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上海长宁区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时间:2023-05-12 23:02:26来源:法律常识

长宁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上海长宁区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近日,司法部发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各地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满意度。据悉,这也是司法部出台的首个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

《规范》给出了刑事法律援助及承办机构、承办律师和受援人等术语的定义。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包括承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是指依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是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规范》将受援人定位为个人,而不是公民,有效保障了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

《规范》明确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该行业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该行业标准共9章,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

为增强《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细化了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比如,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得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应确保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一次”“应当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内容,并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单独设置章节予以规范,以促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刑事案件受援人满意度。

新闻延伸

为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规范》的精神和内容,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

请您介绍一下《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评价,关系到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落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严格规范,努力为受援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但从整体上看,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仅浙江、上海、山东编制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地方标准,缺乏适用全国的行业性服务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明确要求制定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编制发布《规范》,明确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行业标准,指导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刑事案件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服务,是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重大部署的关键举措,是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公民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该标准的权威性和指导性,《规范》起草小组通过收集整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广泛调研。2018年,起草小组起草完成《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司法部有关厅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及法学专家、标准化工作专家、律师多次征求意见,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反馈的意见,对《规范》中通知辩护、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缺席审判、质量监督等内容再次修改,形成了《规范(送审稿)》。2019年1月以来,起草小组根据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再次征求意见,形成《规范(报批稿)》,报部领导签发后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记者

如何理解《规范》的性质和编制原则?

我们认为,《规范》应当服务于彰显法律援助制度价值,服务于监管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因此,《规范》的性质应当是一个事前标准,是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一般准则,即合格标准。律师严格执行《规范》办案、提供咨询及法律帮助,那么这个服务就是合格的,刑事案件受援人的评价自然也是满意的。从这个角度讲,《规范》既是律师的办案指南,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办案质量的依据。为此,我们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简明适用。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各环节和服务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提出指导性标准。二是科学规范。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结构及内容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是务实创新。充分吸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新成果,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注重借鉴各地刑事法律援助实践成功经验。

记者

介绍一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规范》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规定了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第2章列举了标准正文中引用的最新版的行业标准和部门法规,以充分保证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第3章规定了标准适用的术语和定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的承办机构、承办律师和受援人的定义作出规范;第4章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四个原则,即公正、依法、统一、效率;第5章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四个主要类别,即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第6至8章规范了四类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重点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和承办各环节服务标准提出要求。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第8章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开展或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应依照本标准及司发通﹝2017﹞106号、司发通﹝2018﹞149号文件执行。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考核评估机制,《规范》第9章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监督形式,并明确了考核评估、投诉处理和服务改进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记者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规范》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基本服务标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应注意哪些要求?

根据《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注意以下要求:一是充分会见。承办律师应及时会见受援人,且确保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一次。首次会见时应告知法律援助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性质,表明承办律师身份,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会见受援人应制作会见笔录。二是有效辩护。承办律师应当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规范》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辩护工作,参照适用上述要求。三是及时报告。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遇有可能导致终止法律援助的4种情形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律师遇到4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时,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四是遵规守纪。承办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钱物或者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监督。

记者

《规范》单独设置章节,对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出服务标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哪些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要求,承办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关注以下规定:一是全面了解情况。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耐心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通过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辩护提供依据。二是落实普法责任。对于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属解释清楚该项决定的法律意义,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及其责任。三是保障基本人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语言表达方式明显不适合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或心理状态,或者存在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承办律师应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四是保护个人隐私。承办律师发现相关办案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违法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公开或者传播案卷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纠正。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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