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0:32:21来源:法律常识
树高千尺总有根
新时代刑事司法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刑事法治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深改委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
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步入快车道,刑事司法理念、制度发生历史性变革,以人民为中心、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成绩斐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厚植了党的执政根基;刑事司法文明程度和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日益彰显。
9月24日,为全面回顾总结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成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相聚一堂,共同回望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铿锵历程,研讨和展望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可谓意义深远。
这是一场别开生面的研讨会,会议内涵之丰、参与之众、关注之广、影响之深,都使会议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应勇,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茂利,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最高检二级大检察官万春、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最高法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敬大力等出席会议;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主持开幕式。
来自法学界的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卞建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等学者分别发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学术界、实务界代表近百人参加研讨会。
这不仅是一次学术盛会,更是司法机关、学术界携手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助力全面依法治国的务实之举。
人民法院:
推进刑事司法改革
刑事审判呈现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刑事审判全过程,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并重。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真正做到法理情高度融合,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高憬宏表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推进庭审实质化,健全冤错案件发现纠正机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动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等,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全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举措,促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证据不牢,地动山摇。胡云腾就近些年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行了介绍。胡云腾认为,证据是认定犯罪的依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的质量决定司法公正的成色。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将其作为新时期司法公正的标准,在做实证据裁判原则上狠下功夫,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协同完善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庭前会议、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三项规程”,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程序制度机制改革,做到用于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一律出示在法庭,证据质证认证展开在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决定在法庭。
胡云腾在发言中就几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各地人民法院以认罪认罚作为程序分流的起点和基础,构建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刑事案件分流机制,推动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实现了事实法律重大疑难案件慢审精审,事实法律清楚和轻罪案件快审简审,轻罪微罪案件速审速决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让公正与效率紧密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得益彰。
——去年全国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占到了32.24%,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到了38.2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只占26.5%,不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也为大案难案庭审实质化、精细化审理腾出了司法资源。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改革的成效逐步显现,案件数量、适用比例逐年增长。2021年,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已经达到98万件,占全国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80.09%,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实践证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更有利于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再犯率显著降低,从而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促进了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还积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推进值班律师工作,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方便值班律师、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据介绍,目前,在全国法院、看守所已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总数近6000个,值班律师的法律职能不断扩展,为有效保护被告人诉权和审判质量奠定了制度和物质基础。
——人民法院健全完善冤错案的及时纠正和严格防范机制,确保公平正义不再迟到或缺席。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防范和纠正冤错案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冤错案件有效发现和及时纠正机制”。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等等。
——经过不懈努力,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健全了刑事冤错案件主动发现、及时复查和依法纠正机制;特殊案件指令异地复查等工作举措,坚持以纠正错案推动制度完善和法治进步;推动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要求,着力解决不同法院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程序、再审标准等方面的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检察机关:
全面推进检察改革取得历史性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为契机,自上而下展开了一场系统而深刻的理念、机构、机制变革,探索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新格局,以理念更新引领改革创新,以重点突破引领改革纵深推进,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检察力量。
陈国庆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完善检察官遴选、考核、追责以及员额配置、调整、退出等机制,明晰司法责任。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惩戒机制,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组织全面排查2018年以来再审改判的刑事错案,最高检对其中错误关押10年以上的22件应当追责案件直接督办,推动形成司法责任体系的有效闭环。
——推进“捕诉一体”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刑事检察实行“捕诉一体”,按照案件类型重新配置刑事检察职权,办案质效明显提升。2021年退回补充侦查同比下降50.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数量也大幅下降,2020年同比下降57%,2021年同比下降81.1%。刑事诉讼监督成效显著,2020年和2021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和撤案数量同比均大幅上升。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公安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2021年7月至今年6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比上升1.9倍,经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2.4万人(次)。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犯罪治理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最高检单独或者会同相关政法部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8个规范性文件,协同推进制度适用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制度适用率逐年上升,2020年以来稳定在85%以上;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2019年至2021年认罪认罚案件一审上诉率为3.8%,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4.5个百分点,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诉前羁押率从2020年的53%下降至今年6月的32.7%,刑事案件不起诉率从2020年的13.7%上升至今年上半年的23.5%,有效促进了社会稳定。
——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创设巡回检察制度,构建规范高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3662个,协同提升侦查质量。针对“熟能生腐”“熟易生懒”问题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创设巡回检察制度,将对监狱和看守所的“派驻”检察改为“派驻 巡回”检察。
——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权益平等保护,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最高检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执法、行业监管联手,以严管体现厚爱。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217件,对整改合规的830家企业、138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保护了企业产权和经济发展势能。
——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落实“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要求,最高检专设未成年人检察厅,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2018年,最高检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并携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持续狠抓落实,促推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2020年,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探索创新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以检察能动履职不断推进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
——创设“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针对不少案件程序一再反复、增加群众诉累,2020年推出“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通过考核社会实际发生的“案子”与进入检察环节后经历若干程序形成的“案件”的比值,督促检察官从办案第一环节就求极致,减少无谓的程序空转。2020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共压减86.4万个空转程序、内生案件,有效减少了群众诉累。
公安机关:
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不断提升公安工作的
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总要求,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公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孙茂利发言时指出,公安部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着力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中央改革任务各项要求,不断健全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标准、堵塞执法漏洞。
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充分肯定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绩。
规范诉讼程序,全面落实刑事司法改革要求。孙茂利介绍,公安机关紧紧围绕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任务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执法办案程序,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质效。一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受立案制度、侦查制度和办案协作机制;会同“两高”等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推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讯问合法性核查、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规范取保候审适用等工作。二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会同“两高”等部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办案中的职责,包括告知嫌疑人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值班律师履职、记录嫌疑人认罪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速裁程序建议等。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会见室建设,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会同司法部等部门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不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途径。
孙茂利表示,公安机关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努力构建系统严密、运行高效的公安执法全流程、全要素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一是深化受立案制度改革。全面规范受立案工作流程,加强执法源头监督管理。通过警情回访、受立案巡查、刑事复议复核等方式,着力解决报案不接、接案不立、违法受立案等突出问题。二是健全完善法制审核制度。积极推进“两统一”改革,由公安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刑事案件重点环节、统一对接检察机关,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升。三是增强内外监督合力。推进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改革完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检协作配合与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着力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执法质效。孙茂利介绍,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刚性监督管理工具,督促民警规范执法习惯养成,并通过制度机制创新,提升打击犯罪、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一是建设规范的执法办案场所。各地公安机关全面完成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公安部部署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建设集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有力地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二是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开发应用执法办案与监督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网上办案,同步进行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更加透明规范,监督管理更加智能精准。三是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综合运用多种记录方式,打造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的执法闭环监督管理体系。四是创新打击新型犯罪工作机制。设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完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案程序,推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为群众挽回了大量损失。
司法行政:
律师制度改革深化职能作用备受瞩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律师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律师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律师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截至目前,全国律师队伍已发展到60.5万多人,每年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20多万件。
熊选国介绍,司法部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此项试点扩大至全国。今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试点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积极采取措施,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90%左右。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扩大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含审判阶段有律师辩护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达到了80%以上。
熊选国表示,过去律师辩护率一直徘徊在30%左右,现在经过试点达到80%以上,可以说是一项了不起的成绩,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重要积极成效,但也存在衔接配合不畅、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高度重视,也与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进行了研究沟通,近期将下发有关文件,对此项工作进行深化:一是深化审判阶段试点工作。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争取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二是开展审查起诉阶段试点工作。指导各省区市确定部分地区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对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一定情形的案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提高辩护质量。加大法律援助培训力度,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推动律师辩护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四是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熊选国介绍,司法部推进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法明确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截至2021年年底,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935个,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918个,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317个;2021年全国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98.5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90.5万件。目前,值班律师工作还存在经费保障不足、权利保障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下一步,司法部将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法等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值班律师派驻。指导各地采取设置联合工作站、跨区域调配律师资源,以及现场、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等措施,配合推广电子签名、远程会见和见证等技术,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二是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落实,协调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指导各地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益;三是推动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协调办案机关保障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加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完善值班律师意见听取、量刑协商、工作保障等机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上达成高度共识,目标是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解决的问题有二:一是侦查起诉的案件质量,二是庭审实质化。核心必须围绕证据进行。证据由谁提供?由侦查机关收集,检察机关审查后提交法庭,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还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如何更好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看来,要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定事实。“对于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要切实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标准把握上,要遵循客观事实。”
为加强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制度,防范选择性司法以及“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等问题。
《法治日报》记者曾在一篇报道中写道:张军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最高检某位领导去某省调研阅卷时复印的一页退查法律文书,上面只有一行字“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难以想象,这就是业内熟悉的“补充侦查提纲”,而且这不是个别现象。据悉,这个提纲在各种会议上被当作“反面教材”去讲,“就这一行字,你要准备退查几次?!”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什么具体内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是否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并就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如何处理,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陈国庆介绍,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严格依法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构罪即捕、带病起诉、勉强起诉。这几年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后,退查延期大大减少,也有效防止了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2018年以来经济犯罪提前介入案件中,由侦查机关主动邀请介入的比例达80%,多次延长、退查现象明显好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认为,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政法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几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体现在: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深入人心。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引和要求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意识普遍增强,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的现象显著减少;审判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严格把关的意识普遍增强,“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显著减少。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等司法理念得到普遍遵从。二是配合、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象和问题得到有效纠正。不捕率、不诉率较大幅度提升,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特别是杀人、抢劫等重大案件的存疑无罪判决数量有所上升。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诉讼机制更加完善。三是证据裁判理念、证据规则进一步增强与改进。将原本只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两个证据规定”扩展适用至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固定规则更加明确、更加严格;证据审查判断规则更加细致、更具可操作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细化,申请难、启动难、排除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更加重视收集和运用客观性证据,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陈旧理念和办案方式得到有效扭转。案件质量从源头到结果都更有保障。四是诉讼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相互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五是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制度有效实施,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取得显著成效。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值班律师制度全面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改革深入推进,律师有效辩护水平明显提升,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诉讼权利保障更加充分,司法公正也更有支撑。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全局性、系统性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虽已取得丰硕成果,但仍然在路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化。
卞建林评价,这项改革各部门持续推进,成绩有目共睹,可以从三个面向来进行解读:首先,侦查监督不断加强,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完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重要内容就是强调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抵制侦查中心主义。在审前阶段,一方面,检察机关强化侦查监督,秉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监督立案撤案、纠正漏捕漏诉、查纠侦查违法等侦查监督工作更加有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协作配合机制更加完善。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深入推进,成果显著。“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其核心要义是确立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突出审判在认定事实、定罪量刑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证据裁判主义,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第三,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不断加强,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间的关系良性发展,一系列改革举措,加强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发挥了刑事辩护的积极作用。
陈兴良期待,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规则与制度,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相关工作,努力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为落实这项重大改革部署,从2016年年初开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磋商协调,形成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2016年7月22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为改革确立了思路和框架。根据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代表“两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项改革试点进行授权,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要求,在中央深改组通过的《试点方案》的基础上,“两高三部”对改革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正式拉开帷幕。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启了刑事诉讼程序快慢分道的程序设置新模式,以有效回应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资源有限的社会治理难题。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所言:“内容虽然不多,但是意义很大。”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看来,刑事诉讼中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予以从宽处罚,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通过“宽”“严”的相互协调,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樊崇义认为,这次诉讼模式的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深层次改革,甚至是一场“革命”。因为它推动了人们诉讼观念、认识的转变,必将深刻影响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变革,必然会给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不同的诉讼活动带来冲击和挑战。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之初,出现了“检察官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否冲突?”“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引起各界关注。
为了以最大诚意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大共识,一场被誉为“2019年认罪认罚头脑风暴”的法检同堂培训和“控辩审三人谈”如期举行。历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控辩审三人谈”三位作者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大法官姜伟、大律师田文昌莅临课堂,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热点难点盲点问题现场传道解惑。
面对学员提出“最高检要求认罪认罚案件当年12月适用率达到70%,基层检察官很困惑并有畏难情绪,而且不分地区不分案件类型也不分办案部门,这是否意味着‘下指标’”的敏感问题,张军积极回应说,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不分类型,加在一起,一审以后上诉的占10%左右,原则上没有超过15%。也就是说,一审以后的认罪率在80%以上。我们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努力地去做工作,70%左右认罪认罚是符合实际的,没有要求更高。前提是80%多不分案件类型一审中都认罪了,既然都能认罪,对这80%左右努力做工作,认罪认罚在70%左右就不是无根据。
姜伟表示,“最高检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70%,这是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担当。目前我们国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占到80%以上,提出70%适用率还有比较大的上升空间”。田文昌认为,70%认罪认罚的比率一点也不高。从国际社会的普遍情况来看,达到80%、90%的都有。
让人欣喜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根据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下,与时俱进、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327.4万件,占同期办结刑事案件总数的75%。制度适用率逐年上升,2019年为49.3%,2020年为86.8%,2021年达89.4%。
胡云腾介绍,2021年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已经达到98万件,占全国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80.09%,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更有利于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再犯率显著降低,从而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促进了社会和谐。
对于轻罪的划分标准,理论界存在“罪名说”“罪行说”“法定刑说”“宣告刑说”等不同观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霞认为,司法机关讨论轻罪治理,除了立法上的轻罪之外,还要考虑什么样的罪行刚刚超过刑事追诉的门槛,由于社会危害性并非特别严重,可以获得轻缓处罚的问题,较为典型的就是“自助超市盗窃”案件和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新常态,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悄然发生转型。侦查模式上,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及时有效侦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犯罪手段隐蔽或者因客观条件所限,证据的提取、固定存在困难的案件中,通过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收集到更加充分的证据,对侦破案件显得尤为重要。侦查机关已经习惯于尽早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侦查环节建议适用的从2019年1月的23.6%上升到2021年的43.8%。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党中央决定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更着重于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
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起诉人数从1999年的16.2万人降至2021年的5.9万人);“醉驾”等轻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型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1年的80.4%。
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85%以上,其中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证据稳定性明显增强,加之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监管不断完善,电子手环、非羁码等现代电子监控手段的应用,办案机关对逮捕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赖程度大大降低。
面对这样的变化,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应当与时俱进。最高检提出要树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对轻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起诉、羁押,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减少社会对立面、增进社会和谐。这一理念得到了党中央充分肯定。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去年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形成共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抓政策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诉前羁押率降幅较大,逮捕措施严格适用;二是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充分,犯罪治理成效不断凸显。检察机关完善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机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法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督促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落实,推动执法司法机关形成“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从重”的政策共识;三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数量成倍上升。2021年7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并在今年将范围扩大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将专项活动延长至2022年年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表示,据了解,在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2022年上半年的诉前羁押率下降到32.7%,几乎达到了学者们一直论证的良好的诉前羁押比率,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这一效应既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庭所承担的改造成本,也有利于减少看守所内的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节省羁押资源,也将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羁押措施的认识,扩大人民群众对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接受度。
“检察机关是唯一可以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专门机关,因此,要进一步健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协同发挥制度优势,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刑事诉讼全过程。”孙长永建议。
刘艳红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该建立起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常态化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实体法把关作用,从而全面一体深化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改革,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贡献实体法的力量。
2022年9月21日,一个可以成为刑事法治发展标志的重要新规出台,迅速刷爆朋友圈,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对1999年“两高两部”所制定《规定》的全面修订。
这彰显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评价,新规出台说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入人心,现在进一步改进取保候审制度,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运恒看来,这可以真正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和少捕慎押原则,使过去的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的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既有利于通过大幅度降低羁押率来降低司法成本,也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认为,近五年来,羁押性强制措施体系在检察机关主导下发生了明显变化,逮捕率、羁押率已经降到新中国历史的低点,相对应而存在的非羁押性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降低刑事司法对公民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物理性干预强度,体现了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程雷如是表示。
冀祥德对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这使司法政策制度化,不仅直接改变了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构造,而且,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羁押听证制度初步形成,是新时代中国向世界贡献的中国智慧、中国制度、中国方案,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是立足大局、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得到各方面的高度肯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认为,该制度有利于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企业合规制度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企业违法犯罪,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多部门授课时特别谈到,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警示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促进司法、执法、行业监管部门形成合力,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手段,有利于推动企业违法犯罪诉源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如是评价。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采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模式,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过程。两年多来,在各方面支持下,合规改革扎实推进,探索建立了一套企业合规运行机制,特别是去年最高检与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也加入机制,领域更宽,合力更强,越来越多的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参与到合规改革进程中,司法、执法、行业监管携手促进“严管”制度化、防止“厚爱”被滥用。
在试点之初,最高检就成立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始终强调“严格依法”这条红线,要求现有探索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从一开始就让这项制度“合规”、稳健。加强规范指导,近期出台《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保改革试点依法规范、稳妥开展。
在合规案件办理指导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逐步扩大适用案件范围,对于关系到金融资本市场安全、数字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涉众型民生领域等重点领域的上市公司、高科技企业、国有大型公司依法有序开展合规案件探索,充分践行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治担当。
为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更高质量的执法司法合作、以法治之力保障资本市场发展,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成立一年以来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加强涉案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研究,深化资本市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科学确定涉案上市公司企业合规的主体范围、案件类型,做实督促整改、效果评估,切实推动涉案上市公司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2022年9月1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成立一周年之际,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指出,在多方合力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取得重大进展,证券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在制度层面得到了根本改变,市场生态持续改善,市场韧性得到增强,检察机关一系列新机制的出台落地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记者了解到,2017年至2021年,对单位犯罪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不起诉率为:16.3%、18.4%、22.9%、29.9%、33.5%。单位犯罪不起诉的适用,为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提供了前提和路径,特别是2021年扩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不起诉率较2017年高出17.2个百分点,让一大批企业卸下包袱、再获重生,对于稳住经济基本盘、保就业、稳增长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
企业合规改革凸显出刑事诉讼立法修改势在必行,对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认识完全一致。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要求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立法,有的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立法建议。最高检深入研究,围绕立法修改的路径方式、体例框架、条文内容等形成了初步方案,正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玉华认为,有一点在刑事诉讼的立法修改时应当予以明确:刑事诉讼立法要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向自然人与单位(企业)双中心转化。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将单位参加刑事诉讼与自然人参加刑事诉讼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地位,彻底改变以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立法偏向。
新时代刑事司法
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制度不断丰富和发展,刑事司法水平持续提升。
陈训秋指出,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陈卫东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人权保障理念愈发彰显,程序独立价值日益凸显,刑事司法政策更加宽平,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转变明显。
陈卫东表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落实该原则。通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决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等举措,努力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域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凡此种种,均体现了人权保障司法理念的彰显。
在陈卫东看来,侦查取证规范化流程建设、审查逮捕听证机制改革、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庭审实质化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一系列刑事司法改革成果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在逐渐祛除程序工具主义的桎梏,更多“看得见的正义”得以彰显。
“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表示,刑事司法改革需要客观主义支撑。众所周知,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了大量改革举措,例如出台了防范冤假错案规范性文件,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少捕慎诉慎押等。改革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也还要看到:有的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正确的刑法方法论尚未形成,遇到疑难案件“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周光权认为,在从程序法角度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避免司法人员仅凭被告人的认罪口供或仅怀疑被告人的人品,就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从而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坚持法治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一项项重大改革持续推动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司法理念甚至诉讼模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走出了一串串坚实的脚印,这样一个历史性的变革过程,侦、诉、审、辩关系和格局必然出现一些新变化,推动刑事法治“生态圈”的优化升级。
回望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走过的波澜壮阔之路,胡云腾用了“三个前所未有”高度概括:提出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之多前所未有,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力度和深度前所未有,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固定的刑事司法改革成果之丰之实前所未有。
新时代各项刑事司法改革举措深刻改变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展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新面貌和新形象。
胡云腾介绍:比如,危害相对较轻的危险驾驶、帮信等轻罪多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恐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少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不羁押和不起诉的被追诉人多了,不当羁押和起诉的少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轻罪和轻刑的被告人多了,依法判重罪和重刑的少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多了,不认罪不认罚的少了;一审服判息诉的刑事案件多了,不服上诉的少了;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法律帮助的多了,没有律师辩护、帮助的少了;被害人获得实质性民事赔偿的多了,过去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空判的少了;刑事冤假错案纠正的多了,新发现的刑事冤假错案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同度进一步提升。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份重要文件,对如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出重要部署。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心就是最大的政治,平安就是最大的民生。一些黑恶势力长期进行聚众滋事、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毒瘤,成为侵蚀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破坏党执政基础的渊薮,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如何谈幸福指数?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出动员令,要求坚决打赢这场战役,吹响了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冲锋号。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这是一个具有政治远见的洞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如是评价。
随着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进入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涉黑恶案件越来越多,对政法机关精准运用法律武器能力的考验更加直接,“理念之变”应该也是新时代刑事司法最值得书写的华丽篇章。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次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法委特别强调:“在依法严惩的同时,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最高检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作出庄严承诺。
疥癣之疾,易成膏肓之患。黑恶势力暗处作恶好比癌症的潜伏期,尚未明火执仗引发众怒的时候,不被注意。中央开展扫除黑恶专项斗争,就是要形成强大的扫除合力,以大“扫帚”坚决清除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社会毒瘤,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还社会河清海晏、天朗气清,还老百姓朗朗乾坤。
扫黑除恶可能有漏网之鱼但绝不能有盲区。2022年9月23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宣判:陈继志获刑24年。结果一出,朋友圈刷屏,有网友评论:“陈继志案”,从舆论监督、查处速度、处罚力度,始终在舆论关注、督促、支持下,这既是公平和正义的彰显,也对社会释放出司法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绝不会收手的强烈信号,体现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从快、从严处理的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功能,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这是一起引起极大社会关注的案件。从打人视频引发热议,施暴人的暴行被全网谴责,到警方公布陈继志等涉案人员的“前科”,其背后的“保护伞”被公开,再到公诉、审判,政法机关积极回应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
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相继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启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攻坚战”,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从快批捕,从严追诉,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和法治原则,对证据显示没有参与打人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首犯陈继志判处有期徒刑24年的重刑。
该案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绝不是“一宽了之”“一轻到底”,对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依法该严必严,司法绝不手软。
云南“孙小果案”曾轰动一时,原本早在1998年便被判处死刑的孙小果一次次逃出法网。案件暴露出刑事诉讼各环节失守,让“司法责任制”长出牙齿就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最高检党组不放松、从严主动增加问责人员达到12人,这不仅是“终身追责不是口号”的有力体现,也是过去十年中国改革重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一个缩影。
管住枉法的权力,斩断寻租的黑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就是想从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限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业务工作不仅有法律的标准,也有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政治标准。怎么判断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案件折射社会痛点,典型案例所起的示范、推动作用则是治理“良药”。“昆山反杀案”“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73岁企业家豪娶29岁大美女”等,每起案件都是全网几亿人围观,“沉睡”的刑法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自诉转公诉……社会不吝盛赞,而这些都离不开政法机关、司法人员理念的转变,离不开“以人民为中心”指导思想的合力践行!
记者曾接到一个政法前辈的电话:“美国枪杀事件那么多起,民众表示不满也没有任何改变。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个案被炒作、无限放大,你们得引领啊。”这个电话曾让记者思考了很久,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在信息化时代是个重要的课题。司法在进步,老百姓对公平正义向往的需求也在提高,更需政法机关保持定力,接受监督倾听民意,同时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坚持法定原则。唯有如此,案件办理才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从研讨会的发言中,深刻感受到,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平凡的伟大历程中,取得的辉煌成就是耀眼的、超乎常人想象的,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党的领导。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特征更加明显,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挑战、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比以往更加错综复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发展中国、稳定中国的必由之路。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党的二十大即将胜利召开,“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这个历史节点举行意义深远,与会者期待,中国刑事司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走出更加铿锵有力的步伐!(法治日报 蒋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