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9:06:18来源:法律常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应在合法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但长沙一名律师,居然设局坑当事人家属的钱。他让人假扮受害人,骗取了当事人家属9000元钱,换了一份假的谅解书。
这件事最终被承办检察官戳穿。
“我和被害人调解了,还赔偿了9000元。”接到长沙雨花区检察院检察官电话时,李军(化名)主动表示,在律师刘伟(化名)的组织下,他已经代儿子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但受害人却表示,从没有跟对方接触过。截然不同的说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怀疑。
原来这一切都是刘伟导演的一场戏:李军见到的被害人是假的,取得的谅解书也是假的。日前,雨花区检察院已将该案线索移交岳麓区公安分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西安开车来长,掉进律师设的局
6月24日,远在西安老家的李军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他从电话中得知,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小浩(化名)在长沙搭乘出租车时,抢劫出租车司机未遂,之后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就在李军一筹莫展之际,他接到了来自长沙的律师刘伟的电话。刘伟自称已经了解到了案件情况。李军的家庭状况并不宽裕,6月26日,为了省路费他从老家驱车十余小时抵达长沙,想见见儿子。此时,刘伟给李军泼了一瓢冷水,“只能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需要拿到判决书才能见到被关押的小浩。”
无奈之下,李军只得返回西安,同意将小浩的案子交给刘伟处理。当天双方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由刘伟正式代理小浩抢劫案。在他看来,这个能拿到自己电话号码的律师应该“相当有能力”。
很快,刘伟通知李军,先与被害人见面,争取得到对方谅解。8月3日,在刘伟的安排下,李军见到了所谓的被害人,诚恳地赔礼道歉。
“律师说对方要1万多才肯谅解,我卡里只有9600元了。后来他同意9000元,给我留下600元作路费。”李军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被害人”写下了一份谅解书。之后,刘伟将谅解书放进了自己的公文包。至此,李军安下心来,准备耐心等待法院判决。
律师找受害人“补”谅解书被戳穿
小浩的案子移送到雨花区检察院后,9月25日,承办检察官给李军打了个电话,通知由于小浩未满18周岁,需要他前来陪同提审。
此时,李军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绝非律师之前所说的“只能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需要拿到判决书才能见到被关押的小浩。”他不仅可以见到小浩,而且应该在小浩被讯问和审判时到场。同时,李军向承办检察官透露,他已经代儿子取得了被害出租车司机的谅解,还签订了谅解书。
听到李军的回答,承办检察官顿生疑惑。“在此之前,并没有律师因为该案与检察院联系过,哪来的谅解书啊?”承办检察官又给被害人打电话核实。被害人在电话中称从未见过小浩的家属或者代理律师,也没有出具过谅解书。
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怀疑。她断定此中必有隐情。她多次催促刘伟,要求其尽快送达委托代理手续和谅解书。刘伟一方面以出差为由拖延时间,同时积极与受害人见面,给对方8000元,让对方出具真正的谅解书。为了瞒天过海,刘伟还要求被害人将谅解书的落款日期提前,但遭到了拒绝。刘伟退而求其次,只得到了一份没有落款日期的不规范谅解书。
9月26日,刘伟才将事后补签的谅解书交至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这份谅解书上面未签署日期,又经李军的现场辨认,这根本不是他与“被害人”签订的那份谅解书。至此,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原来之前参与调解的被害人是假冒的,谅解书也是假的,这完全是律师导演的一场骗局。
10月10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诈骗案线索移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并已取得重要突破。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刑事案,讯问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该案中的无良律师,正是由于职业道德的沦丧,趋利倾向严重,逾越法律底线,最终必将自食其果。广大律师应自觉加强个人职业道德修养,恪守执业纪律,才能提高执业水平,真正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