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8:48:16来源:法律常识
闽清县委政法委系统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3)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4)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5)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7)其他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
(7)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委机关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整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6)其他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6)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五、履职尽责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问题
(1)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同中心工作贴近得还不够紧密的;
(2)下基层调研指导、解决问题还不够的;
(3)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意识较欠缺的;
(4)工作执行力不够,统筹协调不够有力,存在拖拉现象的;
(5)其他履职尽责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问题。
闽清县委政法委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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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法院系统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员;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2.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4.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
1.不如实报告本人违规参股借贷情况;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行业企业。
2.违规参与经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业态,违规获取高额利息;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以本人、亲属或者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
(四)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1.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4.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5.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等问题;立案不够便民利民。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1.个别执行失信名单撤销不规范;
2.个别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
3.接待涉诉信访当事人不够耐心;
4.安检不够严格规范,存在漏洞;
5.个别人民法庭公车使用不规范;
6.不遵守司法礼仪,着装不规范;
7.案件归档不及时;
8.其他审判执行工作作风问题。
二、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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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闽清县检察系统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8种情形):
(1)班子成员及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察人员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23种情形):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1)经商办企业的;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4)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检察人员违规参股、借贷、兼职的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4)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5)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7)利用职权推销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8)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9)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3.离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和任职的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利用检察人员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人员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5.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内容(18种情形):
1.有案不立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不立案,监督不力;
(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6)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
(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照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
(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
(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有罪不究
(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捕或者不决定逮捕;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7种情形):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7种情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
(1)检察人员存在经济纠纷,法院判决生效,有能力履行偿还经济义务,而不偿还的;
(2)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2种情形):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偏低;
(2)办案人员释法说理水平不高。
二、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1.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
举报投诉受理电话: 0591-8832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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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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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群众对闽清县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
闽清县公安系统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2.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3.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
6.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民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
3.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4.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法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2.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
2.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
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
4.应撤销案件未及时撤销、应终止侦查未及时终止侦查;
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
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
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
8.有其他违规执法问题的。
(五)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或明显属经济纠纷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
4.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
(六)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
1.不如实登记录入涉案财物信息;
2.不按规定入库管理涉案财物;
3.涉案财物不及时入库管理;
4.涉案财物应扣押未扣押、应收缴未收缴、应追缴未追缴;
5.涉案财物应发还未发还、应销毁未销毁、应处理未处理;
6.涉案财物管理审批程序不规范;
7.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不规范
8.其他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
(七)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1.未履行首警责任,未履行“三个当场”要求,借故推诿不受理群众报警求助;
2.不按规范接处警,出现不出警、迟出警、不作为、推诿扯皮等不规范问题;
3.将违法犯罪警情归类为非违法犯罪类警情处理;
4.其他处警不规范问题。
(八)公安机关接受外单位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不规范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
1.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首警部门推诿的;
2.对经法制大队接收的外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办案机关未接受的;
3.对外单位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办理后未依照程序予以答复反馈的。
二、监督方式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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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50800
闽清县司法行政系统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一是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是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在职司法行政干警: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4)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未予以拒绝;
(5)对不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给予办理;
(6)未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7)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8)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2.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在职司法行政干警。
(1)本人经商办企业的;
(2)本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本人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本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本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本人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本人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本人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本人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本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二)离任司法行政干警。
司法行政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
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司法行政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司法行政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四)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1)司法行政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
(2)司法行政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4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司法行政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3. 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司法行政干警:
(一)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
(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
(三)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4.整治政法系统行业部门其他突出问题。
二、投诉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投诉方式
1.举报电话:0591-22332862、0591-62302135(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2.举报信箱: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22-7号闽清县司法局一楼大厅
3.邮寄地址: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22-7号闽清县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顽瘴痼疾整治专班(邮编350800)
4.举报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
敬请广大群众对司法行政教育整顿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