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7:14:47来源:法律常识
10月18日下午,笔者从海宁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获悉: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我市首例外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0月10日,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我市首例外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原来,在今年6月23日晚8时许,韩国籍公民洪某驾车在市新悦花苑附近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经血样检测认定为醉酒驾驶,海宁公安机关将此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交至市检察院。
8月27日,市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当事人洪某为醉酒驾驶一事,表示强烈的悔意,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使外籍被告得到公正判决,报经市人民法院商请,根据《刑法》、《刑诉法》等法律和最高院、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我国《刑法》、《刑诉法》”、“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认为本案中,洪某可列为援助对象,决定给予其刑事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积极指派律师,安排会见,并启动质量跟踪程序,确保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深入贯彻中办、国办文件,以彰显中国司法公正为核心,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性,又保障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