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8:12:07来源:法律常识
人祸,有时只是一杯酒的距离。在酒驾之前,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饮酒驾驶,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是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处以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一旦因醉驾入刑,其犯罪记录将伴随终生,当事人会被单位辞退,且无补贴。律师、医师会被吊销执照,公务员、法官等直接被开除公职,参军、入党、出国、留学等受限制,办理移民签证会被拒签。更严重的是,其子女考公务员、上军校警校,入党等也会受到限制。
采访中,很多驾驶员反映“劝酒难挡”,中国的饮酒文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那么当“劝酒”无法拒绝时,驾驶员应当如何保证安全呢?县交警大队提示,驾驶员酒后24小时内最好不要开车,开车前也可叫旁人闻一下是否还有酒味。如果提前预知要喝酒,驾驶员们可以选择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或酒后请代驾开车。
依法治理酒驾醉驾任重道远,稍有松懈将可能反弹,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海盐交警将继续保持对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查高压态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海盐平安建设“十二连冠”保驾护航。
酒驾伤人害己 交警严厉打击
2013年5月12日,张某驾驶浙FD*3小型轿车从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驶往长川坝社区。14时08分,当其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川坝社区大北山石厂十字路口处时,与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对方车上的乘客雷某、徐某、刘某等三人死亡,张某及驾驶员钱某受伤,车辆损害。而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原因是张某醉酒驾驶,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达119mg/100ml。
科学研究表明,轻度醉酒会影响动作协调性和判断力,中度醉酒会导致情绪失控和记忆丧失,重度醉酒则会引起昏迷,甚至死亡。酒后驾车俨然已成为交通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打击酒驾就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
醉驾入刑以来,海盐交警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酒驾醉驾统一行动。今年5月开展的系列禁酒驾统一行动中,交警大队集中优势警力加强重点道路节点的警力配置,在城区环城南路、新桥北路、海兴路、枣园路、长安路等主干道和进出城主要路口设立执勤点。针对酒驾醉驾发生的重点时间、道路等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突出整治重点。
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如今,海盐交警已把查处酒驾作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日常工作。查处时间从前半夜向后半夜延伸,查处地点从市区向城乡接合部、农村延伸,探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常态化整治机制。对待酒驾违法行为,交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利用拘留、吊销证照、罚款、扣分等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宣传也是战斗力。交警大队积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酒驾典型案例,把务农人员、无业人员、摩托车驾驶者以及中青年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将饭店、宾馆、酒吧、工地等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营造出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纵向比较来看,查处醉驾的数量在2014年达到峰值,共查处169起。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醉驾数量分别为97起与62起,已经出现明显回落势头。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已成为广大海盐市民的共识,但也不乏有人以身试法。据了解,今年以来,海盐县交警部门已查获酒驾310起。其中,在5月开展的两次整治行动中查获酒驾60起,醉驾5起。
以案说法
侥幸心理不可有
案例一: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纪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低速货车行驶至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屯桥3组路段时,与行人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死亡。经认定,纪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且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14年11月30日,秦山街道官塘小学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面包车撞行人后逃逸,导致行人受伤并于次日死亡。当晚,肇事嫌疑人陶某迫于压力自首。经审讯,陶某对当天因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三:2014年8月,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恰巧遇上正在设卡检查的交警。徐某自知理亏,慌不择路,弃车跳河受伤。海盐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检查,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2015年6月17日晚,许某酒后驾车送家人回家,快到村口时,遇到设卡检查的交警。许某慌忙倒车逃跑,结果撞倒在其后方正常行驶的电瓶车,导致电瓶车车主石某受伤,随后许某弃车逃跑被抓。经审理,海盐法院判处许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五:2015年3月6日,王某醉酒后驾车回家,撞向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导致车内乘客受伤。接警后,海盐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在要求王某进行酒精测试时,其拒绝下车配合,后来又耍酒疯打伤民警。经审理,海盐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六:2014年8月,陆某因酒驾被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5年1月,陆某再次酒驾,又遇到海盐交警设卡检查。陆某为逃脱惩罚,一脚油门,强行冲卡,结果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经检测,陆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31mg/100ml。考虑到其有酒驾前科,且遇检时强行冲卡并发生交通事故,海盐法院判处其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七:2014年8月,阿华(化名)酒后驾车外出购物,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因怕交警查到他醉酒驾车,特意找来朋友顶包,最终东窗事发,被海盐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八:2014年8月,徐某在外饮酒,让妻子开车接回。到达小区后,考虑到妻子车技不好,停车比较吃力,徐某亲自驾车绕着小区找车位停车。在此过程中,被交警发现。经检测,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海盐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海盐县人民法院自2011年8月3日受理第一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至今,共受理此类案件523件,审结案件517件。犯罪行为大部分是“醉酒型”危险驾驶,其中,多数被判处实刑。
据了解,发生在该县境内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驾驶员以男性居多,占98.98%;文化程度较低,高中及以下文化占92.4%,从事自由职业居多。案发地点多集中在乡村道路或公路,车型集中在摩托车和小型客车两大类。案发时间多集中在晚上和凌晨。
从查处情况看,醉酒驾驶后因肇事被查获的占35%,发生事故的几率较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隐患;8%的危险驾驶人员存在酒驾前科;无证驾驶占31.3%;未悬挂号牌、未年检、套牌车辆占到34.8%。
“个别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欠缺、心存侥幸心理是导致危险驾驶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普遍缺乏对醉驾行为危害性及刑事归罪严重性的认识。”
2013年6月25日晚,海盐某驾校教练林某自恃驾驶技术高,酒后驾车上路,在途径嘉盐线环城南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发现,林某的酒精含量2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为此,林某不仅丢了十年的饭碗,还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摩托车及农用拖拉机是农村居民出行的常备交通工具。部分驾驶人员或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为节约经济成本,不惜钻制度漏洞,未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也未按规定申领相应的驾驶证,导致存在大量无牌、套牌及无证驾驶的情况。
近日,海盐交警在处理一起简易交通事故时,发现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蔡金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蔡金虎的真实姓名为李某,其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数罪并罚,李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因惧怕受到法律惩戒,酒驾被查后,冲卡、顶包、逃逸等极端行为频发。为有效遏制这类违法犯罪的势头,确保交通公共安全,海盐交警不断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利用“天眼”和卡口,形成了24小时全天候,辖区道路全覆盖的天罗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