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21:49:39来源:法律常识
5月28日上午,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海东市两级法院专项斗争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公布了五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以来海东市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
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海东市两级法院成立了以海东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程旭文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选派业务骨干承担黑恶案件审判任务,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相关首要分子、骨干成员,重点打击基层黑恶势力及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危害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从严惩处的同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今年以来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各被告人,均依法指定了辩护人,确保各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的权利,案件做到了辩护律师全覆盖,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截至目前,海东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恶团伙案件12件105人,其中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5件49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件22人,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1件3人,海东市循化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件10人,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件13人,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件8人。一审审结10件85人,结案率85.7%,已结的10个团伙案85人中,65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成员,其中3件21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人,被判处五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的14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2人,并处罚金427200元。上述案件中,互助县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陈启某等六人敲诈勒索案和雷发某等七人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损害财物案集中宣判,敲响了我省法院系统扫黑除恶第一槌。海东中院受理二审上诉6件57人,经过二审审理并当庭宣判3件38人,其他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半年时间内一批横行乡里、欺压群众、为非作歹的恶势力团伙成员受到了应有的惩处,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得到了有效净化,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
1
陈启某等人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陈启某利用同学、同乡等关系,纠集被告人张世某、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等人,形成以陈启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张世某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启某、张世某、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某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讨债,在互助县林川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启某组织并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三起、被告人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三起、被告人张永某、张世某参与敲诈勒索二起。
互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启某、张永某、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互助县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陈启某等六人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
李某等四人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李某指挥安排吴有某(已处刑)利用同乡、朋友等关系,并网络社会闲散人员,纠集被告人白金某及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均另案处刑)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在互助县威远镇及周边地区,逞强争胜,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组织参与故意伤害作案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起、敲诈勒索二起、寻衅滋事三起;被告人白金某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起、敲诈勒索作案一起;被告人索金某、张贵某参与敲诈勒索一起。
互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白金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白金某、索金某、张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二起,数额巨大。被告人索金某、张贵某以黑恶势力名义参与作案一起。被告人白金某参与作案一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向海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3
韩某甲、韩某乙、喇某某利用软暴力寻衅滋事罪案
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喇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结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伙同他人在循化县城餐厅、宾馆利用客人玩麻将不敢报警的心理,采取多人进入包厢、房间以不给钱不走等软暴力方式给客人施加心理压力,多次向他人强拿硬要钱财或占用网吧机位影响经营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循化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喇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经营场所逞强耍横,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强拿硬要公民财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甲、喇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喇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六个月。当庭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4
马文某等农村宗派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2014年,被告人马文某以贿选方式非法取得村委会主任职务,并于2017年12月当选为该村党支部书记。自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文某会同其弟马伟某,多次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等人,形成以马文某、马伟某为首要分子,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为重要成员,马某某布、马而某、马海某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利用家族、宗派势力长期把持基层组织政权,并以暴力恐吓相威胁,逞强耍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干预正常宗教事务,暴力抗法,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在当地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一起、寻衅滋事作案三起;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四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二起;被告人马某某布、马而某、马海某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一起。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马某某都、马成某参与村干部贿选违法事实一起。
化隆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多次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都、马成某、马某某布、马某某四、马而某、马海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四在参与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布、马而某虽然均参与一起犯罪,但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都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文某、马而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马文某等人分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马文某判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马伟某判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文某、马伟某、马某某四、马某某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5
刘某等十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马玉某依靠同学、朋友、邻居等关系,纠集被告人马明某、冶晓某、张某、张文某、白某、马某、杨某、马国某(另案处理),结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仗人多势众,为争强好胜,借助所持有的砍刀等凶器及显露身上所绘纹身作为威慑,在民和县川口镇及周边地区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多次实施暴力收债、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马玉某、马明某、马某、张某、白某、冶晓某、杨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为追讨非法债务,持凶器恐吓他人或无故打砸店铺,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刘某、马玉某作案四次,被告人马明某作案三次,被告人白某、马某作案二次,被告人张某、杨某、冶晓某均作案一次。
被告人刘某、马玉某、马明某、冶晓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玉某、杨某、张某、张文某、陈玉某、朱志某、索伟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故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文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民和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刘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刘某、马玉某分别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对随案移送的相关财物依法没收。本案经两天半时间的审理,于5月24日上午当庭宣判,被告人尚未提起上诉。
整理自青海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