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刑事咨询律师收费(昆明市刑事咨询律师收费多少)

时间:2023-05-09 16:47:54来源:法律常识

昆明市刑事咨询律师收费(昆明市刑事咨询律师收费多少)

一:罪名阐释

《刑法》第303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生效之后,原《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起点,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调整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303条“开设赌场”及“情节严重”的解释分别为: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5)设置赌博机,即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

2、实施303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是《刑法》对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和解释,一言以蔽之,传统概念中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条件的演变更生,现如今开设赌场罪中的“场所”和“赌具”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概念。 本文,辩护人将结合亲历过的开设赌场罪案件,分享本罪不同的“场所”和“赌具”形式,以及一点感悟和思考。

二:“场所”和“赌具”的演变开设赌场罪中不同的犯罪形式

(一)传统“场所”、“赌具”固定型--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这是涉嫌本罪最原始的模式,场所固定,使用的赌具是客观存在的,赌博的方式和玩法也相对固定。在张某涉嫌本罪一案中,其和本案其他几个被告人一起合作开设赌场,赌场内人员分工明确,赌场通过“抽水”的方式盈利。

(二)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型--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徐某通过朋友介绍知道代理菲律宾卡卡湾赌博网站能赚钱,后通过朋友微信推荐联系到该赌博网站的一级代理,在一级代理的推荐下徐某联系到网站财务,财务为徐某开通后台管理账号,其因此成为“卡卡湾88娱乐城”赌博网站的代理,先后接受多人以“百家乐”的方式投注赌博,徐某通过赌客赌博产生的流水得到网站的反水获利。

(三)微信麻将群型--刀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刀某在其手机上下载安装闲聊APP及皮皮斗地主APP,使用其本人电话在闲聊APP上注册后建立赌博赌博闲聊群,后将赌博人员拉进群内,刀某开好房间后将链接发到群里,群内人员通过链接进行赌博。刀某根据每局输赢的大小抽取不固定的“房费”,并以此获利。

(四)境外专业赌场打工型--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杨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我国中越边境,其文化水平不高,长期靠打工为生。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从朋友那里得知去越南赌场上班工资很高而且赌场合法。该赌场为越南人自己开设,但不对越南人开放。班某和欧某长期在该赌场为赌客“洗码”(通过为赌客提供兑换用于赌博的筹码服务换取赌场返利的行为),两人洗码时间较长,客户较多,需要招揽员工,杨某就是在机缘巧合之下成为两人在越南赌场洗码的工作人员。每天为赌客兑换“礼码”就是杨某的工作内容,有时能从赌客那里得到一定的小费。其不参与赌场经营,也和赌场分红无关。


三:关于办理本罪案件的感悟和思考

刑法上的法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还包括能够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威胁。


我们说“在刑法上,无法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事实,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是事实。”经手过本罪不同地点不同形式的辩护,辩护人发现很多辩护空间,特别是在境外涉嫌开设赌场,其人数众多,时间跨度大,每个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具有连续性,相关证据收集固定的难度大。

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只有这样,最终才能得出更正义的结论。同时,为了正义去寻求最优解是我们在每个案件中的目标。不管什么罪名,我们在对应法条过程中,如果能做好“解释”,那么一定会得心应手。毕竟“法条的文字就像挂衣钩,一直在那里,但上面的衣服总会根据季节和流行的趋势而变化。”


作者:赵静

职 务: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业务、擅长“巧妙运用思维打开不一样的辩护思路”

*本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