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23:43: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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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面临着新一轮的革命,中国已经进入一个伟大复兴的新时代。中国企业及企业家们,历经了新中国七十年的沧桑巨变,也经历过眼泪、疑问、灵魂的焦渴,更有失败的悔恨与成功的喜悦,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企业将走向何方,如何操作,如何发展,是传统模式还是变革创新……若干问题摆在现实的桌面上,企业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刑事合规的风险与意义,总是能变成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现象,或者引起违法犯罪的问题。经过认真梳理,将刑事合规实务中不同程序中经常涉及的罪名、处罚等整理,形成体系框架,内装干货,便于互相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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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
1.【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注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法律已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
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对此可由其他股东依法主张权利,可以不再依照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