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3:47:34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一男子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五只野生动物青蛙,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该男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公诉。
2月21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件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易某某,男,广东阳山县人。2021年7月20日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4日,阳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阳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阳山县检察院审查查明,2021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易某某以食用为目的,携带电筒、网袋等工具在阳山县小江镇塘楼村委会袁屋村附近的山沟河边猎捕了五只野生动物青蛙。经鉴定:其中三只均为两栖纲(AMPHIBIA)无尾目(ANURA)叉舌蛙科(Dicroglossidae)棘胸蛙属(Quasip0aa)棘腹蛙(Quasipaaboulengeri);其余两只均为两栖纲(AMPHIBIA)无尾目(ANURA)叉舌蛙科(Dicroglossidae)虎纹蛙属(Hoplobatrachus)虎纹蛙(HOplobatrachuschinensis)。根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
2021年7月14日,经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电话传唤,被告人易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捕猎虎纹蛙的犯罪事实。
阳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因猎捕野生蛙类获刑的案件并不鲜见。澎湃新闻注意到,阳山县公安局官方公众号2020年12月7日曾发布消息称,日前,阳山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件中,2020年9月6日、7日,男子丘某在阳山县七拱镇七拱村某田基边使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到4只活体蛙类野生动物并出售。经鉴定,涉案的蛙类野生动物为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丘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为什么猎捕青蛙会被判刑?负责审理前述案件的承办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把青蛙肉当做补品和美味佳肴,但其实有些蛙类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比如本案中的虎纹蛙等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
前述消息还提到,除了虎纹蛙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常见的画眉、松鼠、石蛤等,虽然不是珍贵、濒危动物,但也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公民都不能随意猎捕,否则可能构成犯罪。此外,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同样受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