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汉阳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名单)

时间:2023-05-06 05:10:59来源:法律常识

汉阳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汉阳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名单)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XX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XX年5月8日被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XX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某公司)于XX年1月6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运营网上某某商城及发展代理公司,并以消费全返的经营模式对外进行宣传。某某商城既是一个第三方电商平台,也是一个消费返利商城。广东某某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必须先成为其会员,参与者通过某某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取一个ID账户,账户是会员权益记录和结算的依据。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推荐人和被推荐人的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普通会员在缴纳人民币9.99元升级为银钻会员;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同时获得9990的白积分参与返还;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同时获赠9990的白积分参与返还。铂钻会员有参与系统平台运营的权利,可以购买代理权或者股权并可升级为某某的代理商,同时还能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代理的现金奖励。另商家会员需缴纳919元至999999元不等的入门费后成为某某商城的“联盟商家”或“联盟企业”。广东某某公司设置的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积分分为白积分、红积分,1元等于100个白、红积分。某某商城有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消费会员”与“某某商家”发生一笔交易成功后,商家需将交易金额的16%作为创业共享金上交广东某某公司,公司则将消费金额与创业共享金以积分形式返还到双方的某某商城账户中并承诺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返还,在一定期限内全返资金。广东某某公司设计了一套程序复杂、限制条件多的积分返还制度,如白积分不满10000分不转化、红积分不满10000分不能提现;若提现某某商城还要收取13%的综合费用(10%的税费和3%的手续费),宣传“消费全返”实际并未全返。广东某某公司为激励会员发展更多的会员参与,采取以下的奖励方式即提成奖:会员可以获得被推荐人的所有消费金额5%和被推荐人所有销售金额2.5%的提成。某某商城会员上下线不限层级,可无限发展,以下线的收入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被告人吴某某在了解广东某某公司的上述运行模式后,经他人推荐于XX年8月注册成为某某商城铂钻会员。之后吴某某被某某商城“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引,向广东某某公司缴纳25万元成为武汉市汉阳区四级代理公司董事长,并于XX年4月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汉阳区注册成立了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其本人担任董事长职务。期间,吴某某及公司以推广广东某某公司设立的电商交易平台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扫描某某二维码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经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下线总人数有289个,直接下线人数3人,下线层级10层。

XX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某某街区2栋1xxx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亦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东某某公司于XX年1月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运营网上某某商城及发展代理公司,并以消费全返的经营模式对外进行宣传。某某商城既是一个第三方电商平台,也是一个消费返利商城。广东某某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全返必须先成为其会员,参与者通过某某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取一个ID账户,账户是会员权益记录和结算的依据。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推荐人和被推荐人的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普通会员缴纳9.99元升级为银钻会员;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同时获赠9990的白积分参与返还;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同时获赠99900的白积分参与返还。铂钻会员有参与系统平台运营的权利,可以购买代理权或者股权并可升级成为某某的代理商,同时还能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代理的现金奖励。另商家会员需缴纳99.9元至999999元不等的入门费后成为某某商城的“联盟商家”或“联盟企业”。广东某某公司设置的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积分分为白积分、红积分,1元等于100个白、红积分。某某商城有一个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消费会员”与“某某商家”发生一笔交易成功后,商家需将交易金额的16%作为创业共享金上交广东某某公司,公司则将消费金额与创业共享金以积分形式返还到双方的某某商城账户中并承诺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返还,在一定期限内全返资金。广东某某公司设计了一套程序复杂、限制条件多的积分返还制度,如白积分不满10000分不转化、红积分不满10000分不能提现;若提现某某商城还要收取13%的综合费用(10%的税费和3%的手续费),宣传“消费全返”实际并未全返。广东某某公司为激励会员发展更多的会员参与,采取以下的奖励方式即推荐奖:会员每推荐一名金钻会员奖励20元,推荐一名铂钻会员奖励200元;提成奖:会员可以获得被推荐人的所有消费金额5%和被推荐人所有销售金额2.5%的提成。某某商城会员上下线不限层级,可无限发展,以下线的收入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被告人吴某某在了解广东某某公司的上述运行模式后,经他人推荐于XX年8月注册成为某某商城铂钻会员。之后吴某某被某某商城“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引,向广东某某公司缴纳25万元成为武汉市汉阳区四级代理公司董事长,并于XX年4月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汉阳区注册成立了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其本人担任董事长职务。期间,吴某某及公司以推广广东某某公司设立的电商交易平台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扫描某某二维码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经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下线总人数有289个,直接下线人数3人,下线层级10层。

XX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某某街区2栋1xxx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2、常住人口信息表、广东某某公司资料、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资料、下线明细表、广东某某公司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等书证;3、证人刘某1、陈某1、雷某、艾某、陈某2、罗某、胡某、刘某2、李某、唐某的证言;4、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返回本金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共发展下线10层,发展直接下线人数3人、总下线人数289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某某”传销组织中属从属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武汉市汉阳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已出具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吴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故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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