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4:01:56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见习记者 孙朝)7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已收到黄志坚通过代理律师再次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此前,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黄志坚被羁押3076天后,江西省高院终审改判无罪。今年6月22日,南昌市中院决定赔偿其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坚无罪。受访者供图
男子被羁押8年后改判无罪
2011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时年29岁的黄志坚被南昌警方刑事拘留。
两年后,南昌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志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黄志坚提出上诉后,2014年,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南昌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志坚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30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665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故重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志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后黄志坚再次上诉至江西高院。2019年,该案在江西高院终审开庭。
终审判决书显示,黄志坚向公安机关供述10次,其中2011年8月20日的供述是有罪供述,供认其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为申请排除该供述,他出具了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入所健康登记表》、医院诊断报道等证据材料,证明在进看守所时身上有殴打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黄志坚在送看守所收押前身上确实有伤。公安机关辩称,黄志坚的伤的在审讯过程中逃脱,与追捕民警扭打造成,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对黄志坚身体损伤形成原因及过程的解释。
最终,江西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证明黄志坚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定其有罪。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志坚无罪。
7月15日,黄志坚向江西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受访者供图
不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提起申诉
2020年1月20日,在被羁押3076天后,黄志坚被无罪释放。
此后,黄志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同年6月,南昌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志坚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考虑到黄志坚被关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7月21日,黄志坚的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黄志坚在羁押期间,一直被作为死刑犯重点监管,精神上比其他羁押人员遭受到更严重的打击,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上述代理律师称,已于7月15日再次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将由南昌中院转交给江西高院,最终由江西高院做出裁决。截至22日下午,暂未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
22日下午,南昌中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已收到黄志坚提交的申请书,目前正在走相关流程,暂未转交到江西高院。
新京报见习记者 孙朝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卢茜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