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4:12:45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规则:律师费属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裁判要旨:
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潘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卢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尚新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龙武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燕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综上,洛阳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