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21:35:20来源:法律常识
华山帮帮帮特别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宛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侯童,给大家讲讲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疫犯罪方面所做的工作。
问:近段时间以来,疫情防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突出,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给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严格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战“疫”,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答: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截至2022年2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情案件7047件9377人,不捕1584件2528人;起诉11340件15666人,不诉1437件2393人;今年1至3月共受理审查起诉涉疫犯罪966人,经审查后起诉562人。
问: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刑事案件,主要中有哪些犯罪?
答: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防疫措施的配合,与疫情初发阶段(2020年)相比,犯罪类型发生变化。如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在2020年起诉的涉疫犯罪中占比达到31.2%,今年一季度仅为4.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诈骗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持续保持高位。
问:我们关注到,近期多地仍然发生了行为人不听建议和劝告,执意违反政府有关机关对于防疫禁令和公告,导致病毒传播、多人感染的情况,给疫情防控造成较大阻碍。
答:是的,在当前严峻的防控疫情形势下,依然还有极少数人明知政府从严防治的要求,无视疫情传播严重形势,继续以侥幸心理甚至无视法治,我行我素,违反限制流动、居家隔离、如实报告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或者传播严重风险,对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破坏,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前一段时间,公安机关通报的沈丘县居民谢某等4人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问: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答:好的。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谢某等4人在西安市已进行核酸采样结果待出的情况下,未执行西安市疫情防控措施于当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12月19日6时许回到沈丘。谢某等四人返乡后又不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外省返乡人员确需返乡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属行政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沈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问:这种行为的危害性确实很大,一旦疫情传播,对疫情防控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了严重影响。
问:是的,对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法打击。最近,一些地方也发生多起网约车车主因违反防疫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答:网约车给我们出行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因其乘客的流动性、地域的不确定性,在疫情防控中也容易成为大堤的“蚁穴”。
答:确实如此,我举一个例子,尹某某从事网约车业务,经常在H省高铁站和A省N市之间载客。2021年12月20日,尹某先后多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两地,为躲避疫卡点防疫检查,尹某安排乘客提前下车,步行绕过卡点后再乘车。12月24日,尹某某所载乘客李某在N市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导致120余人被集中隔离。2月11日,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尹某安排乘客躲避卡点检查,导致疫情传播的风险,性质比较恶劣。前面的两个案例,他们都是同一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请您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个罪名。
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在我国,甲类传染病有鼠疫、霍乱,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理。
前面所提及的两个案例,就是上面的第五种情形。
同时,应当注意,有上述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这两个罪名如何区分?
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这一规定,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触犯这两个罪名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答: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从刑法规定的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处罚要重得多。你刚才说,单位也可能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答:是的。2021年7月,:拒不执行航空运输领域消毒保洁等防疫措施的某某卫生公司、某某环境公司均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问:这起案件是不是发生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答:是的。南京某某卫生公司承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航空器消毒处理服务业务。上海某某环境公司承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航班以及T1、T2航站楼部分国内航班的飞机客舱保洁业务。
2021年7月10日,中国国际航空CA910航班从俄罗斯莫斯科飞抵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其中乘客于某(后经认定系本次疫情的唯一传染源,其所携带病毒为本次江苏全省疫情的父代病毒)出现新冠肺炎症状,航班入境后,由某某卫生公司负责航空器消毒、某某环境公司负责客舱保洁。该航空器应进行消毒的面积为279.1平方米,根据相关操作技术指南,消毒作业时间为10分钟,消毒剂季铵盐用量应为4200ml至5600ml之间,对通道区、盥洗区及厨房等重点区域应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擦拭表面。但在实际消毒作业中,某某卫生公司消毒人员按照130平方米的面积对客舱进行消毒,两名消毒人员分别在客舱内停留3分46秒和6分21秒,消毒剂季铵盐用量约2900ml,也未对重点区域使用含消毒剂的抹布进行擦拭。因消毒时间、消毒剂用量严重不足,消毒操作不规范,导致客舱内新冠肺炎病毒未能彻底杀灭,仍残留在盥洗区等部位。某某卫生公司消毒结束后,某某环境公司保洁人员进入客舱进行保洁。在保洁过程中,出现保洁人员现场脱卸防护服不规范、橡胶手套未覆盖防护服袖口、作业过程中手套滑落、用手套擦拭面部及接触皮肤等不规范问题,导致保洁人员接触并感染新冠肺炎病毒。随后,因某某环境公司将国际、国内航班保洁人员混岗混流,共用摆渡车、休息室,导致新冠肺炎病毒在该公司保洁人员之间传播。随后,因漏检等原因,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未被第一时间发现,病毒进一步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进而向社会传播。7月19日至8月30日,江苏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820例,给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2021年8月9日,经江苏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先后对某某卫生公司、某某环境公司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措施。12月11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缪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问:这起案件,造成的后果确实很严重,江苏多个城市进入静态管理,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严厉惩处这两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挽回不了带来的损失。
答:是的。因此,无论是群众个人,还是各个企业、机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克服侥幸、急躁心理,在加强自我防护的同时,自觉遵守防疫要求。
编辑:沙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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