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8:32:19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现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规违法办理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罪犯家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
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在职干部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部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部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部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干部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干部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在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5.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干部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四、原法院、检察院人员违规
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五、公证、司法鉴定人员
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
损害群众利益
1.公证人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2.为不真实、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事项办理公证的;
3.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办理公证的;
4.为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5.为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项办理公证的;
6.对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7.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的;
8.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9.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0.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1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未赔偿的;
12.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13.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14.为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委托事项或者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委托事项出具鉴定意见的;
15.为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事项以及为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的;
16.严重违反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17.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办“金钱案”、“关系案”
“人情案”,执法不严
1.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徇私舞弊不予追究的。
2.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的。
3.对社区矫正人员疏于监管导致脱管漏管的。
4.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5.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的。
诚恳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相关意见建议和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来访来信:包头市司法局(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中心)601、611房间
邮箱受理方式:btsfjjgjw@126.com
网络受理方式:关注“包头普法”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号菜单“法治包头”栏目选择“监督举报”,按照提示填写有关内容,24小时接收监督举报信息。
电话受理方式:(0472)2898016、2898090;
特此公示
包头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