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9:13:5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别名夏某1。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至XX年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作为陕西某某制药有限公司、遵义某某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湄潭县区域的医药代表,负责巩固和提高几家公司的药品在湄潭县某某医院、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的销量。被告人夏某某为提高药品销量,增加自己的收入,先后找到湄潭县某某医院和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的医生和医务工作人员,让医生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按照药品使用数量每盒或每支0.5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给医生相应的回扣;让负责发药和统计等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生使用其代理药品的数量及药品库存量,承诺按照药品使用量每盒或每支0.5元至3元不等的比例给医务人员提成,负责统计工作的医务人员(采用手抄或编辑成电子文档发送QQ邮件的方式)将统计数据传给夏某某。被告人夏某某根据每名医生的用药量按比例给陈某1、孙某等32人提成,共计行贿财物503273.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消化内科门诊室找到医生陈某1,让陈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药品提成。后被告人夏某某每月通过从药房组获取陈某1开出的处方中使用的“复方消化酶胶囊”、“砂莲和胃胶囊”、“参倍固肠胶囊”等药品的数量后,按照每盒0.3元至0.5元不等的比例提成,每月不定期通过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1行贿(以下向医务人员行贿均采取相同方式),自XX年8月至XX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向陈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48600.00元。
2、XX年年初,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内科门诊诊室找到医生孙某,让孙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晃某药品提成。XX年初至XX年底,被告人夏某某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向孙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5000余元。
3、XX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西街门诊部中药房找到工作人员吴某2,让吴某2帮其统计门诊部各医生开处方时使用其代理药品的数量,并承诺给吴某2好处费。XX年7月至XX年7月,夏某某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吴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2000.00元。
4、XX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西街门诊部办公室找到医生王某1,让王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具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药品回扣。XX年6月至XX年,被告人夏某某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王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54000余元。
5、XX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西街门诊内科找到医生李某1,让李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XX年下半年至XX年底,夏某某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向李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0余元。
6、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神经内科找到医生邓某,拿了300元现金的药品回扣给邓某。从XX年到XX年2月,夏某某多次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邓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5000余元。
7、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西街门诊部慢特病门诊室找医生江某,让江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XX年至XX年下半年,被告人夏某某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江某行贿10余次,共计金额达17000余元。
8、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西街门诊部慢特病门诊室找到医生王某2,让王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XX年至XX年,夏某某以感谢费的名义向王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5600余元。
9、XX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心血管内科门诊室找到医生黄某1,让黄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XX年至XX年底,夏某某以好处费的名义向黄某1行贿共6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余元。
10、XX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慢特病门诊办公室找到医生唐某,让唐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XX年8月至XX年4月,夏某某以好处费的名义向唐某行贿5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2800.00元。
11、XX年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妇产科找医生陈某2,让陈某2在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XX年1月至XX年4月,夏某某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陈某2行贿6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800余元。
12、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门诊部找到主任医师张某1,让张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XX年至XX年,夏某某多次以充话费的名义向张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5600余元。
13、XX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神经内分泌科门诊室找到医生叶某2,让叶某2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感谢费。XX年5月至XX年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感谢费的名义向叶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7560余元。
14、XX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医院急诊科找到医生周某某,让周某某在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回扣。XX年8月至XX年11月,夏某某以药品回扣的名义向周某某行贿3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3000.00元。
15、XX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急诊科找到主任医师汪某1,让汪某1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XX年4月至XX年7月,夏某某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汪某1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7500余元。
16、XX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找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医生黄某2,让黄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XX年下半年至XX年,夏某某多次以用药提成的名义向黄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2000余元。
17、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找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门诊医生段某,让段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XX年至XX年上半年,夏某某多次以用药提成的名义向段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0余元。
18、XX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找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医生黄某3,让黄某3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尽量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XX年1月12日至XX年9年12日,夏某某以药品提成的名义,通过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黄某3行贿20余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6048.00元。
19、XX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开车送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医生陈某3回家的途中,让陈某3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自己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XX年12月至XX年9月,夏某某通过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3行贿20多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6658.00元。
20、XX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找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医生张某2,让张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按比例给提成。XX年6月至XX年9月,夏某某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多次向张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44400余元。
21、XX年10月左右,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学术会及张某2的介绍认识了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医生刘某,让刘某在开处方时多用自己代理的药品。XX年1月至XX年9月,夏某某通过张某2通转交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多次向刘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5900余元。
22、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找到医生宋某,让宋某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XX年至XX年9月,夏某某以药品提成的名义,通过现金支付或由张某2转交的方式,多次向宋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0余元。
23、XX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张某2认识了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科医生马某,让马某在给病人开处方时多使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XX年6月至XX年9月,夏某某以药品提成的名义,通过张某2转交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马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2000余元。
24、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内二科找到医生曾某,让曾某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提成。XX年至XX年,夏某某用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以药品提成的名义多次向曾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7500余元。
25、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五官科找到医生王某3,让王某3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多用其代理的药品。XX年起,夏某某多次以好处费的名义向王某3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000余元。
26、XX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五官科找到医生李某2,让李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XX年上半年至XX年4月,夏某某通过现金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李某2行贿6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1400余元。
27、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脾胃病科找到医生杨某,让杨某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XX年至XX年,夏某某多次通过现金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杨某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2500余元。
28、XX年2月,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脾胃病科找到医生张某3,让张某3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XX年2月至XX年4月16日,夏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方式向张某3行贿3次,共计金额达人民币407.99元。
29、XX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到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门诊部找到医生汪某2,让汪某2在以后给病人开处方时多用其代理的药品,并承诺给好处费。XX年5月至XX年8月,夏某某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以好处费的名义向汪某2行贿,共计金额达人民币33000余元。
30、XX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遵义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始给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配送药品后,认识了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秦某,为让秦某多发自己代理的药品,夏某某不定期向秦某行贿。XX年5月至XX年,夏某某向秦某行贿6次,共计金额人民币3000余元。
31、XX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为了让湄潭县某某1医院医院药房医生陈某4帮其统计每月使用“脑心通”、“沙某和胃胶囊”、“消化酶”、“阿托伐他汀钙”等药品的数量,不定期向陈某4行贿。XX年5月至XX年11月,夏某某向陈某4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案件移送函、接受证据清单及自书材料、结算收据、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资料、银行交易回单、账户交易明细、人事档案资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劳动合同书、检讨书、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潘某、田某、陈某1、孙某、吴某1、王某1、李某1、邓某、江某、王某2、黄某1、唐某、陈某2、张某1、叶某1、周某某、汪某1、黄某2、段某、黄某3、陈某3、张某2、刘某、宋某、马某、曾某、王某3、李某2、杨某、张某3、汪某2、秦某、陈某4的证言、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及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务往来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50327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夏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积极接受财产刑的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夏某某提出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款人民币一十九万五千三百一十六元(现暂存于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