁判文书,以达到使乙多分配甲被查封财产之目的。提醒法庭注意:该文特意指出“骗取裁判文书”这一侵犯客体“司法秩序”的结果。
从《两个问题》一文所举的例子来看,甲、乙二人凭空捏造30万元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被认定犯虚假诉讼罪,是因为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了裁判文书,产生了侵犯“司法秩序”这一客体的结果,所以周、李二人在《两个问题》一文中才认定甲、乙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言以蔽之,甲、乙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两高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的司法秩序这一客体,以及《两高解释 》中第二条第三款“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司法秩序”这一客体。
二、本案民间借贷案件事实与周、李二人在《两个问题》一文中所举的案例,完全不同
周、李二人在《两个问题》一文中所举的案例是甲欠乙70万元并出具借条(真实的借贷)后,甲、乙串通由甲再向乙出具一完全没有发生过的、凭空“捏造”的30万元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本案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林秀敏总共向陈贞飞借款20万元、20万元、15万元计三笔,其中20万元、20万元二笔本息都已还清,还剩15万元本息均未还,陈贞飞将已还清的20万元、20万元加到未还的15万元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高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如:A某欠B某100万元的债务,A某已将100万元加上约定的利息全部还给了B某,即A某欠B某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B某还以A某欠100万元债务未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的情形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陈贞飞是将已被清偿的部分债务20万元、20万元加到未被清偿的15万元债务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隐瞒部分债务被清偿的事实,不符合“两高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周、李二人在《两个问题》一文所举的案例,甲欠乙7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两人恶意串通,由甲再向乙出具1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将总借款金额增加至100万元,由乙持两个借条(一张全真一张全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裁判文书。“甲再向乙出具1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中的“30万元的借条”属于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达到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侵犯司法秩序。
三、本案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司法秩序
附卷的全部证据,已经证明本案民间借贷案福清市人民法院没有采取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没有开庭审理,没有作出裁判文书,虚假诉讼罪的客体——司法秩序没有被侵犯。
从以上分析可知,以“可分之诉”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这些侵犯虚假诉讼罪客体——司法秩序的结果产生,才构成虚假诉讼罪,否则即使有虚假诉讼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为了彻底还原林能瑞律师虚假诉讼罪一案的事实,辩护人将不厌其烦地采用证据复制的方法来印证林能瑞律师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使阅读者在看本篇辩护词时犹如在阅读原始案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肖忠影、林秀敏与原告
毛巧玲等六人相互串通,虚增债权提起民事诉讼
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一、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稳定、多次和一致的供述,是肖忠影、林秀敏夫妻二人商量并由林秀敏串通六个民事原告以虚增的债权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且对借条及起诉金额虚高并不知情
(一)民间借贷一案被告肖忠影、林秀敏供述,证明是林秀敏与民事原告互相串通,以虚高债权金额起诉。林能瑞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1、肖忠影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1)肖忠影2018年9月20日供述,毛巧玲等债权人借给我们(肖忠影、林秀敏夫妻)的钱都是打工挣来的钱,那时我们资产已经被陈燕平冻结,我们就希望尽量能够减少点毛巧玲等债权人的损失,所以就没有顾及到法律层面。
(2)肖忠影2018年9月21日供述:“我们夫妻二人因资金困难向亲戚、朋友借款,后还不起,我老婆姐姐陈燕平起诉我们一千多万,冻结了我们所有资产,这些资产都给陈燕平也不够还,而其他债权人像林孝惠、施朝霞、陈瑞珍、毛巧玲等人我们就没有办法还他们剩余的借款了,所以我就跟我老婆林秀敏提议说让林孝惠、施朝霞、陈瑞珍、毛巧玲等这些朋友也去法院告我们借钱没有还,而且告状的时候不要剔除已经实际偿还部分,全部将借款金额以最初借款时的借款金额为本,直至2017年年底为止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均未偿还的方式将借款利息加到本金作为下一年本金的方式开具不实的借款借条,让这些债权人也拿去法院起诉我们夫妻二人。……,我们夫妻这么商定后就由我老婆去找毛巧玲等债权人说……,他们也都同意相互配合做成这件事情,之后她们就拿着我们开具给她们的不实借条去法院起诉我们”。
以上供述,可以证明:本案虚假诉讼是肖忠影提出并与其妻子林秀敏共同商量后,由林秀敏找毛巧玲等债权人串通以虚增债权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得毛巧玲等人同意后,林秀敏伪造借条,毛巧玲等六名民事原告持虚增债权的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民事诉讼原、被告提出造假犯意并实施造假行为的全过程,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2、林秀敏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1)林秀敏2018年9月19日第一次供述,2017年下半年,因我与肖忠影资产被冻结,我找到陈瑞珍、毛巧玲、施朝霞、林孝惠等人商量通过制造假的借条提高他们的借款金额,以达到分配到更多的法院的执行款的目的。
(2)林秀敏2018年9月20日供述:
问:你和肖忠影商量虚假诉讼这种做法的时候,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参与?
答:没有,就我们夫妻两人自己商量。
问:你具体讲下你所说的虚开借条方式具体是什么样的?
答:就是我让陈瑞珍、毛巧玲、施朝霞、林孝惠等人去法院告我们夫妻,事实上我们夫妻确实还有欠他们的钱没有还完,有的只还了部分利息,有的还了部分本金、利息,有的有一两笔借款是已经还清了,但我还是给她们出具本金、利息都没还过的虚假借条。……,那些虚假的借条复印件或者原件都是我写的。
(3)林秀敏2018年9月21日在看守所供述:我跟肖忠影商量后,由我去找陈瑞珍、毛巧玲、施朝霞、林孝惠等人,我给他们出具虚假的借条以提高实际欠款金额。
(4)林秀敏2019年1月4日在看守所供述:“2014年11月份的40万和2014年12月的70万这两笔是张在明参与我老公投资项目的投资款,因投资无法回报,经协商改为借款”,其中“因投资无法回报,经协商改为借款”是林秀敏亲笔加上的。
根据林秀敏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稳定的、多次的、一致供述,可以证明:虚假诉讼是肖忠影、林秀敏夫妻二人串通,由林秀敏找债权人毛巧玲等六名民间借贷案原告串通,虚增债权金额提起民事诉讼,虚假的借条是林秀敏独立书写的;张在明两笔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是林秀敏与张在明协商后将投资款转成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与林能瑞无关。被告人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民事诉讼原、被告之间串通,不知情。
(二)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陈瑞珍、林孝惠、毛巧玲、施朝霞、张在明、陈贞飞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稳定的、多次的、一致的供述,是他们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增债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1、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陈瑞珍供述,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1)陈瑞珍2018年9月19日供述:到了2018年1月初,我向林秀敏讨债时,林秀敏跟我说,她欠她姐姐的钱,姐姐去起诉,法院查封了她全部资产,如果姐姐胜诉,法院会根据每个债权人的债务金额比例分配她和肖忠影的财产。这样子我的欠款只有30万左右,我所能分配的金额比例就比效少,林秀敏就让我多报欠款,借条由林秀敏、肖忠影夫妇提供给我。……,这样我能在法院分配林秀敏、肖忠影财产时多分到一部分钱,这样能够减少我的损失,所以我才同意这样做(详见卷三第69页)。……,2018年1月初,……,林秀敏也分别找到毛巧玲、何梅生、林孝惠,使用同样的手段去起诉林秀敏。……,我只想把林秀敏、肖忠影欠我的30万元本金拿回来,林秀敏教我通过夸大借款数额的方式到法院起诉他们。
(2)陈瑞珍2018年9月21日在看守所供述:
问:你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虚假诉讼这件事都有哪些人参与?
答:都是林秀敏找我商量,五张虚假借条也是林秀敏给我的。林秀敏跟我说借条上的林秀敏、肖忠影的签名、捺指印都是真实的。
(3)陈瑞珍2018年9月28日供述:林秀敏夫妇于2013年2月17日向我借款50万元,后来还我20万元尚欠我30万元本金未还给我,新开了一张借条原条林秀敏收回。
根据陈瑞珍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稳定地、多次地、一致地供述,可以证明:其与林秀敏串通,夸大借款数额的方式提起诉讼;陈瑞珍是为了多分一份肖忠影、林秀敏夫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而同意参与串通。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2、根据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林孝惠供述,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而且欺骗律师说林秀敏本金、利息都没有还过
(1)林孝惠2018年9月19日供述:“之后我委托律师写了起诉书,当时律师有问过我林秀敏是否有归还相关本金和利息,我均告诉律师林秀敏都没还给我本金和利息,然后我以林秀敏教我的方式向法院起诉林秀敏和肖忠影,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2)林孝惠2018年9月21日在看守所供述:2018年1月林秀敏有一天主动找我提议让我去福清市法院起诉她还钱,……,我想尽量多地要回自己的借款,减少损失,所以我才听从林秀敏的建议以比实际欠款高的多的的金额向法院起诉。
根据林孝惠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多次的、稳定的、一致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与林秀敏串通,以多报欠款、夸大借款数额的方式提起诉讼;是林孝惠想尽量多地要回自己的借款,减少损失而同意参与虚假诉讼。林孝惠还欺骗律师说,林秀敏本金、利息都没有还。以上供述,表明林能瑞律师与肖忠影夫妻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与民事原、被告们串通,而且原告们向林能瑞律师作了虚假陈述。因此,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3、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施朝霞供述,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1)施朝霞2018年9月19日供述:2017年底林秀敏对我说她姐姐到法院告她,并查封了她的所有财产,……,林秀敏给我出主意说,让我借条的欠款金额写的高一点,在按照比例分割财产时,我可以多分割到一些钱。……,是林秀敏主动让我去法院起诉肖忠影、林秀敏夫妻的(详见卷三第112页)。其还供述:我没有跟律师说实情,律师就按我提供的材料和叙述的经过给我写了诉状(详见卷三第113页倒数第11行),……,我原先只想着能拿回钱就同意了这么做,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2)施朝霞2018年9月20日供述,借条都是在和林秀敏商量以虚高的欠款金额状告林秀敏夫妻时,林秀敏帮我伪造的,最后林秀敏还帮我伪造了一份她向我借款72万元的借条,然后我就以这些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是通过电话和林秀敏商量这件事的。
根据施朝霞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多次的、稳定的、一致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与林秀敏通过电话串通,林秀敏让其在借条上将欠款金额写的高一点,以夸大借款数额的方式提起诉讼;施朝霞隐瞒真实借款情况,向律师作了虚假陈述,律师是按照施朝霞对案情的虚假陈述撰写民事起诉状的。因此,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起诉状上的起诉内容是原告做的虚假陈述。
4、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毛巧玲供述,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1)毛巧玲2018年9月21日在看守所供述:2017年12月左右,林秀敏和我说她现在没有能力还钱了,财产被她姐姐起诉查封了,只能将我的借款本金抬高,到时多分一些,减少损失,我只能按照林秀敏教我的做法。
(2)毛巧玲2018年9月19日供述:“到了2017年12月22日前后,……,林秀敏找我说她欠我的25万元及利息现在没有能力还给我,她姐姐到法院起诉她欠钱不还,她的财产全部被法院查封,……,只能将我的借款本金抬高起诉”。
(3)毛巧玲2018年9月19日供述:
问:公安出示原告为毛巧玲被告为肖忠影、林秀敏的民事起诉起诉状复印件?
答:这份起诉状是我聘请律师后将情况告诉他之后他帮我写的起诉状,然后告到福清市音西法庭。我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妇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858000元人民币,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假借条都是林秀敏事先写好了同一天交给我的,五张借条只有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这张借条是原件,其他四都是复印件。交给法院的都是复印件。
问:你用虚假借条凭证,夸大实际钱款数额会妨碍司法秩序?
答:我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就想尽快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4)毛巧玲供述:“我就约上陈瑞珍一起去律师事务所请了个律师写起诉状状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妇欠钱不还”;其还供述:“问:你和陈瑞珍去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时,律师对实际情况是否知晓?答:律师没有问我,律师不知道实际情况,他也没有问我,就按我们所提供的材料,所描述情况写诉状”。
根据毛巧玲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多次的、稳定的和一致的供述,可以证明:是林秀敏找其串通将借条上的本金抬高向法院起诉,毛巧玲隐瞒真实借款情况,向律师作了虚假陈述,起诉状上的虚假起诉内容都是毛巧玲向律师陈述的,律师是按照毛巧玲虚假陈述的内容撰写民事起诉状的。因此,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5、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陈贞飞供述,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高债权金额的,隐瞒两笔债权实际已还清的事实。林能瑞没有参与,不知情
(1)陈贞飞2018年9月26日供述:
问:那这两笔2014年各20万元借款既然本息都已经还清了,也就是说这笔债务已经不存在了,为什么你还将这两笔债务列进起诉状去告了?
答:这是林秀敏也要我拿去告的,因为原先这两笔债务已经结清借条当时都已经被林秀敏收回去了,后来为了告状林秀敏又重新写了假借条给我的,让我加进去告的……,因为林秀敏说胜诉后可以参与分配资产。……,为了减少我损失就把借款本金抬高拿去告的”;还供述:“2014年各20万元的借款已经还清,是林秀敏要我拿去告的,借条林秀敏已经收回,后来林秀敏又重新写了假借条给我的,让我加进去告的”;还供述:“虚假诉讼是林秀敏夫妇主动找我的,虚假借条就是他们夫妇写签名交给我,让我拿去告他们夫妻的”。
(2)陈贞飞还供述,当初法律意识淡薄,了为了减轻自己的损失就配合去做了这不合法的事情。
根据陈贞飞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稳定的、多次的、一致的供述,可以证明:陈贞飞自己与林秀敏串通以虚增债权起诉的,是陈贞飞自己与林秀敏串通将已还清的二笔20万、20万加入虚增的债权金额去起诉。陈贞飞是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与林秀敏串通的。因此,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6、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张在明供述,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高债权金额起诉,自己与林秀敏串通将股本金改变为债权起诉的,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1)张在明2018年9月29日供述,肖忠影夫妻跟我说如果想要回欠我的钱只能去法院告他们夫妻二人,如果胜诉了还能有资格参与他们夫妻的资产分配,……,如果我们不去法院告的话他们夫妻欠我们的钱一分钱都拿不到。……,借款金额抬高……,我为了能多拿回点钱减少自己的损失,当时也没有考虑法律后果,就拿着肖忠影、林秀敏夫妇写给我的借条去法院起诉。
(2)张在明2018年9月29日供述,40万、70万是2014年肖忠影夫妻二人以向我承诺以年利润5毛钱作保的,……,三年来都没有兑现每年5毛钱利润,……,所以我去找他们要钱,林秀敏就说换成给我写借条,按月息1.5分钱。。
(3)张在明还供述:“我法律意识淡薄,当时就想着如果切实能减少我本人的损失也就没顾忌太多”。
根据张在明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阶段多次的、稳定的、一致的供述,可以证明:张在明自己与林秀敏串通以虚增债权金额到法院起诉。是张在明自己与林秀敏正常商量将年保5毛的投资款改变成借款的,与林能瑞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张在明是为了能拿回自己的钱“也就没顾忌太多”表明张在明是为一已私利而置法于不顾,并不是谁能教唆得来的。因此,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不知情。
二、民间借贷一案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妇与原告串通制造律师费“面上”由原告缴纳的假象,并隐瞒事后被告夫妻返还的事实,其目的就是对林能瑞隐瞒原、被告串通的事实。这更进一步证明林能瑞律师不知道原、被告之间串通以虚增债权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1)张在明2018年12月4日供述:肖忠影叫我“律师费、诉讼费面上先垫付下,接下来会将律师费和诉讼费还给我。”还供述:“这次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一共两、三万元钱,他们夫妇还给我了,是在我交了诉讼费后的几天还的”。
为什么民间借贷一案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妻要原告“面上先垫付”律师费,其原因就是大家都知道的谁请律师谁交律师费的常识。林能瑞律师是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张在明聘请的,律师费当然必须由张在明交纳。如果律师费是由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妇交纳的,那么一定会引起林能瑞律师的警惕与审查,民间借贷案原、被告串通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秘密就会被发现,必然导致林能瑞律师辞去委托的后果。所以肖忠影、林秀敏夫妇才要原告张在明“面上先垫付”律师费。“面上先垫付”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林能瑞律师察觉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这说明了林能瑞律师是被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严密防范着,被蒙骗了。单单凭这一点就充分证明了林能瑞律师不知道民间借贷案中的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妇与原告张在明、林孝惠、施朝霞、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等恶意串通,虚增债权金额提起民事诉讼。
(2)林孝惠2018年11月20日在检察机关供述:“2018年1月18日,林能瑞发短信给我叫我打律师费7000元到律所账户,我就打电话给林秀敏让其出这7000元的律师费,秀敏让我先垫付,她过两天就会还给我。2018年1月19日,我把7000元律师费打给林能瑞律师指定的账户,第二天林秀敏就微信转账7000元给我。”
林孝惠于2018年1月19日垫付7000元律师费给林能瑞所在的向高律师事务所,林秀敏第二天即2018年1月20日就将7000元的律师费通过微信还给了林孝惠。
从林秀敏让林孝惠先垫付律师费及第二天就将律师费还返给林孝惠的时间上看可知,林秀敏不是交不起这区区7000元律师费,而是为了不让林能瑞知道他代理的民事原告的律师费,是民事被告林秀敏支付的事实,否则林能瑞将发现民间借贷案被告林秀敏与原告之间串通虚假诉讼的事实,而辞去委托。这也充分证明林能瑞不知道民间借贷案中原、被告恶意串通的事实。
(3)施朝霞2018年12月3日供述:“我收到林能瑞的短信,他要我交6000元的律师费。我就跟林秀敏说了律师向我要律师费的事情,她就跟我说,律师费我先垫付,过段时间会还给我,……,我支付完律师费后,林秀敏有还了5000元给我。”
前面已经说了,林秀敏刻意让民间借贷案原告先行替她这个虚假诉讼案的制造者垫付应由其负责的律师费,后再将律师费还返给原告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林能瑞律师发现其所代理的民间借贷案原告的律师费,是民事被告林秀敏缴纳的反常情况。
(4)毛巧玲2018年12月3日供述:林秀敏在公司小会议室让我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4人帮忙去起诉,他们夫妇时就跟我们都说了,……,请律师的费用和法院那边的诉讼费由他们负责只是现在他们资金紧张,让我们先垫付,以后这笔费用她会还给我们,……,法院立案后,林秀敏第二天有发微信问我交了多少钱,我有把费用告诉她,这次聊天记录你们民警也进行了拍照。
林秀敏发微信问毛巧玲“交了多少钱”。证明了,律师费是民事原告与林能瑞律师商量的,民事被告林秀敏根本就不知道。如果林能瑞与林秀敏有串通,必然谈到律师费及诉讼费的问题,林秀敏必然会问林能瑞律师律师费及法院诉讼费数额,林能瑞也必然会告诉林秀敏,林秀敏不可能再问毛巧玲“交了多少钱”的律师费及法院诉讼费。
三、余XX律师证言与民间借贷案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民事起诉状内虚假的起诉内容是民事原告告诉律师的,林能瑞律师不知道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增债权的行为
余XX律师2018年12月5日亲笔书写的《本人自述材料》中说到:“关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是当事人告知我们的。当时是在我们律所的办公室接待这些当事人的,了解他们与肖忠影夫妇的借款往来情况”。
余XX律师2019年10月8日证言:
问: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等债权人民事起诉肖忠影、林秀敏夫妇债务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是谁编写的?
答:起诉状是由我用电脑打字后打印出来的,我是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借条转银行转账流水、以及陈述来编写的”。
问: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这六名债权人在编写起诉状之前是否都有逐个见面并听取了他们的诉求?
答:这六个人我都每个人都有见过,和他们第一次见面都是在我们向高律师事务所林能瑞办公室见面的,见面的时候林能瑞都在场,都是林能瑞和他们说,我在边上听。我印象中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是一起来律所的,张在明、施朝霞、林孝惠这三个人是单独来律所和我们见面的,都听取了他们的诉求了”。
问:编写在起诉状中的具体借款情况你是如何得知的?
答:就是林能瑞在接待这些债权人的时候,我在边上听,得知的,然后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纸质材料编写的,编写后交给林能瑞看过后他认为没有问题了我就拿去法院立案使用”。
与林能瑞律师合办民间借贷一案的余XX律师还陈述:“我是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借条、转银行转账流水以及陈述来编写的”;“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张在明、施朝霞、林孝惠都有到律师事务所陈述案情”;“案件相关的其他的事实是当事人告知我们的”。余XX律师关于其书写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是根据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张在明、施朝霞、林孝惠当着他及林能瑞律师面陈述的内容”所写的证言,得到了民事原告下列供述的印证。
1、民事原告林孝惠2018年9月19日供述:“之后我委托律师写了起诉书,当时律师有问过我林秀敏是否有归还相关本金和利息,我均告诉律师林秀敏都没还给我本金和利息,然后我以林秀敏教我的方式向法院起诉林秀敏和肖忠影,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这一供述足以证明林孝惠没有给律师说实话,蒙骗了律师。
以上供述,证明:林孝惠是当面向余XX律师、林能瑞律师陈述与林秀敏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林孝惠还供述:林能瑞律师还问其“林秀敏是否有归还相关本金和利息,我均告诉律师林秀敏都没还给我本金和利息”,这一供述印证了余华律师说起诉状的内容“就是林能瑞在接待这些债权人的时候,我在边上听,得知的”的证言,同时证明了林能瑞律师有向林孝惠询问关于林秀敏是否有归还相关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林孝惠说都没有归还。林能瑞律师已经做到一个律师尽职审查民间借贷关系的所有工作。如此小心谨慎还被指控犯虚假诉讼罪,真是命也、运也!
2、民事原告施朝霞2018年9月19日供述:我没有跟律师说实情,律师就按我提供的材料和叙述的经过给我写了诉状。
施朝霞的供述与余XX证言“编写的起诉状内容就是林能瑞在接待这些债权人的时候,我在边上听得知的,然后我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纸质材料编写的”相互印证,证明施朝霞在民事起诉状上虚增债权的内容是其自己捏造后告诉律师,虚假材料也是施朝霞自己提供给律师的。因此,林能瑞律师不知道其提供的材料及陈述是虚假的。
3、民事原告毛巧玲2018年9月19日供述:
问:公安出示原告为毛巧玲被告为肖忠影、林秀敏的民事起诉起诉状复印件?
答:这份起诉状是我聘请律师后将情况告诉他之后他帮我写的起诉状,然后告到福清市音西法庭。
毛巧玲还供述:其是“与陈瑞珍一起去律师事务所请了个律师写起诉状状告肖忠影、林秀敏夫妇欠钱不还”;“问:你和陈瑞珍去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时,律师对实际情况是否知晓?答:律师没有问我,律师不知道实际情况,他也没有问我,就按我们所提供的材料,所描述情况写诉状”。毛巧玲证言同时也证明了陈瑞珍是与其一起到律师所,一起与林能瑞、余XX律师交谈的,毛巧玲、陈瑞珍起诉状的内容也是余XX律师根据毛巧玲、陈瑞珍告诉的案情书写的。陈贞飞供述,他是与毛巧玲、陈瑞珍一起到向高律师事务所的与余XX律师“我的印象中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是一起来律所的”的证言相互印证。根据毛巧玲的证言,陈贞飞的起诉状内容也是余XX律师根据陈贞飞告知的案情书写的。
毛巧玲的律师“就按我们所提供的材料,所描述的情况写诉状”的供述与余XX的“就是林能瑞在接待这些债权人的时候,我在边上听,得知的,然后我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纸质材料编写的”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民事起诉状内虚假的内容是他们告诉律师的。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没有如实向林能瑞律师、余XX律师陈述案情,做了虚假的陈述。因此,林能瑞律师不知道民间借贷案原、被告串通,虚增债权金额的事实。
4、民事原告张在明供述余XX律师是林能瑞律师通知去律师事务所时才第一次见到的。余XX律师证言陈述:“张在明、施朝霞这两人在去法院立案前我印象中都只见过一次,……,当时都由我和林能瑞一起分别接待了他们,谈的也都是案件相关内容”(补充侦查卷一第18页)。这一证言与张在明关于“余XX律师是一次林能瑞律师通知去律师事务所时才第一次见到的”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余XX律师是根据民事原告陈述的案情书写民事起诉状的事实。
余XX律师的上述证言与民事诉讼原告林孝惠、毛巧玲、施朝霞等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民间借贷案原告起诉状的虚假债权金额及内容是林孝惠、毛巧玲、施朝霞、陈贞飞、陈瑞珍、张在明亲口向林能瑞律师、余XX律师陈述的,余XX律师是根据他们亲口陈述的内容编写民事起诉讼状。如果林能瑞参与串通,根本就不需要民事原告再到律师事务所来亲口陈述借款案情,这充分证明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民事原、被告之间的串通。特别是林孝惠的“当时律师有问过我林秀敏是否有归还相关本金和利息,我均告诉律师林秀敏都没还给我本金和利息”的证言,进一步证明虚增的债权金额及将还清的借款数额作为未还本金及利息编造虚假债权金额的始作俑者是民间借贷案的原告们,而不是林能瑞。林能瑞不知道民事原、被告之间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这盆屎扣到林能瑞律师的头上,不妥吧!!!
四、本案民事诉讼原、被告关于林能瑞是否参与虚假诉讼及是否知情的供述呈现出完整性的自相矛盾、前后矛盾;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证据呈现出前后(指检察机关2018年11月介入前后)整体性、体系性的矛盾;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获得的证据呈现出整体性、体系性的矛盾,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介入后的“核对式”侦查获得的证据与之前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呈现出整体性、体系性矛盾。对于如此吊诡的情况,公诉人却无法做出任何解释
(一)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完美地相互印证了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民间借贷案原、被告之间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道民间借贷案原、被告之间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1、民事被告林秀敏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均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福清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9日传唤林秀敏至福清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并作出第一份讯问笔录,于2018年9月20日11时作出第二份讯问笔录,于2018年9月20日18时作出第三份笔录,于2018年9月21日将林秀敏送押福清市看守所当日作出第四份笔录,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第五份笔录。
林秀敏自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9月21日被送押福清市看守所至2018年10月底,先后作出了五次供述,包括三次在看守所作的供述,都是极其稳定、多次地说;虚假诉讼就是其与丈夫肖忠影策划、商量的,后由她去找原告林孝惠、毛巧玲、施朝霞、陈贞飞、陈瑞珍、张在明串通虚假诉讼。其没有说林能瑞律师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没有说林能瑞律师知情。
2、民事被告肖忠影所有的供述,自始至终都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说: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3、民事原告陈瑞珍自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2018年10月底总共作了五份供述,包括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作的一份供述,自始至终都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说,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假诉讼,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4、民事原告林孝惠自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2018年10月底总作了四份供述,包括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作了一份供述,自始至终都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说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假诉讼,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5、民事原告施朝霞自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2018年10月底总共作了四份供述,包括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作了一份供述,自始至终都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说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假诉讼,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6、民事原告毛巧玲自2018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2018年10月底总共作了四份供述,包括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作了一份供述,自始至终都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说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假诉讼,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7、民事原告陈贞飞自2018年9月26日自动投案至2018年10月底总共作了两份供述,自始至终都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说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假诉讼,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8、民事原告张在明自2018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2018年10月底总共作了两份供述,自始至终都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说是其自己与林秀敏串通虚假诉讼,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
提醒法庭特别注意:结合本辩护词第一、三点,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扰、威胁、串通、暗示和说情的情况下,在没有互相串通、串供的情况下,在与林能瑞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姻亲关系、非亲非故的情况下,民事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民事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共八人无论是在公安机关办案区还是被关进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清市看守所,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中都多次、稳定和一致的供述:民间借贷案虚假诉讼是原、被告之间恶意串通,虚增债权金额,将部分已还清的债权重新出具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民事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共八个人没有一个人在供述中说林能瑞律师有参与串通或者知情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案的八个原、被告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这难道不是原、被告的真实供述吗?如果这不是真实的供述,那还有什么是真实的?如果公诉人不做出合理的解释,如何能够判定林能瑞律师有罪?
(二)检察机关于2018年11月介入本案时,民事原、被告们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均作了与2018年10月之前完全不同的供述,说林能瑞知道或者有参与虚假民事诉讼的供述。但是与林能瑞律师合办案件的余XX律师及民事被告肖忠影始终坚持按事实作证,说林能瑞律师没有与民事原、被告串通,也不知情。
1、2018年11月检察机关介入后,余XX律师还是坚持按事实作证
余XX律师在2018年12月5日亲笔书写的《本人自述材料》中说:“关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是当事人告知我们的。当时是在我们律所办公室接待这些当事人的,了解他们与肖忠影夫妇的借款往来情况。”
余XX律师在2018年12月11日检察机关介入后的证言中说:“我和林能瑞律师在林能瑞办公室接待了这些人,询问他们跟肖忠影、林秀敏夫妇之间的借款情况,新借条是如何结转而来的以及告知这些人的起诉的相关事宜等情况,在谈话的过程中这些人都没有向我们提出过异议。”
余XX在2019年10月8日的证言中说: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六个民事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是我书写的。在编写民事起诉状之前,我与每一个原告都逐个见面并听取了他们的诉求。地点是在向高律师事务所林能瑞办公室,“林能瑞和他们说,我在边上听”,和六个民事原告交谈,我是与林能瑞律师一起会见他们的。
余XX律师的证言,证明了余XX律师为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毛巧玲等六人代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状内虚假的内容是民事原告们向律师陈述的。律师没有参与原、被告们之间的串通。
2、民事被告肖忠影在2018年11月之后还是坚持按事实作证,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也不知情。要知道的是肖忠影此时还被关在福清市看守所,其这种不受威逼、利诱的精神,是铁铮铮的硬汉。
民事被告肖忠影2018年12月10日供述:
问:你与林秀敏(夫妻)二人串通债权人毛巧玲、瑞珍、施朝霞、林孝惠、陈贞飞、张在明等人通过虚增债权以不实的债务关系让相关债权人对你夫妻二人提起虚假诉讼,相关的民事诉讼案债权人的代理律师是谁你清楚吗?
答:我不知道。
问:向高律师事务所福清籍律师林能瑞、余XX二人你是否认识?
答:我不认识”。
肖忠影还供述:“我只能说我个人绝对没有跟相关债权人、律师一起在“我家口腔”诊所见过面,其他人我不敢保证”。
肖忠影坚持按照事实供述,使林秀敏2018年11月6日以后的关于“肖忠影把林能瑞约到‘我家口腔’诊所见面,我们向林能瑞咨询,……,如果现在叫其他债权人虚增债权来起诉我们,会不会触犯法律,林能瑞当时是说只要借条跟银行流水能对应得上就没问题”的供述得不到肖忠影供述的印证,成为孤证,也使林秀敏关于“后来肖忠影让我直接把林能瑞也约到诊所并分别和陈瑞珍等人见面” 的供述也成为孤证。
3、2018年11月检察机关介入之后,民事原、被告在没有给出任何合理说法的情况下全部一致改口说林能瑞有参与串通
(1)民事被告林秀敏在检察院以“林秀敏夫妻有一个9岁儿子需要照顾”等多角度的“思想疏导”下推翻之前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的稳定供述。
根据2019年1月15日福州日报报道,检察院调查组说:“为彻查该案,检察监督指导中心指派诉讼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检察部三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调查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对该案线索进行调查。‘由于肖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明显存在反复,而林某的供述相对稳定,所以我们决定将林某作为调查的突破口’调查组检察官说,‘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肖某夫妻二人家中有9岁的儿子需要照顾,结合林秀敏系受肖忠影指使参与虚假诉讼,且林某长期遭受肖某家暴的事实,我们多角度对林某进行思想疏导。最终,林某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了由其夫妻俩花钱聘请律师林某某,在林某某的指导下,由毛某等六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根据附卷证据证明,所谓“林秀敏的供述相对稳定”的“稳定”是指林秀敏稳定、多次和一致地证明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在检察官的疏导下,林秀敏于2018年11月6日供述:“我记得是在2017年下半年,肖忠影约林能瑞到我家口腔诊所见面,我们向林能瑞咨询,……,现在叫其他债权人虚增债权来起诉我们,会不会触犯法律,林能瑞当时是说只要借条跟银行流水能对应得上就没问题,法院不会审查的这么严”。提请法庭注意:林秀敏的这一供述,被肖忠影给直接否认了。
“借条跟银行流水能对应得上就没问题”,这句话本来就没有错!银行流水是客观的、不可变的(除非银行内部捣鬼),只要银行流水上的数字存在,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无法造假。
(2)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民事原告们于2018年11月之后也一致推翻了之前多次的、稳定的和一致的关于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的供述,转而说有向林能瑞咨询虚假诉讼之事。
民事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六民事原告在2018年11月福清市检察院介入之后,也都一改2018年10月之前向公安机关多次的、稳定的、一致的关于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的供述,改口如毛巧玲供述,说:“在我家口腔门诊部,……,问过林能瑞虚增债权提起虚假诉讼会不会有问题”(卷二第108页),指控林能瑞律师有参与或者知道民间借贷案原、被告串通虚假诉讼。
在2018年11月检察机关介入后,民事被告林秀敏一改2018年11月之前的关于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的供述,供称为了让债权人虚增债权金额有向林能瑞律师咨询过。究其原因是检察官以极其关心的态度告诉林秀敏你有9岁的儿子需要照顾,林秀敏经考虑后认为丈夫肖忠影关在看守所里,自己现在也关在看守所,在家的9岁儿子谁来照顾?检察官的一席话深深地触动了其身为人母的心理底线,其进而改口说他们夫妻有向林能瑞咨询虚假诉讼的问题。
民间借贷一案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在林秀敏2018年11月改口后也一改之前稳定的说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的供述,改口说:为了以虚增债权金额提起民事诉讼而向林能瑞律师咨询过虚假诉讼之事。为什么原告们一致从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改口说为了虚增债权提起民事诉讼会不会出事情而咨询了林能瑞呢?案卷中没有给出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给出理由。我们要的是民事诉讼原、被告(除肖忠影外)从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到供述有向林能瑞律师咨询“以虚增的债权提起民事诉讼会不会出事情”的理由!现在对林能瑞律师最为不利的是,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林秀敏判处缓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对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六名民间借贷案原告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要么判处缓刑,要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其改口所获得的利益显而易见。
(三)在检察机关介入后,公安机关再次对民间借贷案的原、被告进行“核对式”侦查,为什么除肖忠影外的其他七名原、被告做出与之前完全不同的供述?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就此问题侦查清楚?
在2018年11月检察机关介入之后,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再次对民间借贷一案被告肖忠影、林秀敏,原告毛巧玲、陈贞飞、陈瑞珍、施朝霞、林孝惠和张在明重新进行“核对式”侦查,民间借贷一案被告肖忠影坚持实事求是地供述,林能瑞律师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民间借贷一案被告林秀敏,原告毛巧玲、陈贞飞、陈瑞珍、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七人整体一致地推翻了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林能瑞没有参与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的供述。其中原委是什么,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侦查清楚?我们知道公、检、法要相互配合,但是不要忘了也要相互制约。
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被外界串通、被收买、被威胁和被干扰,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案原、被告八人之间相互串通、串供、相互收买、相互干扰、相互威胁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整体不约而同地多次、稳定和一致地做出林能瑞没有参与他们串通虚假诉讼,也不知情,此情此景尚沥沥在目。但是在检察机关2018年11月介入之后,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民事原、被告被串通、被收买、被威胁和被干扰的情况下又整体一致地做出了林能瑞知道民事原、被告串通虚假诉讼的供述。理由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颠覆性的前后“剧情反转”?总要作出说明吧!
检察机关介入后,民间借贷原、被告们的供述与他(她)们在此前的侦查阶段的供述呈整体性、体系性的矛盾、前后不一;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阶段依法获得的证据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介入时获得的证据呈整体性、体系式的矛盾;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阶段依法获得的证据与检察机关介入之后再次“核对式”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呈毫无理由的完全不同。
上述如此波澜壮阔、宏伟壮观、匪夷所思的“剧情反转”,颠覆了人们正常认知的证据变化。民间借贷案原、被告对此没有给出理由,公安机关没有给出理由,检察机关也没有给出理由。公诉人虽然在法庭上没有给出理由,却在2019年1月15日给《福州日报》的新闻稿中“剧透”:“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肖某夫妻二人家中有9岁的儿子需要照顾,结合林某某系受肖某指使参与虚假诉讼,且林某长期遭受肖某家暴的事实,我们多角度对林某进行思想疏导。”这种“人文关怀”的结果是使民事被告林秀敏做出了与之前完全不同的供述,其供称:“我记得是在2017年下半年,肖忠影约林能瑞到我家口腔诊所见面,我们向林能瑞咨询,……,现在叫其他债权人虚增债权来起诉我们,会不会触犯法律,林能瑞当时是说只要借条跟银行流水能对应得上就没问题,法院不会审查的这么严”。这是林秀敏9岁儿子被“人文关怀”下的灵感创作。可惜林秀敏这一供述被肖忠影稳定的供述无情否定。民事原告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施朝霞、张在明又是在被什么关心、关怀了做出与之前不同的供述,没有了下文!!!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但我们已无处寻找答案,因为民事原告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检察机关不说出理由,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详细侦查。所以,本案出现了前所未见的证据“魔术”,将事实直接偷梁换柱。
民间借贷一案原、被告(除肖忠影)均构成伪证罪
(仅举林秀敏、陈贞飞二例)
陈贞飞关于银行流水打印时间的供述及陈贞飞的银行流水书证证明,附卷所有的林秀敏、陈贞飞供述全部是伪证,陈贞飞、林秀敏的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附卷的林秀敏、陈贞飞的所有供述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具体分析如下:
证人余斌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的时候,我在“我家口腔”诊所,碰到肖忠影,林能瑞,我介绍他们认识,我介绍林能瑞是很好的律师,介绍肖忠影是这家诊所的老板(补充侦查卷第2页)。该证言证明了肖忠影与林能瑞第一次见面的时间是在2017年10月,即2017年的下半年。
根据附卷的陈贞飞银行流水,其打印时间是2017年4月14日和2017年2月28日。
一、陈贞飞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陈贞飞2018年11月14日在检察机关供述:
问:你将事情的经过讲一下?
答:2017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老婆何梅生跟我说,林秀敏前几天又找她和陈瑞珍、毛巧玲求我们帮忙让我们虚增债权去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减轻债务负担,还说林秀敏已经帮我们找好律师了,虚假的借条也已经开好了,让我去打印下银行流水,到时候直接拿这些虚假的借条去起诉就可以了,……,之后我就去打印银行流水。”
这段供述告诉我们,陈贞飞是2017年年底应林秀敏的请求才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的,也就是说,陈贞飞云银行打印银行流水的时间是:2017年年底。
陈贞飞还供述:“2018年1月的一天,……,林秀敏约我毛巧玲、陈瑞珍到我家口腔门诊部见面,……,我们进去后发现律师已经在办公室等我们了。律师当时给我们发了名片,那个律师叫林能瑞,我们几个把打印好的银行流水交给林秀敏复印,随后林秀敏将虚假借条的复印件和银行流水复印件交给林能瑞律师”。
这段供述告诉我们,陈贞飞是2018年1月的一天与毛巧玲、陈瑞珍一起将打印好的银行流水交给林秀敏。也就说,陈贞飞将打印好的银行流水交给林秀敏的时间是:2018年1月的一天。
2、陈贞飞在2019年10月23日供述:
问:你之前向我们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具体的打印时间?
答:大概是在2017年的上半年的时候,……,当时我记得林秀敏说让我把之前和她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打一下,所以我就去银行打印了出来,我当时以为林秀敏有别的用途,……,我打印出来后就把流水清单交给林秀敏了”。
这一段供述告诉我们,陈贞飞始终记得林秀敏是2017年上半年叫他去银行打印流水的,打印银行流水的时间是:2017年上半年;陈贞飞始终记得将银行流水交给林秀敏的时间是:2017年上半年。
陈贞飞的上述供述证明了其在2018年11月之后故意做虚假证言陷害林能瑞。理由是:(1)陈贞飞在2018年11月14日故意供述是,2017年年底的一天,林秀敏让我去打印下银行流水的情节。因为陈贞飞在2019年10月23日供述里承认他“记得”银行流水是2017年上半年林秀敏叫他去打印银行流水的。既然记得是2017年上半年林秀敏叫他去打流水的,还在2018年11月14日供述中说2017年年底的一天才去银行打印流水,纯属故意作虚假证明的行为;(2)陈贞飞虚构了2018年1月的一天在林秀敏夫妇开的我家口腔门诊里“我们几个把打印好的银行流水交给林秀敏”的情节。因为陈贞飞在2019年10月23日供述里承认他“记得”是2017年上半年林秀敏叫他去打银行流水的,而且将银行流水交给林秀敏的时间是2017年上半年。
陈贞飞的上述供述证明:陈贞飞“明知”自己是在2017年上半年就将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并且直接交给了林秀敏,还故意在2018年11月4日的供述中说是在2017年下半年,林秀敏说已经帮律师请好之后,才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制造林能瑞与林秀敏串通好之后才叫他去打印银行流水的假象,并且还 直接指证“律师当时给我们发了名片,那个律师叫林能瑞”。所以陈贞飞已经构成伪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林秀敏构成伪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林秀敏2018年11月6日第一份供述及之后的供述,供称:“我记得是在2017年下半年,……,并问林能瑞如果现在叫其他债权人虚增债权来起诉我们,会不会触犯法律,林能瑞当时是说只要借条跟银行流水能对应得上就没有问题,……,我被逼无奈,只好约了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的老婆、林孝惠在明达公司商量这件事,……,希望他们能帮忙按照最初的借款金额,由我重新出借条并让他们去法院起诉,……,后来我就让他们去银行打印流水,并约好过几天让她们分别到我家口腔所碰头,我会叫上律师帮她们处理诉讼事宜。”
林秀敏这一段供述告诉我们,林秀敏是在2017年下半年见过林能瑞律师之后,才叫毛巧玲、陈瑞珍、陈贞飞、林孝惠等人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的,才准备开始着手实施虚假诉讼。也就是说,林秀敏是在2017年年底才叫陈贞飞到银行去打印银行流水。
林秀敏的上述供述是虚假的,是伪证。理由是:(1)林秀敏“明知”自己在2017年的2月、4月两次叫陈贞飞去银行打印流水,陈贞飞打印好银行流水后就交给她了的事实;(2)故意隐匿陈贞飞于2017年2月份、4月份打印的银行流水始终都在她手上的事实;(3)虚构了在2017年下半年“问林能瑞如果现在叫其他债权人虚增债权来起诉我们,会不会触犯法律,林能瑞当时是说只要借条跟银行流水能对应得上就没有问题”的供述,制造了她与林能瑞串通的假象,意图陷害林能瑞律师。
(三)林秀敏、陈贞飞关于林能瑞律师参与串通虚假诉讼的所有供述均为虚假供述,涉嫌伪证罪,应当予以排除。
从上述分析可知,林秀敏、陈贞飞在“明知”陈贞飞的银行流水打印时间是在2017年的2月28日、2017年的4月14日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在2017年下半年咨询过林能瑞律师之后才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的虚假供述,意图陷害林能瑞律师,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
(1)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为前提的,“捏造”就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所谓“可分之诉”以捏造的民事关系提起诉讼必须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福清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毛巧玲等六人诉肖忠影、林秀敏民间借贷一案至今也未开过庭,法院也没有作出财产或者行为的保全措施;法院也没有作出裁判文书,所以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本案民事诉讼原、被告关于林能瑞是否参与虚假诉讼及是否知情的供述呈现出完整性的自相矛盾、前后矛盾;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证据呈现出前后整体性、体系性的矛盾;公安机关整个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获得的证据呈现出整体性、体系性的矛盾,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介入后的“核对式”侦查获得的证据与之前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呈现出整体性、体系性矛盾。如此吊诡的情况公诉人却无法做出任何解释。
(3)除了民事被告肖忠影稳定、一致地坚称自己没有与林能瑞串通,林能瑞也不知情外,本案其他七位民事原、被告的供述,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与他人矛盾,是什么问题造成的?提醒法庭特别关注。
(4)民间借贷原、被告串通采取“面上”由原告向律师缴纳律师费的假象,事后再由被告将律师费返还给原告的方法蒙骗律师,使得律师无法得知原、被告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真相。
(5)林能瑞律师做到一个律师尽职审查借贷关系的所有工作。民间借贷原告林孝惠供述“之后我委托律师写了起诉书,当时律师有问过我林秀敏是否有归还相关本金和利息,我均告诉律师林秀敏都没还给我本金和利息,然后我以林秀敏教我的方式向法院起诉林秀敏和肖忠影,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毛巧玲供述,我的虚假的民事起诉状是我聘请律师后将情况告诉他之后他帮我写的起诉状;施朝霞供述,没有告诉林能瑞律师实情,虚假的民事起诉状律师就是按其提供的材料和叙述的经过给写了诉状”。
(6)林秀敏、陈贞飞明知陈贞飞的银行流水是2017年2月、4月打印并交给林秀敏的,却在供述中故意违背事实作虚假陈述,意图陷害林能瑞律师,构成伪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玉刚
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征云
2019年12月3日
来源:王玉刚、 王征云律师、第一法商观察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