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0:00:17来源:法律常识
文/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一提起“强奸罪”,大众情绪充斥着疾恶如仇、咬牙切齿。诚然,对于女被害人来说,强奸的事实一旦发生,很可能成为一团挥散不去的的阴霾。但硬币的另一面,由于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往往缺乏“违背妇女意志”的直接证据,言词证据也是呈现出“一对一”的特点——女方一口咬定,男方矢口否认。所以,强奸罪也成为了冤案高发地。
笔者写下本文的初衷,是希望能让嫌疑人在面临不实指控时,以正视听,回归案件的客观事实,让无罪的人免受冤屈。
强奸案的被害人的真实想法绝不是简单一句“违背妇女意愿”就能概括的。结合我们智豪所近年来成功办理的多起强奸案,被害人的主观意图可以归纳为以下4类: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曾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半推半就”的性质做了原则性的界定,即“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但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
男女之情中,“半推半就”的情形的确存在。如“贾某某强奸案”,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甄某某有推和拉住裤子的动作,口头上说“不要”。表明甄某某一开始的确不愿意,可以理解为“半推”;但在贾某某有进一步试探性的亲胸部和摸阴部等行为时,甄某某没有激烈的反抗,则可以理解为“半就”。
司法实践中,部分女性为了维护自己矜持、不轻浮的形象,首先会下意识地拒绝。但经过男方进一步试探性的行为之后,女方有可能就逐渐放下了戒备,改变了主意。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实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较为平和,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并未明显地违反女方的意志,即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李某强奸二审刑事案
无罪理由:林某在侦查阶段虽陈述其不愿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多次拼命挣扎,但并没有激烈反抗等行为。且案发现场是在旅社的三楼房间,空间虽相对封闭,楼下及周边仍有服务人员和房客在活动,但林某并没有及时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助,旅社的经营者徐某也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林某陈述其一直都在玩手机,其手机并没有被李某夺走,但在案发过程中其没有及时打电话报警。同时供述他没有用手捂住林某的嘴,也没有捆绑林某或者撕扯其衣物。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较为平和,并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林某虽有“重新穿上裤子”、“用手推开李某”等举动,但仍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综上,可以认定李某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属于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的情形,李某与林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违背林某的意志。
我们团队办理的众多强奸案里,往往出现被告人与被害人的陈述冲突交糅、真假难辨。所以,作为一名专业的辩护律师,我们应该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链条作全面的分析。
1、在案发前,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亲密行为
崔某某强奸不起诉案
不起诉理由:首先,倪某某称二人仅为网友关系,而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供述称二人系情人。结合案发前崔某某多次趁倪某某丈夫刘某某不在家之际,到倪某某家中与其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以及案发当天崔某某在倪某某所在宾馆房间内洗澡,而倪某某躺在床上玩手机未离开的事实来看,二人应不仅是网友关系,而更像是崔某某所说的情人关系。
吕某强奸案
无罪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前双方曾经共同出游并有亲密肢体接触行为,案发前后陈某某多次接受被告人赠予的财物,双方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还与被告人一同吃饭,且陈某某案发后未及时报警,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关于双方系情人关系的辩解,认定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存疑。
2、时分时合的男女关系,不宜认定为强奸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郭某某与被告人梁某分手后,并没有断绝男女关系。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内,二人的聊天记录上仍然有亲密的言语,并仍处于谈婚论嫁的时期,郭某曾发给梁某的微信是“结婚可以按你的计划来,但是必须还我一个完美的婚礼和家庭”。在此期间,二人仍有二十余次的开房记录。即使郭某某被梁某殴打后,郭某某到派出所报警时仍称,她和梁某曾是男女朋友,因为感情不和闹过分手,后来又和好了。另外,分手也并不是郭某某单方面提出,从微信、短信内容可以看出,梁某也曾多次赶郭某某走,其拉黑郭某某时反而是郭某某不同意。
无罪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发生强奸行为的时间段内,男女双方并未彻底分手。事实上,双方处于一个时分时合的情形,虽然双方都采取了一系列不理智的行为,但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本案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是有失偏颇的。
1、聊天内容是否有暧昧的语言和态度
李某强奸二审刑事案
无罪理由:从事发前聊天记录来看,两人认识仅一个多星期,但频繁通过“陌陌”聊天,聊天语言较为暧昧,多涉及“两性”话题(李某所发信息,如:“我想在你的被窝里”、“没事没事、有种东西叫套套”、“相约酒店”、“来来来、我房间开好等你”、“想和你在一起的冲动”等等;林某所发信息,如:“没想到你还是个色狼”、“看样子你经常找不同的女生开房啊”、“你这玩笑不得不让人想入非非啊”、“你不会是爱上我了吧”、“其实我对你感觉也不错”等等)。可见,案发前两人关系较为亲密,两人对开房发生性关系均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两人相约见面并到旅社开房都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林某被强迫的情况。
2、聊天内容是否有明显的厌恶情绪
如“贾某某强奸案”为例,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如果女性认为自己是被强奸的,应该对男方抱有愤怒、厌恶等负面情绪。先不说可能会直接删除联系方式,至少不会再继续与其聊天。但本案中,两人发生过关系后,女方仍然及时回复男方,虽然是爱理不理,没有积极热烈地回复,但从其语气中也未见有明显的抱怨,甚至还收取了有求爱意义的红包。
3、女方是否向其朋友、家人袒露过对男方的抗拒情绪
“吕某强奸案”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的男朋友证实被害人曾于8月6日深夜10点多在办公室发“救我”的信息给他;徐某某证实被害人于8月12日晚上曾发微信向她求助,请求她接被害人回家。两名证人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两次因受到被告人要求发展情人关系的纠缠难以脱身而向他人求助的事实。上述证据充分说明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单方面提出的确立情人关系的要求始终不曾真正答应,且一直对被告人有明显的抗拒和防范心理。
4、聊天时间的分布来看,特别是在临睡前、周末和假期是否有亲密互动
诚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反之,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存在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且被害人并非出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的,是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的有力无罪理由。
陈某强奸一审刑事案
无罪理由:经证实被告人陈某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和胁迫手段。本案案发时间在上午11时许,地点在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本院认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庞某所处并非系一种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足以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在整个事发过程中,受害人作为有性经验的人,应当认知接下来会发生的事情,但受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救。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言行较为平和。
1、暴力行为
身体上的瘀伤、抓痕、咬痕和撕烂的衣物等是暴力行为的体现方式,这往往也是被告人施暴或者女被害人反抗所产生,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有力证据。但根据办案经验,笔者总结了几点无罪理由:
(1)暴力行为与强奸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9号]
无罪理由:首先,本案指控的“强奸”行为都是在宾馆,时间都是在深夜,郭某某作为一个成年女性,正如其陈述,其去宾馆就是知道会发生性关系,也并不排斥性关系的发生。其次,梁某、郭某某在正常的男女交往中,梁某也曾对郭某某实施暴力,但二人也曾多次发生正常的性行为。另外,梁某实施暴力行为也并非为了和郭某某发生性关系。综合上述情况,本案暴力因素与二人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李某强奸无罪案(我所张智勇主任亲办无罪案例)
无罪理由:虽然被害人吴某的手腕上有两条明显的淤青照片及伤情鉴定报告,但经查,二人有捆绑手脚的性虐癖好(SM),该淤青并非男方违背妇女意愿而实施的暴力行为产生。最后,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伤情的位置不符合常理,且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
崔某某强奸案
不起诉理由:一是从崔某某的伤情来看,其大腿前后内侧、臀部、腰背部有明显的不间断地挠伤痕迹,伤痕连续且集中,难以认定是在两人撕扯过程中慌乱造成的;二不起诉人崔某某辩解称因二人的情人关系导致倪某某家庭失和,其为了让倪某某发泄一下才任其抓挠,直到倪某某挠的太疼其难以忍受才离开。而被害人倪某某称其为了反抗崔某某的强行脱其衣物所造成。无论二人以怎样的姿势进行撕扯,挠伤部位不应集中在大腿内侧、臀部等下肢部位。当事人倪某某的陈述不符合常理,崔某某的供述较为真实。
(3)暴力行为轻微,未达到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2、胁迫行为
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实质上是足以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参考上述“暴力行为”的辩护思路,也可以从这两点进行有效辩护:(1)胁迫行为与强奸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胁迫都必须达到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陈某强奸一审刑事案
无罪理由:被害人庞某陈述系因曾看到过被告人陈某殴打其妻子(本案证人曾某1)而不敢反抗,但经查,被告人陈某殴打其妻子系正常的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的肢体冲突,双方互有动手行为,在被告人无意将受害人推倒在地时,立即将受害人拉起并道歉,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致受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且被告人陈某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亦没有就此暗示或威胁被害人对其造成心理钳制,此事亦不足以使被害人庞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不敢反抗。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9号]
无罪理由:首先,被告人梁某散发不雅照片是一个持续的行为。梁某在与郭某某发生矛盾时就已经多次发了郭某某的不雅照片,但这之后,二人仍多次发生正常的性行为。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在梁某发不雅照片之后,郭某某还发了不少暧昧信息给梁某。另外,被告人梁某始终供述,其散发不雅照片威胁的目的,前期是不想和郭某某分手,分手后是为了泄愤,而并非借此和郭某某发生性关系。该供述也得到了二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印证。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为“强奸罪的十大辩护要点(上)”,请各位读者关注“强奸罪的十大辩护要点(下)”
作者: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