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3:09:03来源:法律常识
2002年5月通化市现代装饰有限公司的G胜利找我代理他起诉合伙人S壬正,S壬正系通化市时代装饰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这个S壬正我多年前就认识他,他的电脑技术不错,并经营电脑,我在幼儿师范学校当教务科长时,在他那里进过设备并由他提供售后的技术服务。
G胜利告诉我:“我于1997年与S壬正合作成立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企业的实际投资人是我个人独资,我自愿给S壬正赠送10%的股份,并任命他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经营业务工作。去年年底我任命他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工作,我向他赠送的股本由1997年的10%,改为1998年12%、1999年15%,2000年20%。
1999年,在开发临江的装饰建筑市场时,我为他提供了三万元市场开发费,全面负责临江市场的工作。今年5月我发现他利用我对他的信任,自己成立了时代装饰公司,在临江承包了自己的工程,并截留占用我公司的工程款7.3万元。他突然离开了我的公司,对我的公司发展造成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他所成立的时代公司与我公司的名称几乎相同,容易造成混淆并干扰我的公司业务。我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他返还占用我公司的款项,同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
基于我对S壬正的了解,S壬正属于不正常使用G胜利的商业秘密,利用自己在现代公司担任管理者的便利条件,了解知悉装饰技术和管理流程,然后截留现代公司的客户资源,构成了不正当竞争。S壬正突然离职并将已经结算的工程款截留7.3万元符合侵占犯罪的特征。如果G胜利坚持诉讼,S壬正不仅要赔偿较大的损失,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我同意代理案件之后,问G胜利:“你起诉小S的目的是什么?是想挽回自己的损失,还是想把他送进行监狱。这一点你必须明确,否则,我无法设计代理方案。”
G胜利说:“他能认错,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资金,把他自己的公司更名,我可以放他一马。”
基于G胜利的态度,我提议先对双方进行调解,G胜利接受了我的意见。
我找到S壬正,对他说:“小S,我们也认识多年了,G胜利对你的做法非常生气,他准备对你提起诉讼。我认为,他起诉的事情和要求,法院应该支持。但他对我说‘不想置你于死地’,我觉得你们有和解的可能。我今天想和你好好谈谈,看看这个案子能不能在我的努力下调解解决。”
S壬正说:“现代公司是我们俩人办的,我确实没有投资,但我有管理能力。所以,G胜利自愿赠送给我干股。几年来,他并没有给我分红,我对他不满意,就想成立一家相同的公司,报复报复他。”
我说:“你想错了。我查了一下你们公司的财务账目,大都是你管理的。几年来公司几乎没有利润,有点积累也都购买了生产设备。G胜利先后投资了100多万元,他自己都没有收益,你想怎么分红啊?”
S壬正听了我话,问道:“这个案件如果我不和解,把官司打下去,对我会有什么影响?”
我说:“你是个聪明人,你原来对装饰、装修业务什么也不懂,如果不是与G胜利合作,你怎么学习这方面的技术?前几年,你们公司主要是以积累为主,今年的业绩将有较大的提升。你利用自己对现代公司的管理权,截留了部分工程款,又截留了三个大的装饰工程,仅合同约定工程款就达300多万元。如果不是你搞不正当竞争,现代公司至少得盈利120万元。现代公司起诉了,你得赔偿这笔损失。如果现代公司追究你截留工程款的行为,就可能导致你被追究侵占罪。”
S壬正说:“有那么严重吗?你可别吓唬我。”
我笑了,说:“你看我是吓唬你吗?这样吧,你多走几家律师事务所,向他们咨询一下。你截留了东昌区法院的装修工程,与院长和一些法官也比较熟悉。你向他们咨询一下,看看我是不是吓唬你。”
谁知,当天晚上S壬正就打电话约我见面。一见面他就说:“陈律师,G胜利说的基本都是事实。我的本意是对G胜利采取的一种抗议性做法,我现在知道自己行为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不想吃官司,你能不能给我们调解一下,我向G胜利表示道歉,尽最大努力挽回对G胜利造成的伤害。我占用现代公司的工程款马上返还,我的公司名称马上更改。”
第二天,G胜利与S壬正便签订了和解协议,在协议中,S壬正对自己突然离职、截留工程款、成立相似名称的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向G胜利表示真诚的道歉,愿意以实际行动使现代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返还截留的7.3万元工程款。G胜利在协议中放弃诉讼权利,不再追究S壬正的责任。
协议签订后,S壬正把截留的工程及赔偿款立即汇款给现代公司,并去工商机关把时代公司的名称予以变更,把截留的三项工程转让给现代公司施工一项。
事后,G胜利说:“我没有想到,不用去法院,律师也能处理案件,看来,请律师不吃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