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刑事犯罪案律师诉讼费(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时间:2023-05-17 11:37:33来源:法律常识

宜良县刑事犯罪案律师诉讼费(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中国日报3月17日电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3类共20起矿产违法案件。

第一类为无证采矿案件(10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10起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是:

1.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案。2020年1月至11月,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但申请延续登记未被批准情况下,擅自在城关街道办火石咀煤矿开采煤炭。2021年4月,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51.79万吨,违法所得1.67亿元。咸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亿元,并处罚款834.2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2.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刘某等3人无证采矿案。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南漳县九集镇马家洲村村民刘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九集镇吴集社区五组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1年2月,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刘某等3人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3.04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25.63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检察机关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淡水养殖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衢州市衢江区某淡水养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启明星农业园区云溪乡滨江村采挖砂石。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砂石37.6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4月,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程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其中非法采矿罪3年5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82.5万元。

4.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刘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1月,信丰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信丰县虎山乡隘高村高前山野猪坑有人在非法开采稀土。经现场勘测,该违法开采稀土点开采面积1083平方米,采用原地浸矿的方式采矿,注液孔约236个。执法人员现场对生产管道进行了捣毁,暂扣稀土原矿18包及无牌照越野车、摩托车各一辆,并暂扣全部生产设备及开矿原料。因无法确定非法开采稀土当事人,信丰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丰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经查,刘某非法开采稀土造成资源破坏的储量为7.28吨,破坏价值139.78万元。2021年8月,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刘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5.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饶某、王某等9人无证采矿案。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中行镇村民饶某、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丹溪乡村民王某等9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丹溪乡金村开采稀土。2021年2月,寻乌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查,饶某、王某等9人开采稀土7.07吨,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48.47万元。目前,寻乌县公安局已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7名嫌疑人被法院判处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

6.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吴某无证采矿案。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高恩高速托盘岭隧道开采花岗岩。2018年9月,原新兴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吴某违法开采破坏花岗岩9.4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原新兴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9.19万元。

7.重庆市北碚区李某无证采矿案。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北碚区柳荫镇永兴村村民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永兴村板沟社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19年6月,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核实,确认李某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3.63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0月,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5万元。

8.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王某等3人无证采矿案。2019年3月,宜良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宜良县公安局在宜良县狗街镇土文村查获王某3等人非法开采磷矿。经司法鉴定,王某等3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45.46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宜良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9月,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王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杨某鹏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杨某旭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9.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杜某无证采矿案。2015年至2018年,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村民杜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花牛镇二十里铺村土地采挖砂石。经甘肃省地矿局第一地质勘查院鉴定,采挖面积6514.11平方米,开采砂石量2.86万立方米,违法采挖砂石价值241.35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非法采矿的241.35万元。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阿克陶县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布伦口乡盖孜村开采矿泉水。2019年9月,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开采矿泉水价值214.42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艾某某尔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艾某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亚某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第二类为越界采矿案件(6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矿业权主体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6起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是:

1.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2016年至2020年,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喂马乡违法开采煤炭。2021年2月,和顺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183万吨,违法所得5.13亿元。和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3亿元,并处罚款1.54亿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晋中市公安局确定犯罪嫌疑人23名,已对1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2011年至2016年,乌海市海南区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拉僧庙老石旦东山矿区范围南侧开采石灰石。2019年10月,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石176.47万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贾某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贾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该公司违法所得390.0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修复治理因非法采矿形成的山体崩塌地质灾害危险,如果按期不能治理,则承担治理费用970.5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52.88万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0.13万元。

3.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武店镇赵拐村教子山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2018年12月,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4.93万吨。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55万元,并处罚款51.77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杜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兴安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兴安镇羊角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区外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9年2月,原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195.29万吨,违法所得2441.13万元。兴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1.13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兴安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5.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煤矿越界采矿案。2014年至2018年3月,大竹县某煤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大竹县华兴村矿区K7煤层北巷开采煤炭。2018年3月,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煤矿违法开采煤炭3.46万吨,违法所得1686.04万元。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6.04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处罚未履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煤矿单处罚金5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曹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6.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2012年5月至2017年7月,宁强县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高寨子镇薛家坝村郑家山开采建筑用灰岩。2019年8月,原宁强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用灰岩18.48万立方米,价值646.8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原宁强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杜某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其中非法采矿罪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2万元(其中非法采矿罪100万);判处涉案人员杜某军有期徒刑3年(其中非法采矿罪2年8个月),缓刑5年,并处罚金21万元(其中非法采矿罪20万);依法没收现场堆放石料76183.53立方米。

第三类为以各类工程为名的违法采矿案件(4起)。该类案件查处的是企业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4起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是:

1.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7月,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修建项目为名在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违法开采石灰岩、页岩。2020年7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岩及页岩71.26万立方米。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5.35万元,并处罚款535.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分履行,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2.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博爱县某爆破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环境恢复治理为名在寨豁乡馒头山村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1年7月,博爱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1.83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85.11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博爱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3名涉案人员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12月,鹤壁市淇滨区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设施农用地建设兔场为名在上峪乡鹿厂村村东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8年12月,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78万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38.9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淇滨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许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4.72万元。

4.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矿山修复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临湘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矿山修复为名在长塘镇工农尖山矿区外开采建筑用花岗岩。2019年9月,临湘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期间,案件调查因取证困难中止,2020年12月恢复调查。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花岗岩93.17万吨,违法所得1397.55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上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坚决态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拿出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违法行为,并统筹好保供维稳等工作。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行刑衔接,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涉刑案件的通报力度,使违法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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