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5:10:38来源:法律常识
家暴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家庭是最温暖的港湾,而家暴行为无疑是影响家庭和谐的一大毒瘤。家庭暴力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其解决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被人拿出来一次次强调,然而仍然有很多人处在家暴的涡流中。下面就以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入选省司法厅的一件关于家庭暴力
引发的刑事优秀案例为例,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杨某(男)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结婚十几年来,王某长期家暴杨某,多次使用铁锹、菜刀、剪刀等工具殴打杨某,致使杨某身体多处受伤。2021年4月7日下午,王某因琐事对杨某施暴,用铁锹拍打杨某头部致伤,且不准杨某进屋休息。次日上午,王某再次撕打杨某。杨某情急之下,用尼龙绳套在王某脖子上勒紧,致使王某窒息。后杨某立即叫来医生进行施救,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承办过程】
杨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其近亲属向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杨万鹏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杨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阅看案卷材料,多次会见杨某,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查,杨某与王某于2003年12月结婚,婚后杨某时常受到家暴。根据杨某的病历记载,其右耳畸形,头皮、背部见多处锐器伤后疤痕,左肘肌腱损伤,系家暴所致。杨律师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并提出杨某杀人系防卫过当,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承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王某长期对杨某殴打、辱骂、虐待,其对引发该案存在重大过错。杨某长期被施暴,其犯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激愤杀人。且杨某犯罪后积极对王某进行施救,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低,人身危险性小,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肃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深入开展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体现出了刑事法律援助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程序、实体公正,促进司法公正,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
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金张掖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