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海口市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表)

时间:2023-05-17 09:20:25来源:法律常识

海口市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海口市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表)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2021年6月21日,海南省发出关于打击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的新闻通报:高压严打离岛免税套购走私行为,成立了由4位省领导牵头的打击治理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我们的原则是“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综合治理”。从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入手,通过反走私系统和大数据手段,精准研判锁定布控套购走私目标人员,精准推送警示教育短信,形成心理震慑。坚持露头就打。

2020年7月1日以来,联合海关开展了12轮专项打击行动,打掉套购团伙80个,对违规旅客实施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资格罚”,将严重失信主体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协同作战,建立完善琼粤桂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上海、杭州等地的异地执法协作机制。这两个地方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比较发达,要斩断离岛免税商品违规销售的渠道。对于正在陆续出台的“零关税”政策,我们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预案,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反走私系统和海关业务平台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零关税”商品的走私风险。海南自贸港还将坚决防范税收风险,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套购一词在刑事犯罪领域或走私犯罪案件中较为少见,以往的案例中即便是从事日韩代购的人员亦不会被理解为套购。而产生此新名词,不仅系由于海南特殊的免税政策,亦是相关人员从事逃税活动中相对特殊的犯罪模式。

随后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发现在2020年7月10日,已有针对套购行为的相关案例:7月10日,在海南省打私办统一协调下,海口海关缉私局联合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套购免税品销售牟利的团伙,共打掉离岛免税品套购组织团伙6个,抓获涉案团伙首要分子6名。查获带货“人头”39人。人头:为套购团伙提供指标,并协助购物、提货离岛的人员在海安港码头、新海港码头、三亚海棠湾免税店等地现场查扣涉案离岛免税化妆品、箱包、配饰等千余件。经初步查证,自2020年6月以来,这些套购团伙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组织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向市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查获的“人头”将按规定取消其三年内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虽然并未明确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罪名及责任大小,但笔者基于办案的相关经验,涉案人员所构成的罪名较大可能为走私普通物品、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三项罪名。套购行为作为新型的犯罪模式,现阶段相关行为模式、罪名认定、规制手段等均处于摸索阶段,笔者现就套购行为的特点,结合办案的相关经验,尝试分析该行为下的罪名认定以及构成条件。


一、套购行为的特征

所有的走私犯罪行为均有其特别的行为模式,如跨境电商走私则需要使用多人的身份信息;如水客走私则存在相应的带货团伙;再如低报、伪报模式的走私则必然有两份真假单证。套购走私亦不例外,其存在相对特殊的模式,在了解模式前我们应先分析海南岛的离岛免税政策。2020年6月29日,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公告中提到了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走私犯罪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需具体注意第三、第六条: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免税的额度及货物,置于走私犯罪中意味着明确了个体自然人身份下涉案数额的可能上限;而第六条则是确定了整个行为涉及走私犯罪的基本逻辑,即原本属于特定免税的货物流入到国内市场。

基于上述情况,便可总结套购走私行为的特征有如下三点:

首先,套购行为的实现依托于大量的个人免税额度。

与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类似,套购行为实际上亦需要依托于个人的免税额度。跨境电商案件中,通过使用非实际购物者的身份信息,利用其中的每年2.6万元免税额度,将原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享受跨境电商优惠政策的模式进口,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比照跨境电商案件,套购行为亦是利用个人的免税额度,只是相对于传统的走私犯罪行为,少了一项出入境的行为,毕竟将货物从海南带往其他省市并不算出境,只能说前往不同的税区。同时,虽然说个人每年有10万元的额度,但需注明该额度为购物额度而非免税额度,意味着即便10万元用尽,背后亦非10万元的偷逃税额,因此若要达到走私犯罪的追诉标准,则需要多人甚至大量的免税额度。

其次,相关货物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

回到上述规定的第六条“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消费者个人使用,换言之不能有其他用途,且个人使用实际上蕴含了合理使用的内涵,即不能存在大量等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最终商品,意味着商品不能进入二次的交易环节。实践中若套购行为构成走私犯罪,则其中必然存在一个“仓库”,通过“蚂蚁搬家”的形式将涉案物品化零为整运输到海南岛外,随后进行销售。应注意的是,对于个人利用亲朋好友的额度进行购物后再销售的行为,虽然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亦属于违法。


二、套购行为与犯罪

套购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为两个层次,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

根据现阶段的新闻通报,针对套购行为的处罚大多仍为取消购物资格以及纳入信用记录等,尚未有相关案例显示以刑事手段进行处罚、打击。然而笔者认为,随着海南岛离岛免税业务的增长,必然会有相关认为希望通过套购而获得巨额利润,故在不久将来会有各类型的套购案件出现。

由于套购行为涉及到大量个人免税额度的利用及扰乱了国内的税收情况,故笔者认为对于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并无疑问,难点在于构成何种罪名。

对于套购行为的组织者,由于存在组织人头、水客进行带货,同时亦提供身份信息进行采购,因此不排除涉及两类型罪名,包括走私犯罪以及可能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对于套购行为的后续收购人,即常说的“大货主”,由于在境内收购涉嫌走私的物品,因此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犯。

对于普通的借用额度购物的人员,虽然尚不足以构成走私犯罪,但亦不排除可能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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