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期间能提出离婚吗(刑事案件期间能离婚不)

时间:2023-05-16 13:18:20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处罚期间能提出离婚吗(刑事案件期间能离婚不)

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有悔过态度,并为自己辩解几句,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李云军却遇到了一名傲慢不逊的“认罪者”。


在网上认识的温情多金男竟是刑满释放人员,女方提出离婚竟遭到暴力锤击。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春在接受审查时态度轻浮,但自愿认罪,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后,凭借充分证据对郭某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最终,郭某春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离婚引来暴力殴打


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在政务中心离婚登记处,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郭某春突然锤击黄女士,致使黄女士受伤倒在血泊中。民警到达现场时,被害人黄女士已被送往医院,郭某春坐在沙发上,地上的锤子还有血迹。


到案后,郭某春交代了事实经过。2021年4月,刑满出狱的郭某春经网恋交友平台认识了某中学教师黄女士,两人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黄女士获悉郭某春曾因暴力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遂提出离婚。在离婚手续办理期间,黄女士态度有所缓和,提出要彼此冷静一下,并将离婚事宜委托给男性朋友毕某处理。郭某春认为黄、毕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想着要“教训他们一下”。


2022年2月23日,郭某春随身携带一把实心铁锤,与黄女士、毕某相约来到民政局。其间因黄女士态度冷淡,郭某春心生恨意,趁黄女士不备,举锤击打其头部、面部等多处。被工作人员阻拦后,郭某春恢复冷静放下了锤子,称不会伤害任何人,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警方经侦查发现,郭某春所述事实与案件经过基本相符。由于被害人黄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22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开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李云军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发现了疑点。


检察官研究分析案情


傲慢认罪背后的真实意图


从被害人伤情可见,虽为轻伤一级,但犯罪嫌疑人郭某春持铁锤攻击的部位均集中于被害人头部,并因击打力度大、击打部位关键,造成被害人七处骨折、三处粉碎性骨折,被打部位涉及眼睛、鼻子、后脑勺等多处重要人体器官。据接诊医生介绍,黄女士到达医院时呈休克状态,生命体征不稳定,被安排进入ICU抢救,医院曾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


上述证言和伤情鉴定可证明,郭某春对被害人客观上有致命危害。


李云军通过审查案卷进一步发现,郭某春的供述看似完整,能够与证人证词相互印证,但有一个被忽略的细节:被害人的态度有所缓和之后,为何突然将离婚事宜委托给男性友人?


李云军询问了被害人黄女士,她表示,提出离婚后,她在家中被郭某春实施拖拽、用手机充电线勒脖子等暴力行为。在伤情鉴定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黄女士左手臂瘀青、脖子被掐红,与郭某春以锤击打的部位不同,属旧伤。这可印证黄女士的陈述,亦可证实郭某春在二人日常生活中已有明显暴力倾向,使得黄女士对其惧怕。


李云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郭某春时,质疑其未如实供述曾对黄女士造成过人身伤害,郭某春竟回避检察官的质疑:“我就是用锤子击打了她,早点判我吧,别浪费时间了。”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被害人的伤情和陈述也无法还原案件真相。李云军认为,需要更完整的证据链条给案件定性。


李云军通过综合分析,引导侦查人员多次前往案发地点,拓宽证人线索,进一步补充证据。


李云军发现,郭某春在2008年抢劫时使用的工具就是铁锤,而这一次其作案行凶使用的又是铁锤。“市面上可购买到的锤子有几十种,分别有不同的用途。郭某春选择这把锤子是偶然还是刻意?”


带着疑问,李云军走访了郭某春购买铁锤的店铺负责人。店主回忆说:“他(郭某春)说要买锤子,我问是买木工锤子还是泥工锤子,他最后买了泥工锤子。”店主还解释说,泥工锤子主要用于砸墙和地砖使用。李云军发现,木工锤子相对较小、较轻,而泥工锤子更大、更结实。


该证言有力证实了郭某春是蓄意购买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凶器,对被害人伺机制造伤害。结合郭某春行凶特点及所造成的后果,可认定其行为已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程度。


经全面取证,缜密论证,这起案件背后的真相终于还原。


“一把铁锤”背后的罪恶


事实上,郭某春不但不是自己在征婚平台上描述的“高富帅”,反而前科累累,分别于1991年因盗窃罪、2008年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2020年1月才释放出狱。之后,郭某春刻意营造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待人体贴入微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黄女士的信任,并与之登记结婚。


黄女士发现郭某春过往服刑经历,意识到被骗后,向其提出离婚,郭某春以索要钱财、暴力对待等方式对黄女士百般纠缠,又因怀疑黄、毕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遂购买作案工具,并藏在身上带入政务服务中心,在明知铁锤攻击他人头部后果的情况下,对黄女士实施暴力攻击。


审查期间,因有过类似犯罪经验,郭某春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得知黄女士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认为自己只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认罪认罚工作,就能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有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爽快认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春虽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但提前准备作案工具实心铁锤,并多次攻击被害人的头部,主观目的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且系累犯,社会危害性大,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至此,在所有表象证据指向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形成证据链条闭环,成功改变案件定性。2022年8月9日,开福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对检察机关的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予认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


2023年2月,该判决赔偿已执行到位。为帮助被害人黄女士纾困解难,在办理该案期间,开福区检察院协同相关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春释法说理、耐心劝导,督促其签署了离婚相关文书,并为被害人黄女士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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