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5:42: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
被告人李某某2。
被告人孙某。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7月沿河县农牧科技局通过沿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XX年度省柴节煤炉项目。被告人李某某1为了顺利中标该项目,找到自己好友被告人李某某2帮助,利用李某某2实际控制的贵州某某环保有限公司、贵州xx环保有限公司、贵州某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由李某某1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李某某2以贵州某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制作标书并参与投标过程,李某某1代表贵州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制作标书并参与投标过程,被告人孙某明知李某某2利用关联公司为李某某1围标的情况下,按李某某2安排代表贵州xx环保有限公司制作标书参与投标过程,最终贵州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以3,725,000元中标金额中得该项目。
公诉机关提供了: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中标通知书、公告、供货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施某、阳某、桂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李某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均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