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东台找刑事大案律师(东台知名律师)

时间:2023-05-11 10:10:58来源:法律常识

盐城东台找刑事大案律师(东台知名律师)

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会上,王旭光就典型案例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础上,首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40个案例,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特点。

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除了涉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贵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生态案件,以及涉土地、矿产、林木、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等常见案件类型外,还包括侵害公众景观权益、侵害传统村落案件以及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2、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不仅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野生动植物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还覆盖海洋、森林、湿地、滩涂、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要素。

3、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和司法确认等多种诉讼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4、诉讼价值显现主导性,点多面广、利益多元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都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核心价值追求逐一展开。

二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要求。

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复性特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贯彻预防优先理念,特别是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次发布的行政案例中,有的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确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的通过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注重修复亦是环境司法的基本特性。

此次发布的刑事案例中,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三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作用。

第一,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野生动物保护、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贩卖、走私者,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取缔非法交易链条。在行政案件中,对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超范围探矿、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认定无效,防止自然资源损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允许企业以部分赔偿款用于完成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和升级改造,以及同意企业按照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划进行整改,保证案涉区域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等方式,在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其中六个案例值得关注:

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等污染环境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实施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孟筠等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的侵害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铜业公司的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进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系在居民区建造医院的行政许可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探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确认镇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裁判充分展示了依法严惩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以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

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刑事类

一、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 人走私废物案

四、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五、被告人全小兰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六、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周应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七、被告人张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八、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强迫交易案

九、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吴文光非法采矿案

十、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民事类

十一、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十四、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诉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十七、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十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九、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行政类

二十一、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二十二、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二十三、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二十四、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二十五、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

二十六、三沙市渔政支队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二十七、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二十八、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记案

二十九、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三十、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

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

三十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三十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三十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三十四、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五、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施圣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七、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三十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三十九、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一、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将其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产生混合固体废物。被告人潘毅刚,系晋巨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工作部副总经理,经环保部门约谈后,未采取整改措施。被告人吴卫富,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黄石土等人处置。2018年1月,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2018年2月至3月,刘开友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福建省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混合物共计4819.36吨,上述行为造成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上述行为系2018年3月9日案发,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晋巨公司将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人处置;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渗滤液铜和镉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开友等人跨省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卫富系晋巨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晋巨公司罚金55万元;判处吴卫富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并处罚金;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潘毅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近年来,逃避本地监管查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犯罪高发频发,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本案的审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本案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局等40余人旁听,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被告人田锦芳,在明知被告人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2017年10月,被告人阮正华雇佣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1298.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被告人吴昌顺。后发生退货事宜,应阮正华要求,吴昌顺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据检测、评估,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379.60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减轻犯罪后果,依法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禁止被告人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被告人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本案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活动中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案

基本案情

自2016年始,被告人田昌蓉夫妇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联系、安排被告人罗伟等人驾驶空货车出入境,装运其经简单清洗加工后的废物拉至指定地点,然后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境内,再驳装到罗伟等人货车上,最后由罗伟等人将上述废物送给国内买家进行销售牟利。经查证,田昌蓉、罗伟等人走私、运输、倒运、购买废塑料913.40吨、废金属122.70吨、废电瓶2.47吨。

裁判结果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1038.57吨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从事倒运、购买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越国边境走私废物案件。2018年1月起,中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力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时有发生。本案犯罪地点位于西双版纳国边境区域,被告人采取更为隐蔽的家庭小作坊式站点,通过边境小道违法走私固体废物入境后倒运、贩卖,增加了监管难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等犯罪行为,彰显了将“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赵均锐在墨西哥购买鱼鳔后,欲通过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运入境。2018年1月,赵均锐找通晓西班牙语的被告人谭炽洪帮助携带鱼鳔回国,并提供报酬。2018年1月22日,赵均锐将其购买的63个鱼鳔放入谭炽洪行李箱内,二人乘坐航班回国,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核算,上述鱼鳔系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赵均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谭炽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均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谭炽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国家海关总署督办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特有的鱼种,构成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广被猎杀而濒危。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鱼鳔同时构成我国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彰显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本案判决,对于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被告人全小兰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全小兰、周继财先后多次非法收购穿山甲35只,出售给被告人李叶琼、林善甲等人共31只穿山甲,违法所得19.09万元。被告人李叶琼将从全小兰、周继财处购得的穿山甲出售给被告人陈建林等人共6只,违法所得4.60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华登福帮全小兰、周继财非法运输穿山甲9次共9只,得运费3700余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全小兰等6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全小兰、周继财、李叶琼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华登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善甲、陈建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施以缓刑,并处罚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穿山甲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六、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周应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9月,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为主,被告人周应军协助,两次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轮渡附近水域,采取电捕鱼方式捕鱼共800公斤。

裁判结果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周应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罗圣桂有期徒刑七个月、邱元妹有期徒刑六个月、周应军拘役一个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际重要湿地、东亚候鸟重要越冬地和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节点。近年来,虽渔民上岸政策全面实施,但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本案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作为主犯,系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缓刑考验期限期满后,再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无悔罪表现。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判处被告人实刑,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七、被告人张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张久长以400元的价格购买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某园场内的红豆杉1株。后,张久长上山采挖并雇请他人将该株红豆杉搬运并栽种在自家花园内。3月19日,张久长采挖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猎神村某处的红豆杉1株,过程中被发现。当日,张久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涉2株红豆杉均已死亡。经鉴定,案涉2株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久长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非法采挖2株野生红豆杉,移植或准备移植至自家花园,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久长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中,张久长主动申请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约定的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改判张长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案涉红豆杉是我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和观赏价值,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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