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09:16:42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王昱倩
2019年3月19日上午10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审“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据江西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作案工具镰铲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明经国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尊重法院判决但保留辩护观点,下一步是否申诉由明经国本人决定。
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委会在征求村民意见后,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对村民同意拆除的土坯房进行拆除作业。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受损,部分瓦片掉落,但未损坏墙体,在场的乡村干部向随后而来的明经国之妻张雪珠、之子明小龙作了解释。之后,明小龙到村小卖部告诉明经国有人来拆老房子,明经国很生气,回家拿一把镰铲赶到现场,见其土坯房受损,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时任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多次猛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据官方当时通报,2017年3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民警在十八塘乡水源村一山岭发现逃窜中的明经国并迅速对其进行围捕。明经国在逃脱无望之际,捡起石块击打头部企图自杀,但未果被捕。
一审时,赣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1月1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时,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曾以明经国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进行辩护,他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明经国应减轻处罚。2018年8月30日,明经国案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辩护律师提出对明经国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此后法院批准对明经国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补充鉴定。最终鉴定意见称,明经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赣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对于明经国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赣州中院在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审判长答问中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一审宣判后,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在《上诉状》中,明经国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违法强拆是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
2019年1月31日,明经国案由江西省高院进行二审,控辩双方围绕“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强拆房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检方对上诉书表述和律师意见全部反对,检方认为,明经国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没有强拆,甚至也没有误拆,只是拆隔壁家的房屋时不小心碰到,被害人没有过错。二审该案没有当庭判决,法官表示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