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0:04:19来源:法律常识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白思静)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在该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速裁法庭公开审理了周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此,距离周某到案仅过去了36个小时。
据了解,富阳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牵头下,与区公安、法院、司法局联合,积极落实“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富阳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内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和速裁法庭,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新模式——由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活动后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办公室,再由检察官办公室指派员额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起诉至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实现全流程在48小时内完成。
“有件醉驾案,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看看能不能走‘48小时’程序?”近日,富阳区检察院接到区公安分局来电。
根据“48小时”程序,检察官迅速了解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符合“48小时”刑事速裁快速办理条件,并与区公安分局、法院、司法局达成一致意见。
次日一早,该院常务副检察长章强明作为案件承办检察官,赶赴设置在富阳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的检察官办公室。很快,一体化办案系统传来了电子卷宗,内含详细的案情和证据材料。依托单轨制协同办案模式,章强明通过网上阅卷审查案件。
经审查查明,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自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驶往孙权路,行驶至孙权路某足浴店门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办案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告知他相关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并向他核实: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同意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等。
“没有人逼供,我认罪认罚,愿意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对于是否需要回避、犯罪事实、到案经过等,周某都没有异议。
在值班律师到场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检察官向周某提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周某表示接受,当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
讯问结束后,检察官根据审查情况快速拟制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下午2时许,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暨单轨制协同办案机制,对周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向富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当日下午3时许,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心速裁法庭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