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11:40:30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月一
案情简介:受援人王某,男,1998年月10月生于吉林省赉县,汉族,待业,初中文化,暂住西青区张家窝某小区。2015年8月的一天,王某因亲属与李某在购物中发生争执,而与李某口角致厮打,其间王某被李某击中面部,造成鼻骨骨折,后王某随手捡起废旧菜刀将前来劝架的张某某手臂砍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王某亲属报警,李某及张某某离开现场。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王某被刑事拘留。由于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该案被及时转至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给予援助。
承办过程: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此案后,指派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李月一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王某及其定代理人王某森,制作了会见与调查笔录,掌握了犯罪基本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发现,办案机关并未将王某自首的法定情形予以认定。在此情况下,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公诉人,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供了王某家属报案的电话号码。公诉人听取了李律师的意见,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认定王某的自首行为。
在法院审理阶段,王某既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同时也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虽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参与庭审,但其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且始终认为李某伤害王某在先,王某之举属情理之中,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民事调解阶段,双方未达成一致。李律师考虑到王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其同时对此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法律援助,区援助中心批准了此案附民部分的援助申请。
李律师参与了之后的两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从起因、过错、经济能力以及存在两方受害等多个角度进行劝解,最终促成民事调解的达成,王某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同时也在李某处获得了两万元的赔偿款。
在庭审过程中,李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王某构成自首;三、民事赔偿部分已处理完毕,王某已获得李某谅解;四、王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悔罪程度深;五、受害人一方有过错。
王某从小缺乏家庭监管,过早进入社会,才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冲动犯错,对其宽大处理,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根据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李律师提出了对王某减轻处罚,望法院对其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承办结果:法庭在合议时尊重并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本案取得较好效果,主要是由于: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负责,对王某构成自首一事积极同办案单位沟通,为最后认定其自首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附民赔偿部分,律师充分运用谈判技巧,使案件能够成功调解,使王某取得对方谅解,最大限度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