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刑事案子律师在线解答(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网)

时间:2023-05-12 00:54:07来源:法律常识

昆明刑事案子律师在线解答(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网)

全文简介速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至今,就是刑事案件辩护中不可回避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发布的“四大检察”数据可见,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2年9月的90.5%,再观近两年全国法院系统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更是高达70%以上。


如今,刑辩律师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建议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将是决定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合理准确的量刑建议如何计算和提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怎样与办案机关沟通进而采纳?本文运用数据检索、案件归纳、个人总结等方式,解答上述问题并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但社会变化影响立法速度,本文在具有一定时效性的基础上供大家参考。

结果预测

(一) 为何要进行结果预测?

1、从刑事辩护流程上看,与委托人的第一次沟通就是刑事辩护的开始,良好的沟通是促成良好结果必不可少的条件。律师无法承诺结果,但是可以进行一个概率性的预测,提供给委托人工作开展前的预期和选择可能,提高双方的信任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已成常态,认有所得已成努力目标。最高检发布报告,人民法院该用尽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数据直接表明大量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双方已在一定程度上磋商好刑期,那么在此过程中如何帮当事人拿到一个最好的结果,而不是在审判之后陷入无法预料的境地,与律师进行结果预测的能力直接相关,做好结果预测工作才能避免错失良机,赢得辩护空间。

(二) 结果预测步骤

1、法律检索、类案参考

检索标准:优先依次检索经办人类案、审理法院类案、地级市、全省、全国;优先依次检索不起诉文书数据库、判决文书库;优先依次检索极端案例(最轻/最重)、普通案例。以类案确认定性和量刑,总结司法实践判法,适用XX法,定XX罪,定XX罪缓刑概率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比,找到矛盾点,判断在本案中是否选择认罪认罚。检索路径简易图示:

2、算法验证

类案检索后预估刑期,进而使用算法验证,首先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础明析量刑步骤:确定起刑点、确定基准刑、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依照法律规定幅度内均体现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确定起刑点和确定基准刑以《意见》为准,有明确罪名的,按照《意见》确认量刑起点;《意见》没有明确罪名的,参照、引照。(最后附确定起点刑、基准刑参照表)

在调节基准刑的环节中,根据《意见》等明析特别量刑情节(第一层面情节)如下: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盲人、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为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为预备、中止、未遂、防卫/避险过当的。一般量刑情节(第二层面情节)如下: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谅解、和解、立功、前科、累犯等。

综上总结计算公式为:

01

存在特别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规定基准刑*(1 /-特殊量刑情节A比例)*(1 /-特殊量刑情节B比例)

举例:未成年人17岁的小芳故意伤害中止

则计算公式为:调节基准刑=规定基准刑*(1-50%未成年情节)*(1-40%中止情节)

02

一般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规定基准刑*(1 /-一般量刑情节A/B)

举例:成年小花累犯自首

则计算公式为:调节基准刑=规定基准刑*(1-20%自首情节 10%加重累犯情节)

03

特殊情节与一般情节并存

调节基准刑=规定基准刑*(1 /-特殊量刑情节A比例)*(1 /-特殊量刑情节B比例)*(1 /-一般量刑情节A/B)

3、影响自由裁量权因素

所有计算环节都是为了减少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固定结果的可能范围,在调节基准刑环节完成后,确定宣告刑过程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此分析相关因素有:

(1)犯罪情节方面:犯罪动机、目的、工具、方法、手段、次数、社会危害性等

(2)社会价值观:国民接受度、国民预期、社会主流价值观等

(3)政策因素: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断卡”等)、从宽或从严等

(4)承办人因素:个性、业务与认知能力等

(5)辩护人因素:业务水平、沟通能力等

总体把握各类情节,再进行量刑计算后,根据影响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因素整体调高或调低。

刑期磋商

刑期磋商磋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精准刑,法院要么采信要么不采信。首先要认识到在刑期磋商中的现状是被动、模糊、紧迫的,无论情况如何紧急,时间如何紧迫,也要完成提交实体意见、启动认罚程序、摸清控方意见、提交量刑意见、磋商最终刑期这五个环节。

磋商在形式上可以大致可分为口头磋商与书面磋商两种,口头磋商可以使信息快速传递,也便于观察对方的态度表情,但是口头磋商不是刑期磋商的重点,因为口头磋商不具有可保存性,容易造成信息误差。

尽早提交书面意见,针对犯罪事实提出意见,有异议或无异议,与控方明确事实层面,达成事实共识、明确罪名,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便于控方在海量的案件中完成该案的工作,促进磋商的顺畅。

主动申请认罪认罚,启动程序,发挥主动性,积极联络,表达认罪认罚态度,争取时间,考量控方的量刑意见,提供量刑计算表格,具体细致地与控方磋商,进而发现矛盾点针对某一情节促成有效磋商。

起点刑、基准刑参照表:

起点刑、基准刑参照图源:刑事实务

起点刑、基准刑参照图源:刑事实务

起点刑、基准刑参照图源:刑事实务

起点刑、基准刑参照图源:刑事实务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宋海贤


*本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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