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1:07:27来源:法律常识
蚌价管〔2012〕88号
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52号)精神,在对我市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蚌埠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三、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收费目录》,认真核对本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和标准,及时对收费场所公示内容进行调整。
四、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财综〔2005〕4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的规定,履行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
五、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附件:蚌埠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蚌埠市物价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