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10:42:5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大兴区检察院积极配合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和北京市监狱,依法快速审查起诉一起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案件。被告人丛某某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与前罪余刑实行并罚。
经审查,被告人丛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其服刑于北京市监狱天堂河监区四大队。2018年1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丛某某因此前合唱比赛排练时与罪犯孙某某产生矛盾而记恨在心,在监舍内辱骂孙某某,并用刷牙杯砸向孙某某。在民警周某某对丛某某进行控制时,其拒不配合,挥右拳击打周某某左侧脸部,抓挠周某某颈部,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后民警周某某及在场罪犯将丛某某控制,其又当众对民警进行威胁和辱骂。
该案由北京市监狱侦查终结,由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积极配合移送机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北京市监狱完成将被告人丛某某解回再审后换押至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的工作。由于丛某某没有强制措施,其前罪的刑期又到2019年3月14日就截止,如果在该日期之前没有作出判决或者判决未生效,其就要被释放。为给法院留足审理时间,我院快速审查,仅用5个工作日于2019年2月12日就将该案提起公诉。我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针对丛某某认为量刑建议的起点过重、反应强烈的情况,耐心细致地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后其表示理解和接受。
2019年2月20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有期徒刑,与前罪所犯抢劫罪余刑实行并罚。丛某某表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监狱将丛某某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接回继续服刑。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和北京市监狱均对我院的工作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