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1:15:00来源:法律常识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该伤害他人,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处理决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在不起诉决定宣告现场,李某后悔道。
这是因一时冲动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均有达成和解、谅解彼此的意愿,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康巴什区司法局驻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办公室的作用,遂对双方当事人组织了刑事和解,最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案结人和”。承办检察官告诫李某以案示警,守住道德底线,远离法律红线。
2019年以来,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矛盾化解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探索调解方式突破点,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针对包括故意伤害案、诈骗案、盗窃案和强制猥亵案等案件类型在内的7起刑事案件,邀请了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办公室金牌调解员徐永丽律师,进行了20余次调解,7起案件全部达成刑事和解,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秉持司法为民理念
主动融入大调解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枫桥经验”,更好地服务康巴什区社会综合治理,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坚决克服简单程序了结、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用心用情把每一件“小案”办扎实,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与司法局协作配合 搭建为民司法平台
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主动对接,成立康巴什区司法局驻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办公室,选派专门的人民调解员进驻办公室,常态化开展人民调解服务。与区司法局正式会签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司法局关于成立康巴什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调解工作室的通知》文件,明确了调解原则、调解案件范围和事项,规定调解的启动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程序性规则等。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制定个性调解方案 不断提升司法“温度”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能及时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错失调解良机,后悔莫及。因此,康巴什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时度势,抓住契机,及时将双方思路统一到正面解决问题正轨上来。检察官在调解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法律咨询、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执行“三级和解机制”,由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一级和解”。若和解不成,由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二级专业和解”。如仍达不成和解,则邀请司法局选派的人民调解员与承办检察官联合开展“三级联合和解”。不断释法说理,围绕事实、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以理服人、定分止争、遵从法治。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合多方智慧,致力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推动达成刑事和解,充分彰显法律温情和检察温度。
构建创新调解机制 规范刑事和解流程
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学习,创新思维,结合矛盾化解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新变化,研究新观念、新办法、新举措,把握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探索调解方式新突破,不断提高刑事和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检察机关派专人进行统计,每月登记、汇总调解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听取双方意见和建议,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定期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分析,强化内部监督,做到问题发现早、风险把握准,确保刑事和解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张弈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