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22:50:1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蒋长顺 刘兰艳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宜昌9月16日电(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刘兰艳)“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和后悔,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道歉,我认罪悔罪,不上诉。”近日,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人杨某某最后陈述。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杨某某系秭归县某重点民营企业的一名业务副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外联系业务的过程中,要求客户多开发票,通过该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在2013年至2018年5年多时间里,作案数十次,金额达50余万元人民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人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涉及的公司数量大,承办人通过详细阅卷,将繁杂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制作表格,列明证据缺项,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尽最大努力查明事实与证据,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而对于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分歧,紧扣法律规定,从犯罪构成、法益损害等角度,综合分析了客观书证和言辞证据,认定杨某某侵犯的是其所在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判决支持。
“单纯打击犯罪并不能完全解决被侵害企业的问题,追赃挽损虽是难题,但对维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极为重要。”办案检察说。
为此,承办检察官重点在三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打好追赃挽损基础。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供述语焉不详,事实复杂,证据繁多。该院在审查时,仔细核对账目,不放过一丝一毫,对企业的损失数额作出准确的认定。二是充分利用刑事政策,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退赃退赔对量刑的有利影响等法律和政策的宣传,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为自己争取量刑的从轻,为被侵害企业挽回损失。三是准确研判风险矛盾,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兼顾。由于证据欠缺等原因,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不能完全一致。针对该情况,秭归县检察院对风险矛盾进行研判,并积极化解。杨某某供认侵占其公司资金60余万元,并自愿退回全部赃款,但其中10多万元仅有其银行流水印证,无对方客户公司方面的证据,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承办人全面综合审查,最终起诉书认定其犯罪数额为50余万元。同时向杨某某反复确认其退赃的自愿性,结合现有证据,认定其退赃60多万元合法合理。在确保案件程序公正之外,也保障了被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实质权益。
本案中,徐某某、郑某某因为与杨某某合作次数较多,出于维护生意往来的目的而答应杨某某多开发票的要求,被作为杨某某的共犯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认真研究案情,综合分析主观与客观要件,认为徐、郑二人不涉嫌犯罪,并依法开展监督。公安机关主动撤回了对徐、郑二人的移送起诉意见,徐某某、郑某某及各自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向被告人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该院根据其自愿认罪意愿,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当庭宣判的结果,被告人认罪服判。
这一起案件的办理只是秭归县检察院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缩影。
“我们将立足检察职能,创新举措,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该院检察长刘元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