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刑事辩护好律师找谁好(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时间:2023-05-14 04:01:10来源:法律常识

宣城刑事辩护好律师找谁好(刑事辩护律师多少钱)

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

作为连任四届的全国人大代表,我切身感受到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正在由以往的角色对立、有时还存在情绪对立,向平等对抗、理性合作转变。

以前律师阅卷,要联系到承办人,到办公场所对案卷逐页拍照复制,费时费力。赶上承办人出差、培训等,可能一两周都约不上,影响了阅卷的及时性。现在,重庆全市各级检察院均采用了电子卷宗,律师到案件管理中心,凭法定文书,几分钟就可以拿到完整案卷,律师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便利。

在了解案件办理进度方面的变化也很明显。以往基本上是律师主动高频率地联系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很少会把案件办理的情况通知律师。而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联系密切了,承办人主动通知律师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移送起诉的情况多了,律师能够更好地把握时间节点。

近期,我所刑辩中心在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罗某某盗窃案件过程中,批捕阶段由杨文婷检察官承办,她不仅及时主动地向律师通知了案件办理进度,而且牺牲休息时间,直到律师将相关材料交到她手上才离开。

我所刑辩中心办理的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证据尚未收集完整,律师还未完整了解全案证据的前提下,检察官主动电话通知律师,可以对后续补充收集的新证据进行阅卷。因补充的证据较多,证据扫描上传工作量很大,主动与律师商定阅卷日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律师向检察人员提出调取证据、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检察机关更加重视,一般会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核实和提供。比如,在我所刑辩中心近期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节,但《起诉意见书》及《到案经过》并未认定。律师向承办检察机关书面提出上述事实后,检察人员向侦查机关详细核实,并客观公正地认定了自首情节。

以往办案人更多的是让律师提交书面意见,甚至要求律师交到案管部门。但是,近年来,我所律师明显感觉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给了律师更多当面交流探讨案件的机会。

今年初,我所刑辩中心在江北区检察院办理周某某合同诈骗案件时,向承办人唐倩检察官表达了希望交换意见的请求,唐检察官当即表示当面交流。见面后,唐检察官一边听律师的叙述一边仔细做记录,针对律师提出的当事人是否构成从犯,个别情节存疑等问题,唐倩检察官结合案件证据,逐一提出意见,态度真诚,言辞恳切。

在案件办理的后期,因为有部分补充证据,唐倩检察官又主动致电律师说明情况,与律师当面交流。检察官积极主动、细致专业的工作态度,再加上高效率的沟通,使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更加流畅。

据我所刑辩中心其他律师反映,以上切实感受并不是个例,在渝中、渝北、巴南甚至黔江等偏远区县检察院的办案过程中都有体现,趋于普遍性。真切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一以贯之,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越来越多的检察院提供了电子卷宗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

近年来,“两院三部”出台了多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申诉或者控告。”明确了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申诉和控告的责任,及具体负责的部门。该文件出台后不久,我所的两位律师便受惠于该制度。

两位律师经家属委托担任某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律师前往《拘留通知书》中载明的看守所申请会见,被告知未羁押此人,律师遂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但始终未果。律师当日便向检察机关申请依法监督。

检察院审查查明,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复杂,为防止泄露、串供等情况发生,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异地羁押于邻市看守所,尚未及时向家属进行告知,造成律师未能在申请当天成功会见。次日,实际羁押的看守所及时安排了会见,从律师第一次申请会见到实际会见未超过48小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至此,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有效维护。

除了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重要的执业权利上感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在方便律师行使权利、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上也能感受到检察机关的用心。

现在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在律师阅卷时提供电子卷宗。我所一位律师多年前曾参与一起重大团伙犯罪的辩护,阅卷时仅是对重要内容的摘录和复印就耗费了两天时间。近期,这位律师在参与一起案件办理时阅卷是采用检察院提供的电子卷宗光盘形式,输入检察院提供的密码即可查阅,光盘里面卷宗目录分门别类,整理有序,阅读十分方便。

特别是2019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行动,表明检察机关落实律师权利保证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定,更贯彻到基层实践当中。

但是,当前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保障律师充分行使合法执业权利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对于未来的检律关系,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检律双方在法律文化方面的交流,唯有彼此认同,方可相互支持。检律双方在日常交往中,平等相待、相互支持,彼此监督,依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希望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增强双方业务能力。除了现有的从律师中选拔检察官、聘请律师作为特约监督员等制度外,也可以适当考虑律师、检察官从职业初期就进行专业交流。通过不同的职业体验,形成良性互动。

此外,针对个案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倾听律师意见,对律师反映的情况仔细审查,切实将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于每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通过与律师执业互动,客观全面熟悉案情,坚决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检察监督保障了律师会见权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

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就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正是因为法律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会见难出现了。

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在执行法律中扩大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范围,将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扩大为“应当派员在场”。于是,侦查机关往往以侦查人员没有时间“派员在场”,实际上限制了律师会见。同时,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尤其是会见权受到不当限制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救济。律师会见难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作了细化,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时期,存在问题最多的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难。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作出具体规定,使律师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难问题一度缓解。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重大贿赂案件,基本上都能够保证在侦查结束前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2018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检察机关加大了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尤其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不仅出台具体的规定,而且切实解决了一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行动,这是令广大律师非常高兴的事。

在甘肃省白银市执业的周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侦查机关将王某某跨区域羁押于外地看守所。周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王某某,被看守所拒绝。周律师拨通承办案件的罗检察官电话求助。罗检察官向看守所表示:案件已经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无权限制律师会见。对于侦查机关没有法律根据限制律师会见的问题,侦查机关要承担责任,如果看守所不依法支持律师会见,看守所也要承担责任。检察机关要跟进法律监督。最终,看守所安排周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来说,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娘家人”。期待检察机关持之以恒做好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工作,让律师会见难真正成为历史,不再出现反复。

好机制要一以贯之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

我同很多律师都注意到,各地检察院上线了诸如App类的平台,方便律师开展工作,有的地区还上线了公众号,律师与检察官可以建立线上互动,实现更有效快捷的沟通,从技术层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执业的权利。而且,在律师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各级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的一天,江西省南昌市的李律师顶着烈日赶到某看守所,准备会见一起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当他拿出介绍信、委托书和律师证递给前台后,却被告知不能会见。

李律师恳请检察机关监督。该院副检察长亲自与刑警队沟通,强调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责无旁贷,在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之下,更要依法办事。当天,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扫黑除恶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战果。当涉黑案件在批准逮捕之前律师会见遇到难处时,各级检察机关接到反映后,都会立即介入,并且派检察官对律师提供帮助,事后还会以各种方式回访,有效地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利。

我新近接手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学生,刚刚考上大学。由于该学生之前在找工作时被招入了一个诈骗公司,并且上了8天班,被认定为涉嫌电信诈骗,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以至于他无法到学校报到。我想在“检察长接待日”这天向检察长反映情况,希望检察院能够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该案作不起诉决定。然而,由于没有预约,会见没有被安排上。

尽管最终我还是见到了检察长,但是,这个经历告诉我,“检察长接待日”这项制度还有完善的空间。毕竟,这是可以让当事人与检察长面对面反映诉求的好机会。“检察长接待日”是一个好的开始,希望它能继续下去,落到实处,给人民群众多一条表达诉求的通道。

律师与检察官应当是职业共同体,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把关,双方应是一种相互平等、互相尊重、互相依靠的法律关系。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已经慢慢地形成了法律共同体,各方面的协调机制都已逐步完善,法院和检察院均相继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意见,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将会迈向一个新时期,更加的融合、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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