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刑事纠纷律师哪个好(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时间:2023-05-14 06:52:41来源:法律常识

沈河区刑事纠纷律师哪个好(沈阳刑事诉讼律师)

正义网沈阳2月23日电(记者张宇虹 窦晓峰 通讯员焦梓)2月15日,正值农历元宵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委托家属向公证机构提存赔偿保证金5万元后,被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家人团聚。王某某能够在节日与家人团圆,这要从检察机关实行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说起。

  2月9日,辽宁省检察院部署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工作。该制度实施后,上述轻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在合理运用和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础之上,引导办案人既全面、准确、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其社会危险性,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准确提出处理意见,又积极促进形成诚实、守信、良善的社会风气,着力促进刑事和解、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试点工作部署后,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公安、公证机构共同签署《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2021年12月,王某某和被害人因车辆挡路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将被害人的面部打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积极表明了赔偿意愿,但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审查逮捕。

  办案中,检察官考虑到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决定对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2月14日,王某某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委托书,委托家属提存赔偿保证金。第二天,家属到公证机构办理保证金提存,公证机构出具了公证书。检察机关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王某某和家属都向检察机关表示,一定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商谈赔偿事宜,争取早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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