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8:21:35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刘艺龙 通讯员 龙轩)“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我们调查核实,已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也向我院做了书面说明并予以纠正。”9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在案件办结后,立即致电并将答复函寄送至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谢谢你们,我已经成功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在收到控告人王律师的答复后,龙湾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成立以来办理的首例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落下“帷幕”。
案件回顾:
8月31日,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向龙湾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反映,侦查机关在办理林某一案中,未将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羁押情况告知家属及其辩护律师,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及时会见嫌疑人,阻碍辩护律师诉讼权利行使。
举报中心受理控告后,高度重视,确定专人审查案件材料,并多方走访调查。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后因侦查需要,侦查机关将林某执行异地羁押,并将其化名,但未将羁押情况告知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致使王律师前往温州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林某时,被告知没有名为林某的在押人员。
龙湾区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场所并对其进行化名羁押后,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家属及辩护律师,导致辩护律师无法会见嫌疑人,严重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龙湾区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侦查机关向龙湾区检察院回复,已对该情况予以纠正,保障律师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