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6:38:41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曾*秀在浙江省青田县一出租屋内,因其丈夫邓*印酒后又对其实施暴力,曾*秀积怨转恨,杀心而起,遂拿起一把杀猪刀捅向邓印*右胸背部,见邓*印转身冲过来,又持刀捅向其左前胸部,致邓*印身中二刀,倒地死亡。法医鉴定邓*印系单刃税器捅刺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曾*秀,籍贯宁都,居住地宁都,二个未成年小孩也在宁都生活,曾*秀的娘家人找到宁都县妇联要求给予帮助,县妇联及时联系了宁都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为两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杨律师承办本案。
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属不属于刑法232条规定中的情节较轻行为及量刑尺度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援助律师从杀人的动机和手段、杀人的环境和条件、罪犯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加以论述曾*秀杀人行为属于激情杀人,属于刑法232条规定中的情节较轻行为。
(一)从故意杀人的对象来看:
曾*秀与邓*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邓*印为了达到长期非法控制曾*秀的目的,以暴力、扬言杀人(对小孩、曾*秀本人及曾*秀家人)对曾*秀相威胁。具体表现在:
1、曾*秀长期受到邓*印的家庭虐待,动不动就打,还经常持刀威胁。使被告人处于恐惧状态中;
2、曾*秀受到的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与持续性。
3、因为一个请假的事,遭到邓*印的无端猜疑,说她与准假人有染,在单位、家人面前受到羞辱戏弄。
4、邓*印经常酗酒并醉酒,且醉酒后经常打人。
5、邓*印职业是屠夫,经常性的持刀威胁。不但对曾*秀本人,还对其儿子及曾*秀的亲戚与家人进行哃吓,并且经常以杀人加以威胁,对曾*秀进行非法控制。另据小孩与邻居反映去年有一次,邓*印将二个小孩反锁在房间内,打开煤气等将烧死毒死小孩。使被告人生活在一种极度的恐惧状态中;
(二)从故意杀人的动机看:
没有明确的动机,没有预谋,行为人的杀人意图是受到强烈精神刺激而突发的。
(三)从罪犯的一贯表现看:
1、初犯,一贯忠诚老实,勤勤恳恳;
2、从邻居及亲属的证词来说,也充分的证明曾*秀一贯表现较好。
(四)从故意杀人犯罪后的态度看:
1、主动叫醒儿子让其报警,并向邓*印兄长报丧,没有考虑到任何的出逃。
2、知罪、认罪且悔罪。
3、自首
办案的思路及策略:
综上所述,曾*秀的行为符合司法实践中激情杀人的行为特征,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双方的儿子及死者的母亲都对曾*秀的行为予以充分的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请求从轻处罚的请求的文字材料。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充分采纳了曾*秀为激情杀人,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作出判处曾*秀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罚当其罪,但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及案发当时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家庭现状,综合考虑做出从轻的法律判决。此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